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酒致人酒醉而亡,劝酒人要赔偿!


 案情:

赵某被单位评为主管后,在其同事楼某、顾某等人的要求下,在某酒店举行庆贺宴。席间,平时酒量尚可的赵某,在大家的劝说下,已经喝了不少白酒,神志恍惚。当酒席快散时,楼某、顾某举起一大杯白酒对赵某说:如果你能喝下这一杯,饭钱我们不用你花;若喝不了,你还得请我们撮一顿。赵某平时比较节省,闻听此话后,为了不致再掏腰包请客,遂将一杯白酒一饮而尽。随后,赵某感到身体不适,走出饭店便醉倒在地,不省人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查明赵某系酒精中毒而致死。当赵某的家人要求楼某、顾某等人承担赔偿责任时,遭到拒绝。为此起诉到法院。
律师评析  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冉缤评析本案认为:

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在明知饮酒过量会对本人身体健康乃至生命产生危害时而执意与人赌酒,并导致自己饮酒过量酒精中毒而死亡,无论基于什么原因,本人没有对酗酒的危害后果给予足够的注意义务的过错显而易见。因此,受害人赵某对其死亡结果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楼某、顾某对赵某之死是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是肯定的。或许有人认为,他俩并没有强迫肖某喝酒,主观上既没有过错,也没有恶意。虽然说出如果你能喝下这一杯,饭钱不用你掏;若喝不了,你还得请我们撮一顿的话,但是,喝与不喝的决定权完全在赵某本人,且对于饮酒过量所产生的后果,赵某应当并且能够预见。因此,对于赵某不幸死亡的后果的发生,完全是由于赵某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楼某、顾某无过错,自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如果他们两人愿意承担赵某的部分医疗、丧葬费用,则另当别论了。律师不同意这种观点。楼某、顾某两人作为成年人,明知或者应知赌酒可能造成赵某身体伤害甚至危及生命的后果,在其已经不胜酒力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地促成和参与打赌,对受害人饮酒过量已经起到积极的推波助澜的作用,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故两人的行为已经不是一般的轻微过失,而是属于重大过失。两人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应由楼某、顾某两人共同承担一部分赵某死亡所致的损失,如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是可取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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