胡志平
概要说明:本人诉东风汽车公司职级待遇(工资待遇)侵权案,自事因发生至今历时30年,自相关案件涉入司法至今历时18年,自发现关键证据认定东风汽车公司为被告主体而诉讼至今也历时4年。期间经历过四次劳动仲裁六次法庭审理,至2018年2月22日终于盼到更改审理程序的初审裁定书。这份裁定书虽判决驳回本人诉讼,我仍然要感谢法院找到了新证据,这使本案可接续旧案再诉。
官司打得很累的我,已经不在乎是输是赢,重要的是:当你面对社会问题侵害你时,能否为党和国家找到解决社会问题的突破口。在这里,我公开二次《上诉状》不是舆论监督,唯望以自身诉讼实践推动自己国家的法治进程。西方国家建设法治社会超过300年,法律越来越多,细则越来越繁,程序越织越密,官司越来越难打,人民通过司法获得公平正义的代价和成本越来越高。显然,那里的多数人是靠忍耐和尽量规避惹官司才能生活,这换来了表面秩序平静,却挡不住在不公平压抑环境中的人性扭曲,所以极端行为频频发生。
中国不能模仿西方社会的法治精神。如果不走样模仿,300年后我们的法治社会推进成效将不如美国当下。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并积极寻找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操作抓手,将使我国的法治建设成效不用100年超过西方国家。正因如此,这里被公开的《上诉状》可能蕴藏着乾坤大格局。值得法学家和党建专家研究。
人类社会有五大领域必须依靠少数人来正确引领多数人,社会才能和谐发展和进步。党政队伍、法治队伍、教师队伍、传媒队伍、科技队伍,这些少数人队伍对社会发展走向的牵引,何其重要!
打了18年官司,如今,除了本人未要求赔偿的事无涉案情外,所请求范围之事实已全部裸露。所以,本上诉状不存在“先打什么后打什么”的诉讼策略,而是一份坦荡18年案情焦点的总状。
上诉状
原告:胡志平。(略)
被告:东风汽车公司 (略)
诉求事项:
1,请依法撤销(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144-2号和01145-2号两项民事裁定,维护原告主张的被告人诉讼主体。
2,原告坚持原有请求和主张(个别可互涵请求以最终可涵盖为准)……
3,原诉讼请求第4条“新建受害人1988年至退休职级档案”,因被告原因致双方的合同关系无效,只能遵循国家指令计划分配关系来新建职级档案……
4,请求法院就“本案被告及其利益攸关人以故意造假手段和恣意掩盖伤害他人的真相而致法院错判的案情应该由被告方承担相关责任”事项,上呈最高法院作出明确司法解释。
事实与理由:
一、沌口开发区法院以原告1988年入职东风报社至1999年底之前被报社“开除”期间,是同一用人单位主体为由,认定原告在此期间无证据证实与被告东风汽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裁定错误。理由是: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前,在岗单位的“做事权”与“职级待遇分配权”是分离的。做事权在报社,分配权在二汽(东风)总部。报社于1999年底被总部授权“自主工资分配”以前,原告与东风报社间仅为在岗做事关系,而原告的档案、职级、晋升、工资等“户口关系”一直为东风公司统一掌握并行使管理权。原告是改革舆论推动者,未忘当年二汽分配制度改革的宗旨,是让做事权与分配权融为一体。
二、原告诉讼请求每一条都不涉及用人权中的在岗做事权,只涉及工龄待遇、职级档案、工资分配、专业技术职务待遇等“户口关系”,这种关系在东风总部不在报社。2013年12月由东风总部职能处室管理签章的原告职级工资档案(1995年~1998年间)在沌口法院曝光后,可以清楚看到职级档案卡中注明职级晋升由东风统一管理。
三、本案基本案情和酿成系列冤情事因主要发生在2003年6月十堰市中院送达(2002)十民终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以前,生效的错误判决在时间上不影响原告对本案被告主体的确认。
