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磊
董事责任保险,其实是一个公众相当陌生的概念。按照百科的解释,是指由公司或者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出资购买,对被保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管理职责过程中,因被指控工作疏忽(Negligence)或行为不当(其中不包括恶意、违背忠诚义务、信息披露中故意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违反法律的行为)而被追究其个人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抗辩所支出的有关法律费用并代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
这是一个强调企业高管信托的责任的险种。当企业高管因为工作疏忽或行为不当而被权益相关人控告,需要面对法律诉讼和惩罚时,其保障作用才能体现。因此,董事作为企业高管,必须有面对这种诉讼和赔偿的风险时,而且这种威胁足够大时,才会寻求这种保险的保护。而保险公司也会因为市场有足够的需求,才会推出此类产品。这就是董事责任保险的市场机制。
董事责任保险作为一个舶来品,我们可以看看它的渊源和发展情况。20世纪30年代初,美国股市大崩溃产生了对完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强烈要求,随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设立和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通过,美国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需要承担的经营风险陡然增加。世界上第一个董事责任保险产品是由英国劳合社在1934年推出了董事和高管人员职业责任保险。但是,这个险种并没有很快大规模发展开来。大概经过了半个世界,直到20世纪80年代,董事和高管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才在西方发达国家逐渐得到了证券界的青睐,逐渐成为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今天的董事责任保险不仅仅覆盖到董事个人责任的补偿,还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因为董事责任造成的损失的补偿。
美国仍然是在董事责任保险方面走在前列的国家。而1960年代开始大量的公司重组和兼并,大大增加了董事高管的责任暴露,大量针对上市公司的诉讼,特别是集体诉讼,耗时短则一两年,长则数年,相关的抗辩费用、调查举证费用、和解金额却往往要花费数百万甚至数千万美元。随着股东代表诉讼的盛行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处罚力度的不断加大,导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更加关注董事责任保险,才使得董事责任保险在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之间得到迅速发展。据调查,这类诉讼案2010年和解金额的平均值是4200万美元。若投保了董事责任险,保险公司将在索赔开始时就预先垫支企业的抗辩费用,同时可以覆盖上市公司因违反当地相关证券管理的法律法规所产生的赔偿。因此在欧美这种董事追责环境下,董事责任险具有重要性、必要性和很大的市场需求。对于董事责任险,美国市场约有97%的投保率,加拿大市场投保率约86%。多达95%的世界500强企业投保了董事责任保险。90%的欧洲公司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新加坡市场的投保率为88%,香港地区的董事责任保险的购买率也达到60%至70%。
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即董事责任险是市场发展的产物和市场发达的标志。美国的董事责任险包括了ABC三大类条款,其中有专门协会参与了这些条款的设计和完善,比如Corporate Officers Directors Assurance、Executive Risk Management Associates等。应该说,这不是一个简单的保险产品,需要对所覆盖的企业和董事风险有深入的认识。比如影响保费的主要因素包括:经营模式,经营模式的改变导致营收变化;财务状况以及财务预期,成本、营收是否发生或将会发生重大改变;公司治理结构和个人情况。除此之外,公司所属行业、市值和股价表现也是考察的因素,保险公司还会跟投保公司的首席财务官、法务总监和其他负责人进行沟通,甚至到客户公司现场了解,以便更好地了解投保公司的风险。在设计这类保险产品时,也许要法律上明确哪些法律责任界定为董事责任以及相关的赔偿依据。另外,董事在违背其法律责任时,有多大机会被诉讼并带来经济责任,也会影响到董事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
国内的董事责任险已经起步,但离着市场成熟还有很大的距离。早在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2年证监会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时,就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为董事责任险的推行打开了政策绿灯。2002年1月23日国内第一个“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合作推出,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了首份保单。现在12年过去了,这个产品还没有成熟。因为在国内,培育董事责任险的土壤其实还没有具备,更没有促使其爆发性成长的条件。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大约只有5%左右的A股上市企业投保了董事责任保险。
董事责任险本身可能并不能为投资者带来更大的保护,但是它的出现和发展却是市场更为规范,投资者利益受到更大重视和保护的结果。所以,我们不应本末倒置,光是强调上市公司投保这一险种。重要的是是完备法律中对于董事和高管追责的相关规定,并严肃执法,赋予小股民以集体诉讼权利。让市场形成保护投资者,约束董事高管认真履行信托责任的环境。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国法律和市场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董事责任险的产品设计。使得董事高管既有保护投资者的责任意识,同时让市场的保险产品发挥保障功能,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