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用中的问题与探讨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成运行,使我国的支付体系进一步向纵深发展,推广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无论对企业、金融机构还是人民银行而言,都是一项全新的充满挑战的工作。本文作者在参与武钢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设计、实施及运行的同时,结合其他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从实证的角度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用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系统的进一步推广提出了相关的看法与建议。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登记、转发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公开报价服务的综合性业务处理平台。
电子商业汇票仍然是商业汇票的一种,其所体现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受《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但是电子商业汇票以数据电文取代纸质凭证、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使票据业务从手工、传统的操作模式转换到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其签发、流转和结清的现代化操作,全面革新了商业汇票的操作模式;此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还扩大了票据市场参与主体,将财务公司作为票据市场直接参与者,并进行了其他一些创新,如:将电子商业汇票的最长付款期延长为1年,引入了回购式贴现交易和票款对付(DVP)的清算方式。应该说电子商业汇票不仅是纸质商业汇票的继承和发展,而且它为金融机构统一管理票据业务提供了基础平台和技术手段。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自2009年10月28日上线以来,特别是2010年6月28日第二批参与者上线以来,全国有票据业务的银行及财务公司都已经加入到该系统当中,该系统也基本上覆盖全国绝大部分地区。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通报,2009年10月28日至2011年12月31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总数为1145872笔;系统共发生提示付款业务183188笔,其中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生票款对付业务84274笔,比例为46%。2011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共发生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共338658笔,同期纸质票据登记业务为32144812笔。按上述口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仅占同期商业汇票业务1%。
由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虽然人民银行及各系统参与者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并且系统在设计上也具有很多先进性,但社会各界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使用还是比较审慎,对电子商业汇票接受程度并不高。通过大量的客户走访,并详细分析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设计文档及相关管理文件,笔者认为下述原因可能影响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一步推广使用:
法律法规配套问题
目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的依据主要是人民银行先后颁布的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设计、运行、管理进行了相关的规定,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涉及到社会经济业务的方方面面,仅仅是人民银行的相关文件约定还是不够的,具体来说有如下几点需要考虑:
1.1   电子商业汇票的法律地位
从人民银行颁布的所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相关文件来看,只是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需求书》中对电子商业汇票进行了定义:“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具有以数据电文形式签发、流转,并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的两个突出特点。按照《票据法》,票据应该是有实际的表现形式,并且票据当事人的签章必须是签名或盖章,如《票据法》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电子商业汇票并不符合《票据法》定义的票据。而且电子商业汇票作为一种新的支付结算工具,不在《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中进行定义,仅仅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需求书》中进行描述也不恰当。
1.2   业务创新存在法律风险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电子商业汇票以数据电文取代纸质凭证、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这与《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相关条文是冲突的。
此外,电子商业汇票的最长付款期延长至一年,为适应这个改变,电子商业汇票增加了加回购式贴现和央行卖出票据业务,这样票据在企业、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及人民银行这三个层面都可以自由流通,改变了目前纸质票据只能是单向流通的现状。通过这几项创新,提高了企业融资灵活性,更好地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并且有利于推动短期资金利率市场化,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准确依据。但对于这些业务的会计处理、信息统计与披露都还没有相应的规定,导致目前基本上没有参与者实际进行相应的业务操作。
1.3   票据权利归属的证明
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该票据的交易数据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但当持票人因经济业务的原因,需要向其他人证明其拥有该票据权利时,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谁采用何种方式予以证明。
系统功能设计问题
2.1   “线下清算”方式导致交易效率低下
按照系统设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进行票据融资交易和票据结清业务时,可以采取票款对付(DVP)方式,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的实时连接,在票据权利实现的同时实现资金的交割,消除了票据交易中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种交易方式也就是系统设计中的“线上清算”方式。从前述统计可以看出,2011DVP业务笔数仅占提出付款业务的46%,大大降低了系统的运行效率。究其原因,我们认为有“不能”,也有“不愿意”两种情况:系统设计规定,交易一方为财务公司的,在资金清算中只能采取“线下清算”方式,因此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占相当业务量的财务公司就无法发起DVP业务;如果排除财务公司因素外,还有相当的银行之间的资金清算是通过“线下清算”完成的话,那么肯定就是付款行人为原因造成的(正常情况下收款行肯定愿意采取票款对付方式交易进行线上清算)。这种状况既无法适应大业务量处理,又会导致个别参与者故意延期付款,不利于维护支付结算的严谨性。
2.2   批量业务处理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都是采用报文的方式进行信息交互的,由于每一个票据行为可能需要好几个报文,导致目前系统处理效率很低。对于大型企业而言,特别是拥有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其资金收付往往是批量进行,对于票据的操作也是如此,如开票、背书等,按目前的系统操作方式,批量进行相应的业务操作需要很长的时间,而且还有可能由于技术问题导致无法进行。因此目前企业目前一般还只是试验性地在使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大量的票据业务操作还是采用纸质票据。
2.3   纸质票据查询功能不完善
很多单位都规定在收到纸质商业汇票时必须进行查询,但由于原有的查询查复的方式复杂,且效率低下,导致相当多的单位是想查而无法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纸质票据查询功能的开通应该是很好地适应的单位的使用需要。但从运行的情况来看,系统仅能查询相应的票面信息,未显示票据的历史查询、挂失止付及冻结情况,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商业银行开放给客户的接入方式单一
目前商业银行一般都只支持各自的客户通过网上银行的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但是商业汇票不同于货币资金,其要素更多,业务种类也更为复杂,如果没有娴熟的计算机技能及较深厚的业务知识,即使是银行内部人员也不一定会进行相关的业务操作,更何况是一般的客户。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但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而言,其财务管理本来就要薄弱一些,而且从风险考虑,一般都没有开通网上银行,因此要让他们开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并自行进行操作基本上是不太可能。
一、      进一步推广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议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商业汇票的法律地位。特别是《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条文已经明显不适应目前的经济业务需要,急需进行修订;电子商业汇票进行的金融创新而涉及的会计核算、信息统计与披露也需要财政及金融监管当局予以明确;
2、    允许财务公司开通“线上清算”的功能。财务公司作为大型企业集团的代表,在票据市场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其票据操作一般有业务量大,操作频繁的特点,“线下清算”的方式对其业务造成了极大的束缚。财务公司开通“线上清算”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仿照商业银行目前的方式,即财务公司可以参加大额清算系统;另外也可以采用类似于第三方支付的方式,即财务公司使用其在商业银行的结算账户参加资金清算,这样也可以实现票款对付,有利于业务的发展;
3、    进一步完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为批量业务操作增加交易通道,完善纸质票据登记及查询功能;为严肃结算纪律,涉及到货币资金给付功能的原则上都应采用DVP方式,此外,还可以将提示付款功能改为自动签收,杜绝付款行人为操作;
4、    商业银行扩大各开户单位接入方式。在风险防范及有效隔离的情况下,可以接受客户的书面委托,代为进行电子商业汇票相关业务操作,并将相应的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或展现给客户;
5、    进一步加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宣传。提高社会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受程度。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成运行,适应了社会各界对资金管理的需求,是我国金融信息化、电子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标志着我国商业票据业务进入电子化时代。相信随着系统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它必然对电子商务和票据市场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作者单位:武汉钢铁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本文发表在《企业司库》第31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