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对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的留抵税额,可以做为重组的债权转给接受方,并做为其留抵税额,在重组后继续抵扣。并将税务机关的工作流程及相应的表格做了统一规定,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纳税人的留抵税款是对国家的债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纳税人之间进行资产重组的情况越来越多,该公告从实际操作的角度降低了企业重组的税收负担,减少了浪费,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切实的降低税负的政策。该《公告》的官方解读中,将留抵税额,视为纳税人持有的对国家的债权,这在理论上的确是一个进步。在此前提下,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其所有的资产、负债和人员全部由重组后新公司承接,作为该企业债权之一的增值税留抵税款,理应也由重组后新公司继续享有。
三、设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的目的?
在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同时,为避免税收漏洞,严格管理,我们在公告中规定,原企业的留抵税额数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将留抵税额信息传递至重组后新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核对无误后,允许重组后新企业继续抵扣该部分留抵税额。
二、增值税留抵税额重组的条件
1.重组过程中的双方均是一般纳税人。
2.资产、负债、劳动力全部转移。
3.被重组方在重组后注销。
4.被重组方有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抵扣流程。
被重组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核查资产重组 相关资料,核实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重组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被重组方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重组方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被重组方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重组方继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