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3年我国开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与对国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借鉴。经过多年改革,目前我国国有在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上基本实现了国际接轨。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由四个部分组成: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主要体现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最终所有权。
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企业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权益。
3.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企业经营者和执行者。
二、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不足
从我国国有企业现行法人治理结构实施效果来看,虽然我国国有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态上实现了国际接轨,但由于股权结构、管理文化、历史因素、法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因素等多方面差异,当前我国国有企业仿照国外经验建立起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并不能完全体现中国国有企业的现实国情,还不是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从实践中来看,目前这种法人治理结构实施效果也不理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我国现行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能很好地反映我国国有企业特殊的股权性质和结构要求
理论上而言,股权的性质与结构是决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因素,前者是因,后者是果。就此而言,笔者认为,当前在研究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中,其研究的逻辑顺序应该是参照西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经验,以创造性的思维方式建立起适应我国国有企业特殊股权性质和结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而不是采取“削足适履”的做法,以西方企业固有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标杠,将之盲目地照搬照抄过来,通过国有股权的分散化和私有化,来达到与西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的目的。从中国国有企业与西方企业股权性质和结构差异来看,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经过多年改革,虽然在股权结构基本上实现了多元化,但国有企业第一大股东股权属性仍然为国有股,第一大股东所持比重依然较高, 国有企业股权结构依然较集中。从西方企业股权性质与股本结构来看,无论是英美模式,还是日本模式、德国模式,其企业股权属性都带有明显的私有化性质。从企业股权结构来看,三种模式下企业股权结构差异较大,英美模式股权较分散,日本、德国模式股权较集中。由于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股权性质和结构与国外企业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上述三种模式所推行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并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国有企业的要求。第一,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性质,决定了参照西方法人治理结构而设置的国有企业董事长并不能真正地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与西方企业董事长即是第一大股东存在明显差异,出资人缺位是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所无法解决的难题;第二,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相对集中,使体现国有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并不能发挥全体股东的诉求,股东大会“一言堂”现象严重,达不到理想的效果。理论上而言,国有制与私有制都是所有制的具体表现形式,二者各有利弊,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要求公有制必须在所有制结构中占主体地位、国有经济必须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主导作用,因此,针对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诸多不足,当前的研究重点在于尊重国情、尊重我国国有企业现实股权性质和股权结构,将西方经验与我国具体国情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创造性的思维方式建立起一套符合我国国有企业特殊股权性质和股权结构要求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二)我国现行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但达不到理想的治理效果,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国有企业正常经营管理,不利于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如前所述,由于我国具体国情与西方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国有企业股权性质和结构与西方企业相比存在较大差异,由此导致了西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并不完全适合中国国有企业,我国现行国有企业参照西方经验设置的法人治理结构在运行中不但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反而造成诸多负面影响。其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化的运行要求,给企业市场化经营带来了较大负面影响。从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结构来看,董事长是由行政命令产生的,部分国有企业还带有一定的行政级别。由于国有股权的国有性质,与西方企业不同,目前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只是国有出资人即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因此,其管理国有企业的利益主要体现在权利上,而不是体现在自身所拥有企业股权最大化增值上。对权利追求的最大化使目前国有企董事长成为企业经营实际上的一把手,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成为其体现权力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目前国有企业董事长对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过多干预使经营层无法按照市场化的法则经营企业,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正常市场化经营,也有悖于“三会一层”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置初衷。我国国有企业特殊的股权性质和结构,使现行国有企业董事长权力与义务明显不对等,在目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下,权力由董事长享有,义务则由经营层承担。这种权力与义务不对等现象一方面不符合市场化的经营法则,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预示目前我国现行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较大弊端,需要进一步改进。
2.外部独立董事流于形式,起不到有效的监督制约作用。借鉴英美模式,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上都设置了外部独立董事。理论上而言,这种外部独立董事可以通过独立第三方的身份对企业生产经营提出建议、进行监督管理。从我国国有企业外部独立董事实施效果来看,并不理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独立董事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无法真正地发挥作用。当前我国国有企业董事会设置的独立董事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摆设,一方面,企业不愿意将生产经营信息与独立董事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另一方面,独立董事由于自身精力有限等原因,也不愿意过多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第二、独立董事成为许多专家学者取得职业外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特殊的股权性质和股本结构,当前很多国有公司独立董事成为人情独立董事,很多专家学者身兼多家企业独董,他们追求的是从企业获得工资报酬,而不是积极地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从实践中来看,一些独立董事很少参加企业董事会,有些独董只是挂名而已。我国外部独立董事这种流于形式的特征,使独立董事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作用,也有悖于我国国有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设置独立董事的初衷。
3.国有资产出资人与管理人相分离,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主要设置三个层级,第一层级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其主要代表各级政府对国有资产运营进行有效监管,授权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运营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股权保值增值,对国有资产管理实现管人、管事、管财的三统一;第二层次为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其主要根据国资委的授权,进行资本运营,行使对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责;第三个层次为国有企业,主要负责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和国有股权的保值增值。从该制度实施效果来看,由于国有企业特殊的股权属性,国有股权的出资人是全体国民,目前国有资产三级管理层次仍然没有很好地解决国有资产出资人缺位问题。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虽然参照西方企业实践设置了董事长一职,但董事长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出资人。在实践中来看,一些国有企业道德低下的董事长为了追求自身的财产权力,与经理层串通一气,通过低卖高买的方式瓜方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归其原因,主要在于目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没有将国有资产出资人与管理人利益有机地统一起来,并贯穿于国有企业运行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