四、既然2000年以前用人关系中的“户口关系”(含分配关系、档案关系、职级管理等关系)属于原告与东风汽车公司之间的关系,那么,原告请求依法确认受害人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安置”身份,实属被告而绝不是劳动事权单位东风报社能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1988年,东风公司人事部(原二汽组织部调配科)顾春水违反国家法规将原告入职时应按副科长和行政21级改套东风同等级工资擅自并秘密“按工资水平”改套东风职级并以高于国家的工资水平掩盖职级与职务的对应关系,伪造职级之伤害涵盖国企用人制度改革之前和之后;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展前途损失和各种莫名的精神伤害、事业打击是终身的(比如2003年在失业、患病又失去医保时,本人专业成就也达到高峰,此时已为晋升正高准备了充足条件,但却永远失去机会—附举报顾春水详述),须以累积至今的伤害追责,不能只考虑2003年6月十堰市中院错误判决之后负影响。
六、本案涉入司法时间长达18年,既艰难又缓慢暴露的证据已陆续证实被告东风汽车公司人事系统对酿成本案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被告有一万次机会面对错案判决实事求是依法让渡,召回原告向其认错改错。但事实证明:被告始终在掩盖过错且无丝毫“以宪治国”的法治觉悟,而是把法官和律师的职业底线,即“证据底线”当作自己的职业坚守,不懂得面对错案的“法律让渡“才是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才是党委、党员高管面对群众受害人应该坚守的职业底线。目前被销毁被隐瞒的证据已不足以减轻被告应该承担的错责。
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法律让渡,指的是:当事人一方握有自证有错失责的证据,在不影响泄密的前提下自愿放弃己方不自证有错的法权切实维护受害人利益并尽可能满足对方的诉求。上述法律让渡之界定是党性的底线,也是每一个党员干部的底线。这里多说一句:它是中共党员与利己法权紧密结合的唯一先进性体现。由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西方法治精神无区别界定,一直以来,一些党员干部把法律允许不自证有错视为崇高法则,这些冠冕堂皇的人凡是可藏匿证据、可不授人以柄的损害他人、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他都敢做。口子撕开了,党建漏洞巨大,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也长出一颗肿瘤。
七、有关被告“玩证据底线”的故意行为,包括:
1,1988年顾春水假造受害人职级档案造成的严重后果是: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时有还无,假职级与受害人档案中的优秀资历出现了年龄、军龄、职务、职称、学历等诸多难以对应的疑点,组织部并非没有核查优秀资历,而是调查后发现低职级可以隐瞒而共同隐瞒了。(今查:时至2013年,被告为逃脱假造低职级档案之错责,居然把职称述职报告非本人字体也作为资历疑点在庭外举证给法院。我的中级职称申报表格是原兰州军区报社社长黄勤信大校亲笔填写,我的中级职称述职报告是段金泉上校誊抄的,那时他刚大学毕业。被告根本想象不到全军首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比高等院校更严,绝不允许上报材料自写自认,必须经过监督和单位审核。由领导填表、由领导指定专人誊抄述职材料就是当时所采取的监督审核措施。)
2,1988年直到二汽获得东风公司法人地位的1993年间,为什么我不可能发现秘密档案职级造假?原因有四条:其一,当时总部机关是由总部财会统一发放月薪,各机关部门包括报社每月由本部门办公室主任领回部门全体工资,然后分发。而恰恰报社对我发工资又是单独通知、单独签字(如今回忆,愈发感到奇怪。当时的自我解释是:采访部不是坐班制,家离报社较远,单独领薪正常)。其二,我很少见到我或同事的工资条清单,只是偶然见过一次,那是从一整页上剪下的一纸条,有分格数字,没有分格名目,看不懂,也不在意。其三,记得1988年我首次领薪时,办公室主任李明尧曾报喜说:你的工资套改比你原来的基资多6元。当时多8元就算升一级档,我占便宜了并且当场表示:谢谢!他们唯独没告知东风秘密职级与国家行政级的对应关系,包括李明尧在内也不懂。其四,即便是单独签字领薪也只经历了一年,此后工资都是直接进入各自储蓄本,那种没有名目只有数码的工资条被密封在信封里给我发过一次,与现金额无差。
上述事实明显含有被告专门针对受害人职级造假采取的掩盖措施。我请求法庭令被告就以上事实提供自证清白新证据:其一,是否当时工资发放权属于二汽总部?其二,是否告知过东风秘密职级与国家行政级的对应关系?其三,职级档案保密是否总部决策?
