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三权”抵押的一点看法——兼答《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问


    

  围绕三中全会的讨论已经升温,如何让改革继续推进,又如何通过改革继续释放发展的红利,确实值得期待。在农村领域,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林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三权”)的抵押问题也广受关注,想谈个人一点粗浅的看法。

  首先,如果说“三权”抵押能从目前的试点转为面上推广的话,将有利于金融与农业的结合,使金融这一农村发展的根本支撑问题得到破解。对农户而言,可以通过土地承包权特别是种养在土地上的农作物、果树、牲畜,还有农机的抵押等,缓解生产投入资金的不足;对农业企业而言,将缓解投资周期长、产出慢而造成的流动资金紧张局面。

  其次,如果“三权”能够抵押对农业企业将形成利好,但也仅仅是缓解作用,可能概念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因为农业的弱质性并没有因为产权的可抵押而改变,只是为经营者起到一些“喘口气”的作用;而且具体还存在许多操作上的问题,比如农村产权的流转市场发育与平台建设问题,产权抵押的风险防范问题,产权抵押的估值与可贷款率的问题等等。

  再次,即使“三权”抵押推开,只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将难以出现土地暴富的局面,因为农地归根结底是不值钱的,这是世界上的一般规律。然而,需要担心的是,这样的政策可能会引起土地的人为的非市场化集中,也可能会造成一些坐拥土地的企业形成“地主效益”,这是要警惕的。

  最后,不管怎么说,“三权”抵押从点上走到面上,也是城镇化加速推进情况下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水到渠成之举,因为客观上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强烈呼吁,也是更多社会资本介入农业极其关注的。但这一政策的出发点必须从农民利益的最大化出发,既要激发土地的内生潜力,更要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绝不能在操作层面演化为对农民的又一次掠夺。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