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新梅的一纸公告,揭开了半年前上海开南及其一致行动人举牌与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迷局。根据上海新梅披露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王斌忠涉嫌超比例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但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宁波证监局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王斌忠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014年6月9日,上海新梅公告了上海开南与兰州鸿祥、上海腾京等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事项。这6名股东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4.23%的股份,超过大股东上海兴盛集团11.19%的持股比例。自此,双方对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战打响。去年7月底,上海开南及其一致行动人向上海新梅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提交的16份提案中要求罢免董事会全部成员并改选董事会。而上海新梅董事会则以已经举报、证监会立案稽查为由,对其提案予以拒绝。
而监管部门查明,2013年7月至11月,王斌忠利用其控制的上海开南、上海腾京等15个证券帐户(下称“上海开南帐户组”)持续不断地买卖上海新梅股票。截至2013年10月23日,上海开南帐户组合计持有上海新梅股票2468.3万股,占比达5.53%,首次超过5%举牌线;截至2013年11月1日,该账户组合计持有上海新梅10.02%股份;截至2013年11月27日,该账户组合计持有上海新梅股份达14.86%。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斌忠在6月9日之前不仅没有披露上海开南、上海腾京等的一致行动人关系,在其持股分别达到5%与10%的举牌线时也没有进行披露,此举显然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监管部门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对嫌疑人采取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与罚款的监管措施。
其实,在上海新梅控制权争夺战中,看点并不少。如王斌忠不披露一致行动人的关系与举牌事项,意在以更低的价格获取更多的股份,此举有违投资者的知情权,也会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又如监管部门的处罚再现违规成本低的一幕,而且,王斌忠采取怎样的举措才算是“改正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并没有给出“答案”。最重要的还在于,嫌疑人涉嫌恶意举牌与恶意收购上市公司。
不披露一致行动人的关系,前后两次均达到举牌线而不披露相关信息,最后却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方式公告“迟到”的信息,嫌疑人显然不是信息披露违规这么简单,其存在恶意举牌的嫌疑与动机。而上海开南及其一致行动人以第一大股东的身份要求罢免时任董事会成员及改选董事会,则其涉嫌恶意举牌进一步演变为涉嫌恶意收购的行为。由于监管部门认定其存在违规行为,根据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收购人最近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规定,上海开南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上海新梅同样涉嫌违规。
若非兴盛集团举报与监管部门及时介入立案调查,上海开南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许早已凭借其第一大股东地位控制了上海新梅。此案例虽然再现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一面,但在上海开南及其一致行动人失手于上海新梅的背后,如何规范恶意举牌与恶意收购行为显然更值得重视。对于恶意收购,上市公司对“门口野蛮人”的“明枪”易挡,但对于那些违规不披露真实信息的“暗箭”却很难防。
笔者以为,对于违规的恶意收购行为,监管部门应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防范。首先,涉嫌违规的恶意收购行为一经调查属实,除了必要的严惩之外,监管部门应责令违规者减持股份至5%的举牌线下甚至是进行清仓处理,这在处罚“老鼠仓”与内幕交易上已有先例。如果存在获利,则全部上缴上市公司。其次,如果违规收购者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认定其为不适合人选,并逐出董事会。其三,约束其投票权。在其持股期间,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违规者所持股份只享有20%比例投票权甚至是冻结其投票权。其四,违规者持股只能减少不能增加,今后也禁止其买入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