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的自律及他律


        刚刚过去的2008年,有几件应当令新闻界瞩目却并未引起太大注意的事。当年的1月,辽宁省西丰县警方以新闻报道涉嫌诽谤该县县委书记张志国为由,要对《法人》记者朱文娜强行拘传;4月,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以受贿罪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傅桦提起公诉;5月,山西省吕梁市临县检察院以窝藏等罪名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景剑峰提起公诉;11月,到山西采访的《网络报》记者关键突然“失踪”,半个月后传来被河北省张家口市警方强行带走的消息,理由是涉嫌受贿;12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声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授权下,将理由同样是涉嫌受贿的央视记者李敏强行带走。这一系列“抓记者”事件,在让人对记者的生存状态表示担忧的同时,也由于涉及到公权、私权、新闻采访权、舆论监督权之间的复杂关系,让人对记者的自律及他律状况作出更多的思考。
毫无疑问,在一个健全的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里,职业的自律及他律意识都是极为重要的。记者在从事新闻传播活动时,按照一定的职业准则控制或约束自己的行为,真实、公正、不带偏见和私利地从多方面对发生的事情进行报道,以对社会负责、对公众负责,这是记者高度自律的表现,也是我们所大力倡导的新闻职业精神的体现。诚然,也确有少数记者受商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驱动,职业自律意识淡薄,忘记了记者的社会角色和责任,跨越“边界”,突破“底线”,把记者的“权利”变为“权力”加以滥用,对事实不能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报道,严重损害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可见,强调记者的自律,是新闻传播业高度发达、实现大众化传播并与社会各界发生更紧密关系后所必然。唯其如此,才能较好地化解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各种价值之间的冲突。这是由媒体的责任是社会的观察者、监测者而非参与者所决定的。
当然,自律不是不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为了确保记者正确地履行新闻职业准则,他律是必须的。但从目前的实际状况看,我国与新闻传播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不够完善的。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就意味着新闻采访、舆论监督等权利因失去有效保护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导致行为的不完善。因此,针对上述一系列“抓记者”事件的发生,国家应当尽快完善与新闻传播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完善新闻舆论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就记者乃至整个新闻界而言,在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自律应当是比包括法律法规在内的他律更具价值的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讲,他律是可以尽量避免的。
为了避免他律,就需要更多的自律。自律相对于他律,属于道德范畴。记者的自律是新闻道德实现的重要途径,自律的实现与道德的实现是统一的。“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马克思的这句话,依然对我们每一个记者有着知与行的指导意义。作为记者尤其是青年记者,要努力用自律而不是他律来规范和控制自己的职业行为,做到懂大局、讲理性,有良知、敢担当,知“边界”、守“底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赢得社会的尊重,维护记者的良好形象。(二○○九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