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保全申请凸显A股的制度尴尬


    日前,西藏旅游公告收到拉萨中院的《民事裁定书》。由于原告西藏旅游大股东国风集团向拉萨中院提出对被告胡波、胡彪、西藏旅游采取行为保全的申请,该院裁定暂时禁止胡氏兄弟行使投票权、提案权等部分股东权利;也禁止西藏旅游配合胡氏兄弟行使上述股东权利,并不得接受申请、不得向有关单位提交申请等行为。而为了此次行为保全申请,国风集团还提供了1000万元的现金担保。

    来自上交所的《纪律处分决定书》(【2015】39号)显示,截至今年7月15日,胡氏兄弟累计买入西藏旅游的股票占已发行股份的9.59%,但在触及5%的举牌线后,其既未停止增持行为,也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且,其违规增持股份比例高达4.59%,涉及股票数量巨大。因此,胡氏兄弟的增持行为,明显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也构成了违规举牌。

    胡氏兄弟违规举牌最终被相关法院暂时禁止行使部分股东权利,表面上看是其咎由自取的结果,但也引发争议。有业内人士就认为,股权是法律上的财产权,法院可以通过保全禁止其转让,以防止财产转移导致法院判决难以执行。但是法院不能阻碍股东行使权利,包括表决权以及其他权利。而国风集团通过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的方式禁止违规举牌者行使部分股东权利,个中并非没有“隐情”。

    国风集团虽然为西藏旅游的第一大股东,但持股也不过16.10%,并非绝对控股。如果胡氏兄弟联合其他股东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构成一致行动人,那么其持股就有可能对国风集团形成挑战,动摇其第一大股东的地位,甚至取代国风集团形成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显然,这是国风集团所不愿意看到的。

    事实上,此前监管部门对于违规举牌者的处罚,同样会让国风集团心存芥蒂,上海“开南帐户组”违规举牌上海新梅即是最好的例证。“开南帐户组”在其持股前后分别达到5%、10%的举牌线时,均没有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与停止增持行为,导致其持股超过兴盛集团而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而宁波证监局对违规举牌上海新梅的王斌忠的处罚不过是责令改正并罚款50万元。但已变身为第一大股东的“开南帐户组”却开始谋求对于上海新梅的控制,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内斗也频频吸引市场的眼球。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对于“开南帐户组”的处罚,既折射出违规成本低的弊端,也再次凸显出A股市场在制度建设、市场监管等方面的缺陷。比如责令“开南帐户组”改正违规行为,本身就可进行多种“解读”。一是“开南帐户组”通过补充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王斌忠将其实际控制的证券帐户转移给相关主体等来改正其违规行为;二是因为违规举牌,超过5%持股的股份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开南帐户组”只有在持股降至5%以下才算是改正了违规行为。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对于违规举牌的处罚,主要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像“开南帐户组”以及胡氏兄弟的违规举牌行为,主要被界定为信息披露违规,而忽视了其它方面的危害性。

    其实,事后看,像“开南帐户组”的违规举牌行为,就暗含控制上市公司的嫌疑。而且,由于其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客观上可大幅降低其资金投入与举牌的成本,继而会影响到相关个股的股价。从这个意义上讲,其违规举牌行为又涉嫌操纵股价。因此,对于违规举牌,仅仅从信息披露方面进行查处是有失偏颇的,其背后还可能隐藏着恶意收购、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方面的问题,必须进行深挖。

    西藏旅游大股东国风集团斥巨资提出行为保全申请,有出于维护第一大股东地位的需要,当然也是A股市场违规成本低、处罚不到位等现行机制下倒逼的结果。目前正在对《证券法》进行第二轮修订,这方面可在修法时进行完善。笔者建议,对于市场上的违规举牌,除了责令违规者披露相关信息,对违规者实施市场禁入的处罚措施外,对于超比例持股的,还应责令违规者卖出股票,盈利归上市公司所有。对于因违规举牌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由违规者进行补偿。如此既可规范市场上的举牌行为,又能防止像上海新梅那样的后遗症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