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官新词: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


 护官新词: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

澎湃新闻网一篇题为《湖南诱奸初中女生两官员被判犯强奸罪,分别获刑六年和七年》的文章报道,12月29日,湖南邵阳市纪委官网发布的一份通报称,邵阳市邮政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市交通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谢建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采用金钱、手机、旅游等方式引诱幼女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新邵县人大常委会原正县级干部龚小冰采用金钱、手机等方式引诱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一个令普通百姓看不懂的问题是,谢建军、龚小冰两人因强奸幼女已于去年年底被逮捕,应该说在主要问题认证上已大差不差,可直到近期,邵阳市有关部门才开除两人党籍,谢建军被取消退休待遇,龚小冰被开除公职,一些网民就发出质疑,这一年多来,谢建军、龚小冰如何过组织生活?他们在看守所里一年时间里,难道还能享受退休待遇,享受正县级干部的工资待遇?因此笔者建议,对被抓官员,应在第一时间暂停其政治、经济待遇,若事后确定冤枉,再恢复政治待遇、补发经济损失不迟。

我国法律规定,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行为人使用了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而法院早在12月9日就以强奸罪判了这两人有罪,至今未见他俩上诉,说明他们对此判决是“认罪悔罪,不上诉”。也就是说,谢建军、龚小冰这两名正县级官员,已经承认自己是强奸犯了。可官方为了照顾该两名已被判刑的正县级官员脸面,却绞尽脑汁,羞羞答答、拐弯抹角、斟字酌句地使用了“引诱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令人费解。有意思的是,凤凰网在转载这篇文章时,也特别注意引用官方说法,直接简明扼要地将标题修改成了《湖南2官员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分别获刑》。

我们知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由于该罪的量刑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谢建军、龚小冰分别被判6年、7年有期徒刑肯定不会冤枉,因此才不会上诉。

但《刑法》同时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笔者没有看到该两名正县级官员的判决书,因此不知道他们是否存在“奸淫幼女多人”的问题,更不知道他俩是否构成“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谢建军、龚小冰两人使用金钱、手机、旅游等方式引诱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做的就绝对不是“一锤子买卖”了,两人即使各自仅强奸一名幼女,但肯定“不止一次”。笔者在此想咨询一下法律专家,多次奸淫同一名幼女是否构成“情节恶劣”?如果构成“情节恶劣”,那么该两名正县级官员分别被判6年、7年有期徒刑就明显有“轻判”的嫌疑了,因为刑法规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应该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再说,如邵阳这样一个地级市,谢建军、龚小冰官至正县级,估计也是50来岁的人了,自家子女一般也都早就超过“幼女”的年龄界限,他们使用物质诱惑与较自己子女还年幼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如同畜生甚至猪狗不如。

我不知道邵阳市纪委在通报该两名正处级官员违纪违法事实中缘何视通俗易懂、言简意赅的“强奸幼女”不用,而是去简就繁,创造性地抛出一个令人想半天才搞得懂的“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难道只为不让涉事官员太难堪?这种对“落马”官员的隐藏式庇护方式,只会带来更多的社会质疑。毫无疑问,邵阳市在舆论场上又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