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有三大执政目标


   一、中国共产党执政三大价值目标概述

      生活于任何时代的人民群众,都希望社会具备三大基本性状:一是秩序;二是富裕;三是正义。人民群众所要求的这三种社会基本性状,就是执政党通过执政行为所要努力实现的三大价值目标——社会有序、民众富裕、公平正义。社会有序意味着人们的行为普遍地受确定的规则所支配、约束。民众富裕意味着社会成员们拥有充裕的物质生活资料以满足其各方面的需求。公平正义作为抽象的价值概念意味着每个人都能得到其应得的权利、利益;作为制度体系的特征意味着这一制度体系具备保障安全、维护平等、促进自由、增进效率的特性;作为社会状态意味着体现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被贯彻实施以至社会每个成员都得到其应当得到的对待。可以说,它们就是执政党的三大职能任务:维持好基本的社会秩序;发展生产,让人民过上富裕生活;保证社会制度及其运作的正义、公正,使社会的每一个个体成员得到公平的对待。执政党如能始终满足人民的这三大基本要求,如能始终保证其执政的国家处于社会有序、民众富裕、公平正义状态,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就是牢不可破的。

      中国共产党对执政三大价值目标的认识、确定经历了从半自觉到全自觉的过程。

      (一)中国共产党对社会有序这一价值目标的认识

      中国共产党自进入执政状态之后,首先为建构新中国的社会秩序付出了巨大而艰辛的努力。

      在中国共产党执政之前,近现代中国社会处于一盘散沙状态。军阀混战、封建式地方割据、民族分裂、乡村中豪强劣绅和城市中富豪权贵以及有组织的黑社会势力剥削欺压平民百姓,使人民群众在强权主导的动荡混乱的社会中蒙受生命的不安和财产的损失。

      解放战争在摧毁国民党政权的同时,也消灭了与这一政权并存的大大小小的军阀和地方割据势力。

      新中国成立初期,与抗美援朝运动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国内进行了土地改革运动。在土地改革中被剥夺了土地的地主对共产党执政的新政权心怀敌意。被打败的国民党政府逃离大陆前有意组织的土匪武装、安插下来的特务和不断派送的特务,以及遗留下来的其他反革命分子等经常进行暗杀、偷袭、破坏活动,制造血案和恐怖事件,严重地危害着新生的共和国的基本社会秩序。所以,在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发起镇压反革命运动,重点打击土匪(匪首、惯匪)、特务、恶霸、反动会道门头子和反动党团骨干分子。这一系列斗争的胜利,为新生的共和国的社会秩序的建构奠定了基础。

      此外,中国共产党在城市和农村建立起由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级政权机构的同时,在城市中打击、摧毁了黑社会势力,没收了官僚资本主义的财产,控制了国家经济命脉,抑制了民族资产阶级工商企业主对工人的剥削,保证了工人的就业;在农村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的农民,在中国初步建立起以人与人经济地位大体平等为基础的、不允许人欺侮人、人侵害人的社会生活新秩序。

      中国共产党采取了尊重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少数民族的宗教、文化、习惯的政策,创造了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国家地方政权建构的新形式,在依靠少数民族的上层爱国人士管理民族区域自治政府的同时,对在外国势力煽动下的为数不多的、顽固的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给予了坚决的打击,有效地抑制了民族分裂行为,保证了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中国共产党为建构和维护新中国的社会秩序所付出的艰辛努力和取得的巨大成效是中国共产党长期得到人民群众忠实拥护的基本原因之一。

      但是,关于执政党必须坚定地把维护社会秩序作为执政的首要价值目标这一点,一度曾被中国共产党所忽视。1966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发布“5·16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发动“文化大革命”,号召群众起来革命、造反,夺“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的权,使得原由我党领导建立起来的政权体系瘫痪,进而造成持续十年之久的社会动乱。这是我们党在建国以后所犯的一次最为严重、最为危险的错误。一般来说,除非一个执政党要自杀性地放弃自己的执政地位,否则,不可能作出如此轻率地破坏既有的、运行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决定。这个所谓的“文化革命”几乎彻底葬送了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新中国革命和建设在几十年里所取得的成果。“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告诉我们,一个执政党即使有着很强的领导人民建构社会秩序的能力,即使实际上在建构和维护社会秩序实践方面有着令人瞩目的业绩,如果它不能从理性上、理论上高度自觉地将建构和维护有序社会作为执政的首要价值目标来认真对待,那么,它所建构起来的有序社会的大厦完全有可能因为自己的轻率和错误而毁于一旦,以至于给人民带来灾难。“文化大革命”的发生表明,到20世纪60、70年代,我们党还没有自觉地将建构和维护有序社会作为自己执政的首要价值目标来看待,表明我们党指导执政的理论还不够成熟和完善。

