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对产权结构的安排是,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持股不低于20%,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仅包括主发起银行,也包括参股银行)之外的单一股东(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自然人)及其关联方持股不得超过10%。这一规定,意在确保发起银行的控制权的同时,尽量分散股权,以实现有效的公司治理。理论上,发起行持股20%即可实现相对控股,但一些村镇银行的行长认为必须坚持绝对控股才能保证控制权。如课题组在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座谈时,该行行长诉说了他们行由于主发起银行持股比例不足30%给经营管理所带来难题:一是由于股权分散,意见经常难以统一,甚至董事会开会时都要邀请凤阳县的领导参加并帮助协调,就是这样往往是从夜开到亮仍无结果,因为只要其中的大部分股东联合起来就可以否决任何提议;二是由于许多股东不懂银行业务,特别是自然人股东(主要是当地民营企业家),隔三岔五来找管理层,认为常规的贷款业务盈利太慢,希望将资金交给他们拿出去放贷,可以赚大钱,甚至提出给自己的亲戚朋友或生意伙伴贷款,如果诉求达不到满足就会鼓动其余股东联合起来与第一大股东博弈,导致管理层协调难度极大,风险也难以控制。
如果主发起银行绝对控股,尽管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保证村镇银行的正常运行,但同样也会衍生一系列问题:一是由于其他投资主体话语权太小,就会担心大股东滥用权利和自己的利益被大股东侵占等,从而影响民营资本入股村镇银行的积极性。课题组此次调研中已发现,一些民营资本在短暂的热情之后,对村镇银行渐渐采取观望的态度,甚至出现了退股的现象。二是绝对控股就意味着要多出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金越大,需要投入的资金就越多,主发起银行本身的净资产就会减少,其资产质量和相关银行指数就会发生改变,资本金充足率也会下降。特别是如果一家主发起银行要发起成立多家村镇银行的话,对其的影响就会更大。三是有可能使得村镇银行沦为主发起银行的分支机构而丧失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