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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指导养生保健机构规范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提高养生保健服务水平,促进养生保健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等文件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1月13日
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
为指导养生保健机构规范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推广科学规范、安全有效、丰富多样的中医养生保健方法和技术,提高养生保健服务水平,促进养生保健市场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等文件要求,现就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规定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 本规定所称的中医师,是指能够熟练运用中医(民族医)理念、方法和技
术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
(二)本规定所称的养生保健机构,是指运用养生保健的理念、方法和技术,开展
保养身心、预防疾病、改善体质、增进健康等服务的非医疗性质的服务机 构;
同时,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
二、服务内容
(一)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中医体质辨识、经络评估、脏腑功能检测、血气
状态分析、中医心理测量等对服务对象的健康状态进行辨识评估。
(二)为服务对象提供中医健康咨询服务,根据健康状态辨识及评估结果,提出
针对性健康指导建议,制订个性化中医健康调养方案,开展中医心理咨询
与情志调理服务、开展养生功法示范指导等。
(三)为服务对象提供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熏洗等以中医理论为指导的养
生保健调理服务。
(四)为服务对象建立中医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监测、健康干预效果追踪与评估
等健康管理工作。
(五)对养生保健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中医养生保健知识与技能培训,指导其规范
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三、禁用项目
(一)不得从事医疗和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二)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
洗肠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三)不得给服务对象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
品的物品名单》规定之外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
定禁用的中药饮片。
四、劳动管理
(一)中医师应当与拟服务的养生保健机构签订劳务协议,约定中医师在该机
构的工作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薪酬待遇、承担责任、保险等其
中双方必须承诺不开展医疗活动。
(二)中医师应当在完成所在医疗机构工作任务(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
前提下,方可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医疗机构不
得因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而影响其职称晋
升及其他福利待遇等。
(三)在特殊情况下,如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等,中医师应
当服从所在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养生保健机构不得因此认定中医师违
反双方约定的劳务协议。
(四)医疗机构和养生保健机构之间可签订协议,由医疗机构根据需求及工作
安排,派出中医师到养生保健机构提供服务。
五、责任权益
(一)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如发生人身损害或纠纷,应当由
发生人身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养生保健机构和中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
理,其他非当事养生保健机构和中医师所在医疗机构不承担相关的损害
或纠纷处理责任。养生保健机构和中医师应当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发生
人身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法。
(二)中医师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而损害所在医疗机构、养生保健机构及服务
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养生保健机构宣传资料中涉及中医师所在医疗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时,
应当事先征得中医师所在医疗机构同意。
六、自律与管理
(一)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服务的中医师应当加强自身道德修养,维护医师的
形象,规范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二)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开展本规定中禁用项目的,按照
《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械监督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简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上述暂行规定
中医养生涉及的体质,主要是指围绕以偏寒凉性还是偏温热性,把人划分成的不同组合类型,这也是关于养生的一个重要前提,这就首先需要通过中医望、闻、问、切的诊断手段,尤其是脉诊来加以辨识,至于体质的改善与体质的辨识,则属不同范畴的概念。
经络评估,经络是指经脉与络脉的合称,是人体气血整体与系统的网络通道。从养生视角看,经络评估的内涵,是否是指利用经络仪器实施的测评结果?经络评估若是如此,其意义与养生并无多大关系,理应密切相关的是28种脉象而不是经络评估。
至于脏腑功能检测与血气状态分析,以及心理测量,这都不是中医范畴的理念。至于应用中医饮片问题,文件还明确限定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等,这个规定可以说,是完全依照西医标准制定的,完全不清楚,或是背离或是混淆了中医特色之一的药食同源概念内涵。药食同源既是中医区别西医重要标志之一,也是中医养生的重要根据之一。药食同源之说自古有之,但其概念却从无明确定义与诠释。首次悟出其内涵,明确提出药食同源于“气味”(现又称“性味”)的是马瀛通研究员,公诸其成果于世的时间是本世纪初期。因此,可以说上述文件,基本是在没厘清基本理念基础上作出的规定。可以认为:一是背离了中医的药食同源宗旨;二是把中医中的食与本草对立起来;三是把中药混同为西药;而毫无任何道理。诸如,人在胃有实火时,即使你用了既是食又是药的物品规定中的生姜,但因姜气温,味辛,服后可致使上牙周肿胀与痛,或口腔发炎等;西瓜是水果,其气凉,味甘,脾胃虚寒者,服后易导致胃疼、泻泄;若遇危重患者并发胃气微弱,仅几勺的西瓜汁,都可能会夺走人的生命。
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若用上述《规定》为指导,显然,则仍无法追究前期养生骗子张悟本的责任;若是依据药食同源基础理论与原则来审视,就完全可以追究其责任。中医的食疗就是指治疗效果,因此,才有了食疗之说。不承认食疗,小视食疗,都是不正确认识中医或在中医认识上存有偏见,
养生主要体现在治未病,以及在治疗某一疾病过程,为防止易患与之有关联的病发生。治未病既是养生的主要内容,也是上医水平才可办好之事,因此,务必要量力而行,有能力则开展,无能力则不要走形式。
从现时整体来说,中医的执业水平远代表不了中医应有的水平,中医在西医化途中,早已背离了中医自身特色,中医可谓是正处在衰落与低谷期,令人费解的是竟在此阶段评出了可称之为历史之最的众多国医大师。竖看中医历史,简直是开了个天大的玩笑,反映了行政管理脱离中医实际执业水平的不务实。一提到此,令人不得不提一下老卫生部长崔月犁求真务实抓中医的榜样,后人要好好学习呀。
简而言之,此《暂行规定》反映出,不少的中医基本理念,在西医化中已被弄得中不中西不西,实在为之哀叹。其实振兴中医,把中医办成一个新兴支柱产业,是完全可能的,也是我们的优势所在,问题的关键在于发现人才,用好人才,该管的管,不该管的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