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制要“长久不变”


       2008年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小岗村的时候提到:土地承包制要“长久不变”。土地承包制是“长久不变”的,这里就有物权法中所说的:排他性的占有的性质。

  总之,根据《物权法》,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就是一种长久不变的占有性的财产权。农民对承包地的使用权(或经营权),和旅客对于旅馆房间的使用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我在《中国农民有财产吗?》(《炎黄春秋》2008年第九期)一文中专门论证了这个问题。其他学者也有过论证。

  但是,至今为止,农民的土地财产权问题,只是在学术界中有所肯定。在全国范围内,并没有完全得到各级领导层的承认。

  2011年12月5 日重庆市市长黄奇帆在《财经年会2012:预测与战略》上说:“中国农民的最大问题就是没有财产权”。当然,黄市长是为农民讲话的;而他也没有认为农民承包的土地就是农民的财产权。也可能他是认为:从实际情况来看,中国农民是没有财产权的。这倒是符合事实的。

  不承认农民承包的土地是农民的财产, 这是近年来,许多地方村干部或地方政府不经农民同意,将土地转让给开发商,获取暴利的重要原因;也是许多地方政府不顾农民利益,大量出卖土地,获得巨额土地收入的基本原因。

  因此,农民所承包的土地究竟是不是农民的财产,是我国农村政策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