      自觉地意识到、首创性地提出中国共产党的这一执政的首要价值目标的是邓小平。

      1975年邓小平同志在主持中央工作时,高度重视秩序的建构,首抓铁路秩序的整顿,提出铁路部门要“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增强组织纪律性”。① 他在抓钢铁工业整顿、军队整顿、国防工业企业整顿等各方面的整顿工作时,反复强调要建立规章制度,增强组织纪律性。可以说,邓小平同志为纠正文革的错误,首先就是抓制度、建秩序。1979年3月,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邓小平同志总结,“粉碎‘四人帮’的两年半以来,我们已经基本上摧毁了‘四人帮’的反革命政治势力,调整和充实了各级领导班子,党、政、军的领导权基本上掌握在人民可以信赖的干部手中,党、政、军的工作也基本上恢复了正常的秩序。这是一个非常重大和来之不易的成就。我们已经摆脱了林彪、‘四人帮’所造成的十年混乱,获得了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这是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必不可少的条件和保证。”② 读这些字句,可以感受到邓小平同志对当时党、政、军工作恢复到初步有序状态时如释重负般的心情,可以体验到邓小平同志对国家、社会生活的秩序是何等的重视、珍视。

      邓小平同志深知,在经历了文革的浩劫之后,人们必然向往民主,但对不民主的强烈反感和对民主的不正确的认识,很可能会引发对经历艰辛努力而恢复起来的必要的权威和秩序的破坏。而经历“文革”浩劫后的中国,要恢复和维护社会各方面的生活秩序,不能再靠在“文革”中已证明必然会带来灾难的群众运动式的“大民主”,而是要凭借集中领导的权威。而能够提供这种权威、能够通过运用这种权威为中国人民提供迫切需要的全面的社会秩序、并为改革和实现四个现代化准备最基本条件的,只有中国共产党。针对当时社会上少数人对民主的不正确看法和所谓要民主的不正确的做法,邓小平同志顶住巨大的压力,富有远见卓识地提出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中心的四项基本原则。他指出:“如果离开四项基本原则,抽象地空谈民主,那就必然会造成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严重泛滥,造成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彻底破坏,造成四个现代化的彻底失败。那样,我们同林彪、‘四人帮’的十年斗争就等于白费,中国就将重新陷于混乱、分裂、倒退和黑暗,中国人民就将失去一切希望。”③ 1989年,邓小平在会见美国总统布什时更进一步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④ 同年3月,他又指出,“我们搞四化,搞改革开放,关键是稳定。……中国不能乱,这个道理要反复讲,放开讲。不讲,反而好像输了理。”⑤ 1997年,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同稳定的关系,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没有稳定,什么事也干不成。”⑥ 稳定就是社会有序运作的状态。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中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其中包括安定有序。胡锦涛同志指出:“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⑦

      邓小平同志和中国共产党的后任领导关于建构和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的大量论述表明,中国共产党已经自觉地将保证社会有序稳定作为执政的首要目标来对待。这是邓小平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党的执政理论趋向完善的标志。

      (二)中国共产党对民众富裕这一价值目标的认识

      实际上,中国共产党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就把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作为自己的重要使命。

      中国共产党在1956年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就已经初步明确关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满足人民的经济文化需要这一执政目标。《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指出:“我们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实质,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的情况下,也就是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党和全国人民的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集中力量来解决这个矛盾,把我国尽快地从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先进的工业国。”⑧“八大”通过的《党章》宣布:“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给了社会生产力以巨大发展的无限前途。中国共产党的任务,就是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尽可能迅速地实现国家工业化,有系统、有步骤地进行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使中国具有强大的现代化的工业、现代化的农业、现代化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化的国防。为了实现工业化和争取国民经济的不断高涨,必须优先发展重工业,同时对于发展重工业和轻工业,对于发展整个工业和农业,必须注意保持正确的比例。党必须努力促进我国的科学、文化、技术的进步,为在这些方面赶上世界的先进水平而奋斗。党的一切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因此,必须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地和不断地改善人民的生活状况,而这也是提高人民生产积极性的必要条件。”

      此后,中国共产党也确实努力为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而探索政策途径和措施。1958年大跃进运动、人民公社运动的发起,就其主观愿望来说,都是为了发展经济。

      1958年大跃进、人民公社运动的失败,不是中国共产党对执政价值目标选择发生错误——中国共产党力图领导推进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经济这一执政目标是没有错的。大跃进、人民公社运动的失败是在当时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特定途径和方式的失败——以群众运动的方式、高指标的方式、过分强调集体化的方式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行不通的。

