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某监狱服刑的江西省赣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张佩昌,其在位之时是何等风光,会有多少人奉承谄媚,是可以想见的事情。据他称:现在自己落马5年了,曾经行贿的朋友也不来了,经常会产生失落感,导致今天的下场就是全因为“行贿者惹的祸”。
我们回过头来看5年前原市委副书记张佩昌的一份《判决书》上的文字:张佩昌,男,原中共赣州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赣州市高速公路领导小组的组长、赣定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总指挥。曾就读于东北林业大学,获博士研究生学位。据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在2001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张佩昌利用担任中共赣州市委副书记、赣州市副市长及赣定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总指挥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深圳华安建筑投资公司董事长吴某某等11人和中铁14局等8单位钱物,共计250万元人民币、11.7万元美元、42万元港币、7.545万元英镑、2008“北京奥运”金条一根(价值1.35万人民币)、“帝舵”手表一块(价值2.26万人民币)、“劳力士”手表一块(价值7.996万人民币)、已装修的住房一套(价值134万人民币),总计价值人民币约652万元。
下面是笔者与他的一段对话:
笔者:你还记得第一次受贿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吗?
张佩昌:我记不清了。为什么我这么说呢?因为我认为礼尚往来是正常的,没有哪个当官的不收礼的。我第一次收受的单笔大额礼金是5万元,那是我在时任原林业部主管的一份杂志社总编辑期间,一个业务单位的老板送的。在那时,好多“朋友”不仅为我带来了声声祝福,而且带来了沉甸甸的礼金。对于这一切,我都欣然接受,完全沉浸在对自己人生“成功”的巨大满足之中。后来,也有一次给100000元的、200000元的。
笔者:看得出来,礼金数额是随着你的职位升迁在不断增加的。
张佩昌:对。这从我到地方当市委副书记的时候就开始了,或者说没走上高速公路领导小组的组长前的时候就开始了。渐渐地,数额越来越大,从几千元到上万元,再到一次就给我几十万元,甚至更多,这一过程都是逐渐形成的,到今天这个下场,就是行贿者拖下水的。
时任几个头衔的官员,因为“行贿者”而被成为阶下囚。当然,人们痛恨腐败、憎恶贪官,但在为贪官受到法律严惩而拍手称快的时候,却很少关注隐藏在受贿者背后的行贿者。在人们的观念里,行贿者是值得同情的。大家只看到行贿者的财物付出,而没有看透行贿者付出财物背后获得了与付出相比多得多的非法利益。殊不知,行贿是受贿产生的温床,是导致受贿的根源之一。要想预防腐败、减少受贿的发案率,就必须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罚力度。
显而易见:行贿和受贿作为对合性犯罪,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单纯打击其中的一个方面并不能有效解决我国现存的腐败问题。在打击受贿犯罪时,我们不能手软,因为只有严惩了受贿者才能扼杀其他人妄图腐败的犯意;在打击行贿犯罪时,我们也不能手软,因为只有制裁了行贿者才能铲除受贿犯罪产生的温床,直接减少受贿犯罪的发案率,从而也能从结果上遏制腐败发展的趋势。不论是对行贿犯罪不处罚还是处罚力度不够,都只会在客观上使我国的腐败问题更加严重。基于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行贿犯罪的严重危害性:
首先,就社会影响而言,行贿犯罪直接侵害的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不仅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是对党纪和国法的一种亵渎和藐视。当前,行贿者的行贿手段花样众多、不断翻新,已从最初赤裸裸地送钱送物发展到现如今的通过安排行贿对象出国旅游、子女留学甚至满足其色情要求来达到行贿目的,可见行贿人的行贿行为是费尽心思、不择手段的,这种为了达到目的而无所不用其极的严重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仅会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会败坏原本良好的社会风气,直接影响党和国家廉政建设的步伐。
其次,就经济效益而言,对于行贿犯罪不予处罚或者处罚不力,会直接破坏公平的竞争环境,扰乱原本有序的市场秩序,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种例子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让人触目惊心的“豆腐渣”工程,各种各样的假冒伪劣产品以及侵吞国有资产等违法犯罪活动,大多与行贿密切相关。正是行贿的存在使得在本该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用合法方法竞争的经营者总是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过于放纵行贿者,事实上就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不负责任,这不仅会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而且也会破坏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朝着又好又快方向发展的趋势。
最后,就法律理念而言:法律不允许违法者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得利益。因此,对于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使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剥夺其违法取得的不当利益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一味地放纵行贿犯罪,对其处罚不力,会使行贿者有恃无恐从而变本加厉地继续腐蚀更多的官员,继续危害良好的社会风气,而行贿者本人却能不受法律的制裁或是只受到与其危害性不相称的轻微的法律制裁,这使得行贿犯罪变成了一种收益大于风险的犯罪,这显然违背上述法律理念。
古人说得好,“守身如玉当慎初”。“初”,就是第一次。不少领导干部的受贿都是从“行贿者”的“第一次”开始的,有了第一次,便会有第二次、第三次,乃至无穷,就如同决堤的洪水一泻千里,不可收拾。有的腐败分子从一开始接受行贿者几百元的“小意思”还心里打鼓,发展到后来收受数万元的“红包”都面不改色心不跳。这“第一次”就像是一处要隘、一个关口,守不住“初”,就会被“初”的“利刃”刺中要害而痛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