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贪官继续从政是亵渎政治文明


 有网友披露,江苏阜宁县政府专门于2009年发红头文件安置了一批缓刑人员,刑满贪官重新进机关编制,入编后或吃空饷或提前退休,人数多达61人。在今天,无论如何,这都是见不得阳光的事情,但曝光后,阜宁方面并不认错,指责“有人心存不满在炒作”,始终自辩“地方政府是依法行政”。
  
  
  
   记得《公务员法》里明确拒绝“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突然间,闻听阜宁却有专门政策“惠顾”60来个判了缓刑的贪官,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其实,阜宁说得也很明白,人家所依之法是江苏省人事厅2004年11月11日下发的《关于对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处理意见的通知》,的确,按照这份不到500字的通知,本来,阜宁这61名贪官只有一条路“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对其予以辞退”,但不知何故,同时又明确“在本文下发之前,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对其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而按照阜宁官方解释,从1995年到2004年11月11日期间,恰好共有61名符合条件者等待重新安置,也正是“本着解决遗留问题,落实文件政策,县政府要求相关部门对这些人员的现实表现进行考核,对照文件政策,认定这些人员符合重新安置的条件,2009年对这些缓刑人员的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进行重新安置”。
  
  
   现在,阜宁死抱着这份文件开始“以正视听”。61人涉嫌贪污被高调判缓刑,若不是网友揭发,老百姓根本不知道的是他们低调“复出”,连缓刑期间的养老保险也考虑得周全,“提前退休计算工作年限时,缓刑视为连续工龄”,“缓刑期满至退休前一直在单位上班的,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由原单位负担。缓刑期满至退休前一直未在原单位上班的,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原则上由个人负担……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看得出来,那些犯了事的官员得到的“厚爱”很不一般!没错,某种意义上,阜宁61名待安置的缓刑人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但,不管多么久远的历史问题,在一个法治社会,都需要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解决直至不再“遗留”。2006年之前,选择“安置”,在法律上无可厚非,当2006年《公务员法》实施以后,公务员的录用进入新时代,即便过去可能合理合情的政策,都需要与《公务员法》一一比照。但事实上,自我标榜“依法行政”却对于《公务员法》选择性失明,在阜宁官方回应中,撇开《公务员法》来论证安置的合理性,是没有十足的说服力的,也是难以自圆其说的。
  
  
   从政治文明常识而言,官员手中的公权与民众权益息息相关,民众可以容忍官员有私德上的些许瑕疵,但绝不能容忍其在公共道德上的瑕疵,因为对后者的仁慈将很可能使得公共利益受损。所以,任何法治国家在公共领域的准入方面都必须向贪官亮“红牌”,对贪官的宽容厚爱,其实是对政治文明、公共利益和法律精神的亵渎与践踏。
  
  
  近些年来,因为官员被问责遭撤职而掀起过问责风暴,但风头一过,悄然返回官场者不乏其人,官场对于官员的过分“爱护”导致的“病态复出”让人担忧,而阜宁安置61名缓刑官员更匪夷所思——为什么总是“厚爱”那些犯了事的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