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互联网金融方面,大家都讲到了它进入了一个野蛮发展的过程,互联网金融的课题被很多的研究团体很多机构所青睐。但是我发现我们现在研究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问题,到目前为止,可能我们还仅限于对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模式和交易平台的这种运作方式的一种研究或展现,我们有没有深入到真正的法律问题上呢?比如说,我们的交易平台、网络平台,在P2P发生跑路的情况下,它应该承担着一个什么样的责任,或者说在贷款的过程当中发生的纠纷,平台应该承担一个什么样的责任?现在为什么监管部门监管的政策迟迟没有出台,不是他们没有做,是他们因为对这个行业的飞速发展现在还摸不清。
那么P2P平台将会如何监管? P2P平台纠纷如何处理?P2P平台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平台该承担是什么样的责任?这些问题的答案一直困扰从业者和投资者。
近日这些问题有了明确答案,最高人民法院二庭副庭长刘竹梅在参加“中国资本市场与金融创新法律问题”研讨会上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做了演讲,从最高法院的角度对这些问题做了解答。
刘竹梅指出,最高法院对待P2P这样的资本市场的创新,总体态度是包容和鼓励的,但在创新当中如果产生纠纷,评判的基本标准还是法律。
她表示,监管部门目前对P2P的监管政策迟迟没有出炉,不是没有做,而是因为在对这个行业发展还摸不清。
但没有监管政策并不等于无法可依,“现在对于互联网金融问题可能发生的诉讼大多已经有法律规定了,比如说合同法、担保法、刑法等等,甚至民法通则里边我们刚刚谈到的居间等等都有规定。”
对于投资者担心的P2P平台的借款合同是否效力的问题,刘竹梅的态度很明确,她说 “如果你是经营性的,就是以此为业的话,那借款的效力是无效的”。
对于所谓的居间模式的P2P平台是否会承担责任,她透露最高院正在做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在那个草案当中明确了我们的平台如果是作为居间的话,发生了纠纷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但她说承担多少责任还在研究当中。
她强调,对待对待互联网金融的纠纷案件,目前最高法院的要求是用借款纠纷、服务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等一些案由可以替代。
她透露,最近上海高院希望最高法院在商事案件的案由中,增加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等等的这样的一些案由。但最高法院并没有接纳,“互联网金融对于案由来说,它是不专业的,所以我们没有接纳这个意见。”
刘竹梅警示P2P平台要有风险意识,因为商业银行已经在布局P2P,用自己的金融专业能力和技术能力来抢占P2P的市场,P2P平台要想好自己如何生存。
“如果你想到未来的生存,你一定要有风险意识,否则你们是没有出路的。”
那么P2P平台将会如何监管? P2P平台纠纷如何处理?P2P平台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平台该承担是什么样的责任?这些问题的答案一直困扰从业者和投资者。
近日这些问题有了明确答案,最高人民法院二庭副庭长刘竹梅在参加“中国资本市场与金融创新法律问题”研讨会上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做了演讲,从最高法院的角度对这些问题做了解答。
刘竹梅指出,最高法院对待P2P这样的资本市场的创新,总体态度是包容和鼓励的,但在创新当中如果产生纠纷,评判的基本标准还是法律。
她表示,监管部门目前对P2P的监管政策迟迟没有出炉,不是没有做,而是因为在对这个行业发展还摸不清。
但没有监管政策并不等于无法可依,“现在对于互联网金融问题可能发生的诉讼大多已经有法律规定了,比如说合同法、担保法、刑法等等,甚至民法通则里边我们刚刚谈到的居间等等都有规定。”
对于投资者担心的P2P平台的借款合同是否效力的问题,刘竹梅的态度很明确,她说 “如果你是经营性的,就是以此为业的话,那借款的效力是无效的”。
对于所谓的居间模式的P2P平台是否会承担责任,她透露最高院正在做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在那个草案当中明确了我们的平台如果是作为居间的话,发生了纠纷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但她说承担多少责任还在研究当中。
她强调,对待对待互联网金融的纠纷案件,目前最高法院的要求是用借款纠纷、服务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等一些案由可以替代。
她透露,最近上海高院希望最高法院在商事案件的案由中,增加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等等的这样的一些案由。但最高法院并没有接纳,“互联网金融对于案由来说,它是不专业的,所以我们没有接纳这个意见。”
刘竹梅警示P2P平台要有风险意识,因为商业银行已经在布局P2P,用自己的金融专业能力和技术能力来抢占P2P的市场,P2P平台要想好自己如何生存。
“如果你想到未来的生存,你一定要有风险意识,否则你们是没有出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