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宝”股权之争反映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困境”
唐志国
在中国股市本年收官之际,“万宝”股权之争搅动中国资本市场与中国企业管理界,也引发了中国社会的多方面不同声音,是否可以分析双方观点可以在公司治理方面找出相关观点。
万科管理层对“宝能系”排斥的主要观点为:宝能系等相关一致行动人,在信用上存在缺失,资金杠杠很高,会对万科的稳健经营不利。宝能系认为自己的收购合乎法律、法规和股票市场规则,其实分析双方观点及万科经营管理层的担心,归结到一点就是最为最大的股东是否会对万科的经营管理及决策造成影响,是否因大股东的高杠杆资金引发万科的经营管理的稳健,这需要我们仔细分析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对于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的规则为《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现实中经常出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损害上市公司的主要问题,现实中经常出现问题为:资金占用、并购重组、关联交易、高额派现、减持股票、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人事、投资、审计机构选择),这些问题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中均有限制,关键是执行问题。下面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人事安排。
上司公司的治理结构主要是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20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具有提名权,在全流通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必绝对控股,大部分是相对控股,有的只是占股权的20%左右甚至更低,其提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选,就会是其他股东只是在同意或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选择,这样实际上就本质上剥夺了沉默多数的提名权,这本身就是一种公司提名权上的问题;
二、公司表决权
《上司公司治理准则》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大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九条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公司法》104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上市公司进行股东大会表决时,需要的只是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即可通过一般一体,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管的人员任命、资产重组、相关关联交易等,虽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提出了希望扩大代理人投票、通过信息技术(网络投票)等方式扩大股东大会投票的比例,但是,没有相应制度约束,就会剥夺或限制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权,鉴于上市公司的公共公司的性质,只要将表决方式改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及重大事项三分之二通过),这样就增加上市公司征集议案同意表决权的动力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一定困境,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于上市公司控制力很强,使得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资者的意愿难以在公司治理中得到尊重,这也许是王石在与宝能系的管理者在经营理念上难以沟通情况下出现激烈思想碰撞的原因,如果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得到优化,万科经营管理层的观点得到宝能系以外股东赞许和认可,即使存在某些忧虑也可以通过公司表决机制得到控制而并非在大股东是谁(占比30%)而进行如此大的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