在本案司法依据中,请法官注意:受害人被侵害的关键事因不是工资水平和薪金数额,而是东风职级与国家职级的对应关系及其因此由被告方违反国家政令而假造的低职级秘密档案。在公权档案管理可信的前提下,享有的工资水平大家都一样,我不会计较。在我任军队新闻工作者的10多年中,军队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保持低工资水平。期间,我始终牢记邓小平有关“军队要忍耐”的指示,忠诚为国家服役,先后两次立三等功,五次受大军区政治部嘉奖。曾在主持团的新闻报道工作期间,把这个红军时建团、建国后只在报刊上发表过不到10篇报道的单位变成了每年见报100多篇到200多篇,连续3年夺得军、师两级拔头筹锦旗的先进集体。记得很少串门的团政委开启了每周探望团报道组的习惯,甚至前所未有在常委小会议室召集报道组开会;之后,请我到团首长机关小灶吃工作餐,吃的是山西“刀削面”,那滋味终身难忘!我是被从团机关报道组直接选调到大军区机关的。作为军事记者,也曾不顾历险,深入老山前线阵地采写过5位战斗英雄。那时,支撑我工作的并不是工资水平和薪金数额,而是领导的信任。我从士兵升职到副营职只有11年,比别人快;从行政23级晋升到21级只有8年,也比别人快。职务快级别快,有这就够了,我从不过问别人工资多少。(以上业绩有档案记录。证人有:本人调入大军区前原所在团政治委员后任63师政委的裴元科,原团机关报道组本人所培养的三名学生之一后选调到21集团军军部又升任安康军分区政委的刘有文大校,原兰州军区报社社长黄勤信大校、大学毕业刚进入报社时曾帮我誊写论文稿和中级职称述职稿的段金泉上校,后两人均退休在兰州。)被告以受害人“已接受了所在企业给予界定的工资水平”之理由来规避假造职级错责不可采信。
此外,要告诉法官:因被告剥夺本人财产权、发展权属于隐秘的巧取豪夺,这不仅导致受害人对月薪水平多年无疑,而且还有糊里糊涂更满意的一件事:当时二汽涨薪两年升一档,这种进度比我在军队升得快,我很知足。但我万万没想到,像升学一样原本应该从硕士学位升起,我却被整到从幼儿园级别攀爬!请被告反省:你那个秘密假造的职级档案以及蓄意掩盖手段,是反人权反人性的罪恶!
3,
4,今查,1997年12月受害人获高级职称资格后同样与应所享有的对应职级相差太远,此次,人事部对档案做了最低对应职级大调整(跳升4级),但被时任总编靳启恕以“报社内部不好平衡”为由未告知本人,既未执行东风一视同仁的规章,更无视受害人为宣传企业改革做出的无同事可比的突出贡献。如今查明:他只认定原低职级非报社造成。他在退休前对所谓“不好平衡”无丝毫作为,即溜之大吉。
5,1999年底,获得自主分配权的新任总编苏启文和广告部主任梁洪发现受害人职级档案中的高级职称岗位所对应东风职级24级存在违规跳4级跃升记录,私下责难:严重违反厂规应予开除处分。现在回忆起当时谣传苏启文履新随身带入报社的2名“桃园义兄”中有人说要开除胡志平党籍,可能并非单纯谣传。今查,苏启文履新是破天荒地随带4名科长级和处级后备人选进报社,包括原东风公司党委副书记李有泉的一名亲戚。这一时造成小小报社官满为患、抢夺官位的人心激烈对抗。对此,原东风公司党委副书记、东风十堰市管理部主任、东风报社直接领导人李有泉是知情的也是放任的。当时的东风公司人事部面对复杂局面无措,只对苏启文提醒过不暴露职级档案秘密是底线。这使苏启文自主权被放大,于2000年1月~8月采取了除名不行文、不告知原因的手段,之后又以变相方式虚假包装恶劣行政手段把受害人推出了东风公司!
