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河北安国市商人焦占军因涉嫌偷税被批捕。2003年1月,安国市人民法院判其有期徒刑4年。经重审后,2003年7月20日,安国市法院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交了7万元保证金从看守所出来后,焦占军开始了漫长申诉。在经历了从安国市法院到保定市中院(安国市法院的上级法院)再到河北省高院的反复申诉、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并于涞源县(保定市下辖)法院异地再审之后,到2011年12月,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焦占军才最终洗脱罪名。
去年年底,无罪判决生效后,焦占军向安国市法院提出6981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这一数字创下刑事案件申请国家赔偿的最高纪录,但未得到任何回应。今年8月,焦占军向保定中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11月2日,保定市中院对此案召开听证会,焦占军及其律师以及安国市法院工作人员均参加了听证。
近七千万元是目前刑事案件申请国家赔偿的最高纪录,虽然这起国家赔偿案还没有审结,只是开始步入审理程序,但普通商人可以依据事实申请如此巨额的国家赔偿,法院也通过听证会的方式公开案件内容,这还是多少令人欣慰的。
首先,这是政治的进步。它意味着从国家执法的高度,承认国家执法部门不是完美无缺的;同时还意味着不是完美无缺的国家执法部门,假如有了错误,普通国民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国家依法纠错。这意味着在中国,国家及其最高执法机关的神圣性、正当性不是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维护政府从不出错的形象来建立的,而是通过法律程序、维护一国之内政府和国民拥有同样平等的法律关系来建立的。
这种政治的进步是来之不易的,它意味着我们已跳出国家怎么能错的简单道德概念,跳出了“为尊者讳”的传统文化思路,开始量化政府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之中的“出错”,并在法律上解决“政府出错”的具体问题。它意味着我们的法治建设,已跳出“政府不能出错、否则政府的权威何在”的社会管理框架,而将政府及其执法机关和普通国民置于同一个法律框架下,讨论无论哪种主体,只要违法了,都必须支付违法的法律成本,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这种法律成本和责任准确地说应该分两个层次:一是经济成本,二是在执法过程之中因错误使用法律而导致违法者个体的法律责任。
在商人焦占军的案件里,假如依法审结完毕,焦占军获得了应有的补偿,这只完成了第一步;安国市法院和当初以偷税罪名调查焦占军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什么样的个体法律责任,也应有相应的法律判决。否则,一个无罪的事实澄清了,但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当事人却不见了,焦占军能够申请并获得国家赔偿的意义就消失了一大半。因为国家执法机关不是一块块木牌子,也不是一座座空楼房,而是充满执行法律的、活生生的公务员。作为执法者,他们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近年来,一系列“焦占军”似的案件常常见不到这第二步,看不到有相关执法人员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之故,第一步也难以落实。或者是申请国家赔偿的当事人要求得到的,和实际能够得到的相距甚远。比如这次焦占军有冤的十年多时间里,其企业因被查税的原因而破产。如果按照产权交易的原则,一个正常成长的企业,在这十年中国经济发展迅猛的时代里,应该如何估值呢?
焦占军目前非但享受不到自己企业的正常估值,身心还受到伤害。对这样的案件,假如在此一国家赔偿案中没有一系列执法人员受到法律制裁,这在一个正常的法律社会里是难以想象的。
目前的相关报道中,我们看不到哪些主办人员在负责焦占军的案件。问句最简单的话,谁是最初判定焦占军有罪的主审法官?十多年前,安国市税务部门又是哪一位税务人员定性焦占军偷漏税的?假如在国家赔偿审结之后,没有一个人为国家的错误承担法律责任,谁能够说焦占军的终于无罪,是包青天终于来了的完美铁案?谁能说国家赔偿真的就是因为没有公务员出面,所以国家就有错了?
在中国,国家赔偿的政治账,已经没有什么意识形态领域或观念上的阻碍了。政府部门执法过程中出现错误,国家应该进行补偿,对此没有人会再有怀疑。但国家责任,国家在执法过程中“出错”的责任,必须有具体的人来承担,这一点应该比讨论国家赔偿的金额高低更为重要。从某种程度上说,国家赔偿的经济账之所以难算,就是因为无人承担国家赔偿的法律责任。那些在国家执法过程中实施权力的执法人员,在国家赔偿之后一个也看不见的情况,是国家赔偿难以执行到位的根本原因。
国家赔偿是政治账和经济账的综合计算,其政治账目的进步,不仅有宏观的政治意义,也有微观的政治意义。前者体现法治建设,后者体现“吏治”。如果没有执法人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法治”无论再说得多么漂亮,都是空洞乏味的,最终国家赔偿的经济账也难以完成。
国家赔偿的政治账与经济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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