      可惜的是,1959年一部分党内领导同志对1958年的具体经济政策、措施进行反省、批评的时候,它被当时党的主要领导人和党的领导层相当多的同志认为是反党问题,以至形成一场错误的、且影响深远的党内政治斗争。随着这一错误认识以及其他因素——比如国际因素的影响,中国共产党在20世纪60年代竟然完全偏离“八大”确定的正确的执政价值目标,转向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从1966年至1976年的十年文革运动,中国的经济建设几乎完全处于停滞状态。“文革”中“四人帮”完全不顾及人民的要求,竭力鼓吹“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之类的荒谬口号。到70年代末,人民生活处于普遍贫困状态。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将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领导经济建设上来,这才恢复了中共“八大”确定的执政价值目标。值得注意的是,1978年以后,在指导改革开放事业的邓小平理论中是有着明确的民众富裕的目标的。

      1979年12月,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的四个现代化的概念……是‘小康之家’。到本世纪末,中国的四个现代化即使达到了某种目标,我们的国民生产总值人均水平也还是很低的。要达到第三世界中比较富裕一点的国家的水平,比如国民生产总值人均一千美元,也还得付出很大的努力。就算达到那样的水平,同西方来比,也还是落后的。所以,我只能说,中国到那时也还是一个小康的状态。”⑨ 也就是说,邓小平是把小康状态作为我们党在20世纪末要率领中国人民实现的生活富裕的目标。这个小康状态实际上是以当时第三世界国家中比较富裕国家的国民人均生产总值(1000美元)为数值标准的。

      邓小平还提出了我国经济建设分“三步走”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构想。第一步,从1981年至1990年国民生产总值翻一番,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第二步,从1991年到20世纪末国民生产总值再翻一番,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第三步,到21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这种明确的执政目标对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始终起着导向作用。

      在总结自1978年以来在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道路上前进的执政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十七大”强调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更明确地以民众富裕为执政目标。“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⑩ 可以说,科学发展观包含着对中国共产党执政核心价值目标的更清晰认识。

      (三)中国共产党对公平正义这一价值目标的认识

      中国共产党无论在执政之前还是在执政之后,实际上都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自己追求的崇高目标。从民主革命时期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领导中国人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因为从理论上说社会主义蕴涵着比资本主义更高层面的公平正义。尽管长期以来,在理论上不大使用“公平正义”这一概念,以至于对实现这一价值目标在一定意义上缺乏理论上的自觉,但围绕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消灭社会的不公平、不正义,中国共产党实际上已经付出了巨大的努力。

      中国共产党坚韧不拔地率领中国人民进行民主主义革命,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就是要铲除造成人民深重苦难的不公平、不正义、落后的政治经济制度,把中国人民从被剥削、被压榨、被欺凌状态中解放出来。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进行土地改革运动,消灭了作为几千年的封建统治根基的地主土地占有制度,使农民普遍获得土地,体现了土地分配制度的公平正义。土地改革之后,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1950年代前期中国农村出现新的贫富差别现象。为了避免农村出现新的地主、贫农的两极分化,也就是说,为了避免在农村出现新的不公平,中国共产党积极倡导、引导中国农民走集体化之路,在农村逐步建立起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此同时,在1956年领导完成的对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同样蕴含着社会公平正义价值观的引导。

      1958年大办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中倡导的割资本主义尾巴、反资产阶级法权,都给我国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这些错误说明了这样的道理,一个政党在执政中不能超越社会现实去追求过分理想化的公平正义,超越社会现实可能性、超越大多数人能够接受和认识程度的所谓公平正义,实际上是现实社会中的不公平、不正义。但是,由人民公社和“文革”中的错误绝不能引申出这样的认识:一个政党不应当在自己的执政中追求公平正义。

      “文革”结束后,邓小平同志在推进改革开放的同时,反复强调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邓小平同志强调,“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可以使中国百分之几的人富裕起来,但是绝对解决不了百分之九十几的人生活富裕的问题。而坚持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就不会产生贫富过大的差距。”(11)“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当然,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12) 虽然邓小平没有使用公平正义这一概念,但通过走社会主义道路以期达到共同富裕状态的理论,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正式就分配问题提出要注重公平。(13) 2004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召开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14) 这说明中国共产党已经开始关注新时代条件下的社会正义问题。

      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15)

      2007年10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前所未有地多次提到、反复强调公平正义:“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社会环境。”(16) 十七大报告在总结改革开放的历史经验时,提到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在论述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强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在论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目标时,提出其中一项目标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在阐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时,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在描述“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阐发“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问题时,其主导思想就是,“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在国际交往中,强调要秉持公道、伸张正义等等。

      十七大报告表明,中国共产党已经明确地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自身执政所追求的崇高的价值目标。

      如果说,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那么,公平正义则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最关键因素。社会具有公平正义的特性、特征,是人民群众对现实生活环境和状况的期待,体现了人民群众的价值追求和需要。执政党必须注意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在最广泛的范围里获得人民群众的信赖、支持和拥护,同时,也只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才能使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世界和人类范围的各民族的多样化发展道路的竞争中体现出自身价值优越性和道德感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