6,2001年,受害人为了饭碗和恢复工作不得不诉诸法律。法院称企业合同制改革后须提供劳动合同才立案。当时,受害人与东风公司1996年签的合同因需加盖公章上交,但一直无反馈件。之后,报社根据总部办公室“不要牵涉公司总部,由报社提供合同”的电话指示,给本人提供了合同复印件。十多年后,被武汉中院审理疑为换页复印的假合同(此唯一合同复印件,是当时受害人祈求饭碗的救命稻草交给法院后才立案的)。如今分析:只有被告方高管清楚受害人与东风公司所签合同原件究竟是否盖章还是藏匿抑或已销毁?
受害人已被东风报社除名,为什么要通过法律诉讼要求返回?除了饭碗还有更重要原因。因为到2000年之后本人新闻专业成果已达到了事业高峰,此时也为从副高晋升到正高备好了充分条件。
7,不论合同是真是假,2013年12月因受害人二次就业单位拒绝给受害人高级职称待遇而向法庭举证,其所曝光的秘密职级档案可以证实:当合同甲方违规假造职级且在自创职级序列与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关系被隐瞒的前提下,其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即便没有换页和签章造假,也因隐瞒重要分配依据触犯了《劳动合同法》条款。所曝光的违反国家规定套改工资职级的档案中,1988年至1994年7年档案记录被合同甲方销毁,在其不作如实解释的条件下,秘密档案中的职级与职务的对应关系要花时间寻找旁证解读。
下面是2018年3月3日在本诉状第一稿递交后受害人听取他人证言第N次研究密档的更新解读结果:被法院掌握的残缺档案只含1995年~2000年6年职级定薪记录,其中,仅2000年的一次降级记录属于报社被授权自主分配后的唯一职级记录。其余年份职级管理权均在东风总部。残缺档案中被管理者已经销毁的证据是1988年~1994年7年的职级记录。今查:被销毁的证据恰好是二汽获得东风公司法人地位前尚无职级自定权、无分配自主权、且准备在1995年准备着手启动全员合同制改革前的7年档案记录。今查:早在1993年以前,二汽自创的倒置数码排列的“东风职级序列”就已经在秘密档案中操作,且只限领导层掌握其行政或专业技术职务与职级数码的对应关系;其职级数码不仅倒置以禁直观,也增加了许多职级,比如:正、副主任科员与正、副科长各自分别占有最低职级数码。今查:1993年二汽获得“东风汽车公司”法人地位后还必须与受害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其法定意义的甲方自主定级、自主配分的权力才能合法。
1993年东风公司法人地位确立。1996年1月,东风公司推行全员合同制改革结束并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我签字后上交给人事部盖公章,但无原件反馈;在我签合同时,东风自创职级序列以及假造的受害人职级档案均属于东风绝密)。如果被告认为:销毁此前7年证据,可心安理得、可掩盖不遵党纪违反国家法规的错误,那就请允许受害人换句话询问:正副主任科员与正副科长职级各自分列,这在东风是1991年之后的分配制度,今查:1988年军转干部薪资级别对应列表显示:受害人1988年副营职行政21级应直接套改各单位副科长职级,是否遵循了法规而定级?受害人从等同省级报社下到基层小报,专业素质和岗位贡献不仅胜任,而且连年被无记名投票评为先进工作者,1991年荣获“全国汽车行业优秀新闻工作者”称号,且1991年中级职称已任职4年,此时本该对应东风公司正科23级第二档,是否遵循了国家法规和一视同仁的东风规章?受害人不论当记者当编辑,这在新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序列中均属于同等职务;新闻专业技术职务没有“员”级职务,国家1986年首批职改就确认新闻职称起点要高,职务等级以助理记者编辑、记者编辑、主任记者编辑、高级记者编辑划分,做编辑的既是记者也是编辑,记者非助理即与编辑职务同等。令人不能容忍:残缺档案记录的本人1995年岗位职级为17级(1993年岗位职级为东风16级),以法院持有的证据算:1995年距离东风正科级最低职级数码对应差6级!那么,1988年受害人入职时的东风职级是多少?就以1995年17级算相比受害人在军队1987年晋升副营职行政21级究竟差多少级?劳动关系中的甲方请回答!
