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契约精神审慎审视创新创业平台问题
唐志国
中国在面临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无论是国家领导人,还是企业家群体、财经学者及广大民众,均在思考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问题。针对此问题国务院还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其中主要讲的创业创新平台为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笔者查阅相关新闻报道及相关网站,认为需要以契约精神审慎审视创新创业平台问题。
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社会,主要精神原则体现出自由、平等、守信的社会价值价值,主要表现为: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契约救济精神。按照以上精神可以审视市场经济中的任何经济行为,我们可以运用此精神来审视现阶段创新创业平台中的一些现象;
众创,汇众智搞创新,通过创业创新服务平台聚集全社会各类创新资源,大幅降低创业创新成本,使每一个具有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的人都可参与创新,形成大众创造、释放众智的新局面。这是国务院指导意见中的定义,按照此含义可以理解为这种资源要素,例如:土地、资金、技术、管理、劳动力的持有者为了一个创业创新的目的,汇集到创业平台进行创新的活动,这种行为的组织在现代社会不应该是乌托邦式集合,应该是社会经济组织的形式,按照现行民法的理论,应该选择公司制或合伙制,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应该按照合伙企业章程或公司章程自愿组合,各方要素持有者按照相应章程(即契约)进行组织运行,但是,现在审视现在众创洪流中,人们只是关心创意和预期回报,对于契约却没有认真审视。
众包是指借助互联网等手段,将传统由特定企业和机构完成的任务向自愿参与的所有企业和个人进行分工,最大限度利用大众力量,以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满足生产及生活服务需求,促进生产方式变革,开拓集智创新、便捷创业、灵活就业的新途径。本质上众包是一种承揽合同,按照互联网上的任务,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承揽并完成,由定作方验收并支付对价的合同形式,现实中由于互联网上对任务的要求不明确,可能会造成一定纠纷,需要定作方进行标准化。
众扶是指通过政府和公益机构支持、企业帮扶援助、个人互助互扶等多种方式,共助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成长,构建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生态;这些扶助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关键是帮扶者与受助人之间不一定是一种慈善与救助关系,很可能是一种契约关系,应该按照契约精神,重视双方的选择权及救济权;
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募集资金,更灵活高效满足产品开发、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的融资需求,有效增加传统金融体系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新功能,拓展创业创新投融资新渠道。通过众筹募集资金投入创新企业,在法律关系上接受资金的人与出资人之间的关系可能存在三种关系:债权关系、股权关系、赠与关系;在实践中股权众筹、众筹赠与很容易理解,在实践中出现的对一些创新项目,例如,通过众筹完成一部动漫电影,动漫爱好者众筹出资,动漫电影问世,爱好者可以免费或享受打折收看,本质上这是一种债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债权,创作者应该做出相应的承诺并遵守。
创业创新中四创平台活动,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活动,应该民事活动的规则,进行各种契约化的运作,可能在创新之处,凭兴趣和事业心可以,但是,当创新创业成功,特别是创新企业在各种资本市场上“上市”(无论是新三板,还是创业板),在资本扩大效应作用下,原来的一些裂痕就会无限放大,出现“可患难,勿富贵”的争分,从而使创新企业“其兴也悖焉,其亡也忽焉”,因此,在创业之初必须用契约精神审视创新创业平台,按照相应规则加以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