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民的人身权利 (1)


 公民宪法启蒙之四

 

浅谈公民的人身权利 1

——生命权,人身自由权

 

公民有哪些权利,如何维护?

 

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含义与人权相同,都是与生俱来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人,本人出生在中国就是中国公民,享有公民权。由此可见,公民权利是生而有之,并非某个人、某个组织或某个机构所恩赐,也不是任何人可以随意剥夺的。

但是,对于公民权利(或人权)的具体分类与表述,不同文件各有一些差异。

我国宪法第二章列出的公民权利有十八个方面。在此之前,有一句概括:“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此外,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与继承权则列于宪法第一章。

而中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列了十四项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列了十一项权利,二者相加共计二十五项。

为了便于把握,我们综合上述三个文件及当代宪政潮流,概括出公民权利二十项,其中人身权利九项,政治权利六项,司法权利一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四项。

这二十项公民权利的内容及其维护,分述如下:

 

 

一、生命权(或称生存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来的宪法都没有写进保护公民生命权的内容,许多人压根没有这方面的常识,以致于文化大革命中不少地方发生了“群众专政”,不经司法机关审判,开个群众大会,就决定把所谓的“坏人”给杀了,造成一片“红色恐怖”,人心惶惶。

如果说文化大革命的恐怖太久远,二十多年后的恐怖事件更是记忆犹新:2001220日晚上34岁的卞礼忠应徐承平之约,来到福州旧车交易市场的一间办公室谈判,却被事先埋伏的5名刑警的150发子弹所射杀。当时媒体报道说是“刑警围歼劫匪”。五年后真相大白:刑警竟是凶手,“劫匪”却是受害者。2006519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徐承平被判死刑;另外两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死缓。

目前世界上七十多个国家的宪法都对生命权(或称生存权)作出了明文规定加以保护,我们有必要了解并引为借鉴。

例如:

土库曼斯坦宪法规定:

每个人都有生存权,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生命。死刑只能因罪大恶极作为特别惩罚措施根据法院的判决决定。

菲律宾宪法规定:

对在押犯或被拘留者施加折磨肉体、精神或侮辱性的刑罚,或使用低于标准的非人待遇的服刑设施,应受法律制裁。

孟加拉宪法规定:

禁止各种形式的强迫劳动,违反本条规定就是依法应受惩罚的犯罪行为。

塔吉克斯坦宪法规定:

任何人都不受刑讯、残酷折磨和惨无人道的虐待。禁止对人进行强制性医学和科学试验。

乌克兰宪法规定:

每个人都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存权利,任何人都不能被任意夺去生命。国家的义务是保护人的生命。

罗马尼亚宪法规定:

任何人不得遭受拷打、不人道待遇或虐待。

尼加拉瓜宪法规定:

生存是人类不可侵犯的天赋权利。

中国自古以来都说“人命关天”,但在某些人眼里,“人命不值钱”。据《楚天都市报》2006614报道,2005年武汉发生最大刑事案件是10名流浪汉被杀,杀人者是他们的同伴官、陈二人。杀人的流浪汉怎样看待被虐杀的10名流浪汉呢?他们对检察官说:“这些人的命不值钱。”呜呼!他们心中没有生命权。

 

二、人身自由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但是,宪法中的这一条并没有得到严格遵守,我国从上到下流行“隔离审查”,对于被怀疑为有经济问题或其他问题的人,不经司法程序便把人关起来进行审问,实际上是有组织有领导地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对人身自由权作出了规定,并且表述得非常突出。例如:

白俄罗斯宪法规定:

人的权利和自由及其保障乃是社会和国家的崇高价值和目的。

保障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最高目标。

丹麦宪法规定: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丹麦国民,不问其政治信仰、宗教信仰或血统如何,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人身自由。

由于公民人身自由十分容易受到侵犯,所以许多国家宪法在这方面的防患性规定比较具体。如:

俄罗斯宪法规定:

    1、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2、只有根据法院的决定才能实施逮捕、关押和监禁。在法院作出决定前,拘留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巴拿马宪法规定:

对于在作案现场被发现的罪犯,任何人都可予以捉拿,但应立即将其送交当局。不得将任何人拘留二十四小时以上而不交有关当局处置。违反此项规定的公职人员可受到解雇处分,并接受法律为此而规定的刑罚。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传统的隔离审查换了一种说法,叫做“双规”——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交待。采用这一措施以来,确实处理了一些贪官污吏。但是,这里要指出的是,“双规”措施是把“双规”对象隔离起来,不许回家,不许与外界联系,实际上是一种变相拘禁,剥夺其人身自由。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显然违法。不管“双规”是谁制定的,也不管制定“双规”的初衷如何,问题在于违法行为与政治文明背道而驰。

发现腐败贪污的嫌疑,合法的做法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么拘留,要么逮捕。拘留或逮捕,一是要履行严格的法律批准手续,二是有法定的时限,三是由法定实施主体执行。而所谓“双规”,与此三条任何一条都不符合,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之列。

因此,“双规”措施决不可再继续实施下去,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打击和制裁贪官污吏。

实施“双规”处理贪官污吏,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现在中国的预审工作水平之低,预审工作较为薄弱,找不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只好先把他关起来,然后再去找证据。取消“双规”,严格依法办事,这对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还要顺便说一下,即使“双规”只针对共产党内的贪污腐败嫌疑人,也不是政治文明行为。因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他享有公民的全部人身自由权利,党的组织没有权力剥夺他的公民权利;其次,《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查看、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党组织对党员的最高处分。从党内最低的纪律处分到最高的纪律处分,都没有“双规”的地位。

“双规”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不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怎么还能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