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会员章程
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秉承“诚信、专业、尽责、勤勉”的核心价值观,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最大权益。为更好地回馈广大客户,我所特别推出会员卡服务项目。现制定本章程,以构建本所与广大客户及社会各界沟通联系的平台,通过整合本所资源,竭诚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一、服务宗旨
我们的目标:实现资源共享、延伸服务价值、提升生活品质。为感谢大家的信赖和支持,我们谨怀一颗感恩之心,诚邀所有关心、关注穗江律师事务所成长的朋友成为会员,共享发展成果。
二、会员分级
本所会员分为五级,依次为普通会员、银卡会员、金卡会员、钻石会员、终身会员。
三、入会条件
凡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或者经合法注册的法人组织,愿意遵守本章程的,均可向我所提出入会申请。申请经我所审核通过后,即成为我所的正式会员。
各级会员的入会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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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会员 |
银卡会员 |
金卡会员 |
钻石会员 |
终身会员 |
入入会条件 |
个人或企业只要向本所提交填写了真实信息的入会申请表,经本所核准,即可免费获得普通会员资格 |
A、向本所缴纳会费:个人,500元;企业,1000元; B、在本所消费; C、成功介绍他人在本所办理案件; D、介绍他人成为金卡会员 |
A、向本所缴纳会费:个人,2000元;企业,4000元; B、在本所消费:个人,累计满1万元;企业,累计满2万元; C、成功介绍他人消费累计满2万元; D、介绍他人成为钻石会员 |
A、向本所缴纳会费:个人,1万元;企业,2万元; B、在本所消费:个人,累计满5万元;企业,累计满10万元; C、成功介绍他人消费累计满10万元; D、介绍他人成为终身会员 |
A、向本所缴纳会费:个人,5万元;企业,10万元; B、在本所消费:个人,累计满30万元;企业,累计满60万元; C、成功介绍他人消费累计满60万元 |
四、会员权益
各级会员均可享受我所提供的相应服务,具体项目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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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会员 |
银卡会员 |
金卡会员 |
钻石会员 |
终身会员 |
会会员权益 |
A、法律、工商注册、文批、代理记账、融资担保等服务9折优惠; B、免费法律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工商注册及财务咨询; C、参加本所的消费积分计划; D、受邀参加本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
除前述B、C、D项外,还可享受: E、法律、工商注册、文批、代理记账、融资担保等服务8.5折优惠; F、免费审查法律文件或者代为起草、修改; G、免费发律师函 |
除前述B、C、D、F、G项外,还可享受: H、法律、工商注册、文批、代理记账、融资担保等服务8折优惠; I、免费获赠我所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单位牌匾,邀请本所律师参与裁判、商务调查及其他非诉法律服务,费用优惠; J、免费邀请本所律师进行法律讲座 |
除前述B、C、D、F、G、I、J项外,还可享受: K、法律、工商注册、文批、代理记账、融资担保等服务7.5折优惠; L、本所组织的旅游服务(一年一次) |
除前述B、C、D、F、G、I、J项外,还可享受: M、法律、工商注册、文批、代理记账、融资担保等服务7折优惠; N、本所组织的旅游服务(一年两次) |
五、积分的获取、消费与升级
1、积分获取
积分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A、会员本人到本所消费,每消费1元,获积分1分,可累计;
B、成功介绍他人到本所消费,每消费1元,介绍人获得0.5积分;
C、积分购买:人民币1元可购买3积分。
2、积分消费会员持会员卡在本所消费,除享受相应的折扣外,还可将积分折抵现金在本所消费(10积分折抵1元人民币)。积分消费后,从会员账号中扣除。
每次通过消费获取的积分不能在当次兑换。
3、积分升级
会员积分累积到一定程度,可升级为更高级别的会员。具体升级标准如下表所示:
级别 |
普通会员 |
银卡会员 |
金卡会员 |
钻石会员 |
终身会员 |
积分标准 |
向本所提出入会申请,经核准即可 |
在本所消费即可 |
A、个人积分为1万分; B、企业积分为2万分; |
A、个人积分为5万分; B、企业积分为10万分; |
A、个人积分为30万分; B、企业积分为60万分; |
六、退会
会员可自由申请退会,但本所不办理退费,会员积分也不再返还。
七、会员卡的发放与使用
入会申请审核通过后,您将获得本所核发的专属会员卡。 会员凭卡号及密码登陆网站或致电穗江律师的服务电话,即可按会员等级免费享受法律、工商、财税等相关咨询、预订服务及优惠价格。
具体服务内容、使用方法或积分情况,敬请登陆本所网站http://www.gdsuijiang.com/查询或致电0755-28440758垂询。
八、会员服务中心
为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特别组建会员服务中心,中心由李春华律师具体负责,董雷兴律师、高镇彬等为成员,携全所之力,竭诚为广大会员提供尊贵的服务。
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供稿:李春华律师,南昌大学法学硕士,郑州大学法学学士,广东(深圳)穗江所律师,曾执业于江西(南昌)添翼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联系电话:13410670837(深圳)、15970440151(南昌),QQ:1254733239,http://chunhuasuccess.fabao365.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