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等虚拟代币的交易在法律上如何评判?对虚拟代币如何定价? 海淀区法院为我们提供了类似案例的裁判思路。鉴于该份判决书尚未公开,在此仅以官网披露的信息作一梳理和评述。 1 案件简述 乐酷币行网系被告乐酷达公司备案经营的网站,《OKCoin币行服务条款》明确了该网站服务用户的具体规则。乐酷达公司先后就比特币“分叉”发布了3个相关公告。其中,于2017年7月18日发布《OKCoin币行关于比特币分叉处理方案的公告》称:“……如果比特币分裂为一种或多种比特币,OKCoin币行将会把分裂出来的各种比特币按拥有权提供给所有客户,并且逐步上线所有新种类的比特币的交易……”于2017年7月25日发布《OKCoin币行关于比特币和BCC(Bitcoin Cash/比特现金)的处理方案公告》称:“OKCoin币行决定:1、2017年8月1日20:20前如您账户内持有BTC(Bitcoin/比特币),我们将按拥有权提供给您等额的BCC,我们会在适当的时间点发放到您的账户。……”于2017年8月1日发布《OKCoin币行关于BCC快照及领取公告》称:“OKCoin币行将于北京时间2017年8月1日20:20进行账户快照,并根据账户BTC权益进行核算……所有领取的BCC将直接打入您的OKEx现货账户中……” 原告冯先生于2016年11月1日在乐酷币行网注册了个人账户,自2017年1月12日起账户余额为38.7480比特币(BTC),至2017年11月27日,提现38.7480个比特币。但此后,冯先生无法通过OKCoin币行网账户领取相应的比特币现金(BCC)。经多次向网站反映无果后,冯先生选择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被告乐酷达公司支付38.7480个BCC(比特币现金),并要求赔偿其因为无法提取BCC而无法在最高价卖出所产生的损失合计人民币1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比特币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冯先生的诉讼请求,存在合同法上的依据。乐酷币行网的站内通告,尽管系单方发布,亦可以确认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依据,乐酷达公司应当履行在公告中承诺的义务。在2017年1月12日至同年11月27日之间,冯先生没有进行过其他比特币交易,始终持有比特币38.7480个,符合“2017年8月1日20:20前如您账户内持有BTC”的条件,乐酷达公司应当按照前述站内通告的内容向冯先生发放等额的比特币现金。但原告关于赔偿比特现金价格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乐酷达公司向冯先生注册账户发放比特币现金38.7480个,同时驳回了冯先生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2 案件争议焦点 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原告冯先生是否可以根据OKCOIN的公告享有空投BCC的合法权利?二是被告OKCOIN在未向原告提供对应的分叉币BCC后,是否应当赔偿原告冯先生的因无法及时卖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3 比特币交易合同的定性 比特币自2008年诞生以来,其全球市值和影响力逐年递增。国内涉及比特币交易的案例也逐渐增多。我国并未针对比特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目前,仅有的两份规范性文件对比特币作了定性和风险提示。 2013年12月,由央行、工信部等部委公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通知称“虽然比特币称之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物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使用。” 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规定:“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从上述两份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看,比特币及其他虚拟代币因其非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不具有国家信用背书,因而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属性在司法认定上应无疑问。 那么,是不是所有使用比特币或虚拟代币进行交易或作为支付手段的经济活动均有可能在法律上面临着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呢? 根据无讼、裁判文书网等查询到的涉及比特币交易的案例,绝大部分法院均以上述两份文件的规定作为裁判依据,认定涉及比特币投资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由投资者风险自负。 4 海淀区法院判决的积极意义 对比特币的定性,2013年的公告将其定性为虚拟物品,2017年公告未提及这一说法,但在2017年的《民法通则》中,明确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从法律的位阶以及我国法律规定看,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前提是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告只是规范性文件,位阶上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其次,两份公告都是从风险提示的角度,强调的是比特币不具有等同法币的特点,94公告则侧重针对ICO融资,金融机构和金融支付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但两个公告均未限制公民个体的比特币买卖交易。基于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个人交易比特币应不在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之列,不应当属于司法认定的红线,认定比特币交易合同无效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无疑,此时海淀区法院的判决如一股清流,为涉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经济活动的裁判提供了新的思路。 本案中,OKCOIN作为一个提供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和行情展示的一站式网站,网站与用户之间的注册协议、网站公告、用户提示等电子协议和公告均构成OKCOIN与用户之间的契约关系,以比特币为交易对象的契约关系具有合同法上的依据。海淀区法院在案件中将OKCOIN网站的公告认定为单方承诺,裁判确认原告要求支付BCC的请求权成立无疑对区块链行业有着长远的积极意义。 5 判例仍有待解决的问题 在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OKCOIN赔偿原告未能及时卖出BCC所遭受的损失,海淀区法院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官网未明确其裁判思路,大致的裁判逻辑可能基于以下两点推断,一是虚拟货币的交易不受我国法律保护,自然,其盈亏也不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其二,基于虚拟货币价格的波动性,无法确定原告能否在最高价卖出。前者是法律价值判断,后者是法律技术评价。 第一点,与第一项判决存在矛盾,如果法院认可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有其合同法上的依据,原告主张因被告违约致其遭受损失即存在法理上的依据,因该合同产生的利益,无论是依赖利益还是实际盈亏,都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 第二点,涉及到比特币的定价问题。 比特币等虚拟代币的本质都是网络虚拟物品,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作为一种财产权在民法通则中已经得以确认。如同游戏装备、ID身份、IP资源等,在互联互通的网络世界里,玩家、用户、投资者对这些虚拟物品支付一定的对价并进行交易有其实际的市场需求和保护基础。一件游戏装备可以因玩家持续不断的投入时间和财务成本而变得价值不菲,可以在玩家之间、各种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而实现价值交换。而比特币等虚拟代币则可能因其稀缺性或发行人赋予虚拟代币的各种功能而使其具有独特的交换价值。在游戏装备等虚拟物品的法律保护在司法界屡屡得到判例支持的情况下,作为网络虚拟物品的比特币等虚拟代币的财产权利没有理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原告的BCC显然因为OKCOIN的违约致使其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关财产,在币价下跌后,其财产性权益的受损如何弥补?权利如何救济呢?如何来界定非违约方的损失呢? 我们在购房时,因为卖家不能及时按约交房,致使因房价的波动给买方带来的损失向卖方主张赔偿,往往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虚拟物品的价格因为市场需求的不稳定,呈现波动性大,交易不稳定的特点,给法院裁判带来相当的难度。 然而,比特币作为全球性的交易品种,日均交易量大,价格相对透明,不同交易所和场外市场溢价差很小,是不是可以按照全球几大交易所的平均成交价进行定价?能不能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比特币的价格进行鉴定?相信将来会有更多的判例对比特币等虚拟代币的定价问题作出科学而合理的裁判。 欢迎关注公众号
案例简析|首例比特币现金争议案件的积极意义和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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