8,2000年,报社被授权自主分配后,因所谓“违规跳级”而给予受害人的处分降级记录被定为东风20级(降4级),这是距离1988年套改副科长(对应东风职级22级)13年后的工资职级。2004年受害人二次就业,新的用人单位东风股份即以此为依据给受害人接茬定级为东风21级,而且因低职级与其6年前获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职级相差太远,同样被怀疑职称资历可疑。在专业职务相应待遇上,东风股份面对法庭的陈词是:东风按职级定薪。显然,作为职级管理、档案管理责任人的被告在整个冤情发生发展中负有直接责任。
9,受害人究竟是“国家计划安置身份”还是“自主择业身份”?这是本案从未进入当庭审理的庭外审理重点。在2013年到2014年发生的数次法律文书中,被告方曾多次在庭审之外片面施压:审结文书只提“转业”二字不要提转业身份是“国家安置”还是“自主择业”。显然,被告方知道事实真相,也有证据确认真相,却恣意促法律文书埋下一颗“暗雷”,用以暗示:受害人超低职级档案记录属于不可动摇的企业自主权管理,可见,东风人事系统的人事观念确有不待见公平正义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正如一位高管在酒后吐露的真言:“混丢了身份打官司没戏”,这提醒受害人开始关注法律文书中的每一个字词,同时也想起了少数东风党员高管最所崇拜的体现西方法制精神的那句口号:当你面对司法问罪时,你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说真话!你有权漠视受害人利益!是,你拥有可以背叛党性的人权法权!敢问:某些党员高管的法治精神已全盘西化了?若真是这样,就指责那个自私自利的法权,它把许多党员干部党性头脑搞得神魂颠倒。
你可以恣意提供证言使错判,但是推翻错误判决的新证是取之不尽的。找到一种新的取证方法,让数十个文件组成一个新证据。截至2018年1月,受害人完成了从各种渠道收集建国以来直至中发【2001】3号文件以后再接续10年的有关退役军人中发、国发、省发文件,这些文件共同证实:2000年以前的转业干部分类中找不到有关“自主择业”概念定性,之前的退役军人分类只有“计划安置”和“复员回乡”两个概念定性。受害人身份被法律文书含糊为“转业”二字也没错,而被告企图用新政策概念混淆以前身份才是错误。
10,受害人知道,与本案有关联的15年前因被告及东风报社以故意造假手段共同促成的一桩终审判决错案将会影响本案的经济赔偿。在本案马拉松式的诉讼过程中,我一直在期待被告有点良心,有点党员高管的党性觉悟,能自我感悟到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实质,能考虑依法治国与面对错案的法律让渡不矛盾。但是我等,等!一直等到期待变成失望这一天!被告的所有行为都是在故意抗拒法规。
此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状所涉证据见初审卷宗)
(本诉状一试三份)
胡志平,2018年2月26日。
2018年3月3日修改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