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已经推行五六年了,可是在某些地方执行起来却流于形式。近日,笔者参加了原泰兴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兼法制室指导员叶余庆受贿案二审。叶余庆当庭陈述在侦查期间遭到严刑逼供,屈打成招。检方对此除极力否认外,始终未提供全程录音录像为侦查人员洗刷“不白之冤”。公众纷纷质疑,难道提供全程录音录像比让他们获得诺贝尔奖金还难吗?
叶余庆:如果我受贿一分钱,请法院判我死刑
2010年8月17日,原泰兴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兼法制室指导员叶余庆被泰兴市纪委审查;2010年11月23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其进行起诉。
叶余庆,一个曾经的执法者,一个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者,做梦也没有想到跌入了司法怪圈而站在法院的被告席上。
法院的庭审是严肃的。但随着控、辩双方激烈的辩论及上诉人的申辩、陈述,参加旁听的人多次被激怒,他们除大喊冤枉之外更多的是指责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残暴——这是2011年6月16日泰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叶余庆案的庭审中多次出现的场景。在这公堂之上,250多人只有少数人没有呐喊,但内心却同样期待着庭审法官能主持公道,还案件一个真相。
庭审中,叶余庆声泪俱下地讲述了被受贿的经过:2010年8月17日至9月19日长达33天,他被泰兴市纪委、泰兴市检察院非法监禁。办案人员采取了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指供、诱供,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他激愤难平地控诉了办案人员的残忍手段:数天坐老虎凳致使臀部化脓化血,踩压脚尖,掌骨击背,鞋底抽打耳光数百下,长时间抱头半蹲,手推头部撞墙,臭短裤塞嘴,晕倒遭冷水泼等二十余种体罚肉刑,野蛮摧残三十多天,殴打形成遍体伤痕,血沾衣裤,血肿瘀血二十多天,脚趾甲被打脱落;每天喝斥、辱骂、恐吓不断,体罚、肉刑、殴打不停;连续施行疲劳战、车轮战,办案人员逼迫他根据要求编出所谓“案件事实”,并逼着他按要求记录,办案人员反复修改,再强迫他将假口供背熟。2010年9月15日、16日,纪委、检方办案人员用篡改的虚假材料和用微机打印笔录替换多份手记原始笔录让其签字。经过炼狱般的折磨,出于求生的本能被迫签了字,其受贿的口供就这样形成了。
叶余庆妻子毛秀华,一名普通的小学教师,她向笔者讲述了受叶余庆牵连而被剥夺自由、毫无尊严的痛苦回忆:在2010年9月10日上午办案人员从单位把我带走关了四天四夜。在办案点,我受到了恐吓,办案人员用污言秽语对我谩骂、把空调温度降低冻得我手脚抽筋、坐老虎凳、不让睡觉,逼供、指供、诱供。办案人员说“你在我们的办案点上只是一个黄瓜西红柿,我们愿意怎么捏就怎么捏。”“你不按我们的要求说是不可能出去的,如若能出去,我立即在地上爬三圈给你看。”“你女儿已流浪街头,想想深更半夜在她身上会发生哪些事,你家已完得不成样了,我们就是要搞得你们家破人亡,十七岁的女儿不上学在外面会干什么,你别一失足成千古恨!”毛秀华哭泣着对笔者说“因当时我不知女儿的真实情况,怕像他们说的要毁了女儿的一生,悲痛欲绝,只得妥协,并违心按他们的说法承认我丈夫收了别人的钱。这完全是在他们的精神摧残下,我软弱和一时糊涂造成的。侦查人员几乎将所有的证人非法扣押,威胁、逼迫证人承认向叶余庆行贿,对证人所作证言同样是达不到要求不许离开办案地点,否则二十多份证人证言,怎么会连一个证人都没有出庭……”
一审中第一次和第二次开庭,泰兴检察院因证据不足提出休庭补充侦查。2011年3月28日,泰兴市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法院对叶余庆的辩护人提供的证人录音、录像及书面证词等证据一律未予采信。休庭40分钟后,法官当庭匆匆宣判叶余庆犯受贿罪判有期徒刑十年。
律师:为叶余庆作无罪辩护
办案程序违法:侦查人员代行人民警察的职责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事案件拘留、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而本案中,侦查人员张荣越权代替泰兴市公安局警察的职责对叶余庆执行逮捕,以致叶余庆在被靖江看守所收押时不敢如实陈述自己的遭到刑讯逼供的事实。辩护人称,侦查人员越权代行警察的职责,反映出执法上的随意性和违法性,因此有理由怀疑办案人员没有依法办案,其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2010年9月20日靖江市看守所给叶余庆拍摄了伤情照片并为叶余庆专门做了谈话笔录。照片明确显示叶余庆的腿脚上青紫肿胀和脚趾甲脱落的事实,说明叶余庆在此前受到了暴力侵害;这一份笔录是叶余庆最早指证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反映材料。
本案未到庭证人书面证言,不能说明其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辩护人指出,证人不仅是向侦查人员作证而应当向法庭作证,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证人只向侦查人员作证,公众无法知道取证的合法性和证言内容的真实性。叶余庆辩称没有收受起诉书所指控的人员钱财,本案没有到庭的证人对叶余庆的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这些证人未到庭,其书面证言不能用于定案。
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无一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对收集、调取书证、物证有明确规定。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的复制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书证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盖章。但,该案没有一个书证符合这一要求。因此,辩护人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认同。这些证据不能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检方未出示证据排除刑讯逼供 检察机关极力否认叶余庆身上的伤情,辩护人要求出示全程录音录像遭到拒绝,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的证据不能否定叶余庆入监时存在外伤的客观事实。
法庭上辩护人对该案侦查程序的严重违法,对证据不真实、不合法,对证据的矛盾进行了全面的揭露。叶余庆提出上诉后,辩护人又对该案进行了详尽的调查。他认为侦查机关对上诉人叶余庆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不容置疑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特别是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完全采取了包庇的态度,丧失了司法公正性。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
刑讯逼供认定有法可依
从湖北佘祥林、河南赵作海、江苏梁继平到最近出现的湖北冉建新等等案件来看,刑讯逼供大量存在。佘祥林、赵作海是“幸运”的,因为足以使冤案得以逆转的证据——被他们“杀害”的人从天而降,从而使案件真相大白。从这些案件中,我们没有看到哪个检察官、法官或者审理该案的法院、办理案件的检察院自查自纠而为蒙冤者昭雪的,然而证据摆在面前还极力抵赖、维冤以脱责的事例却屡见不鲜。
梁继平走了,冉建新走了,他们在刑讯逼供法律毒瘤的侵蚀下英勇不屈却带着遗憾走了;
笔者单以江苏为例,泰兴叶余庆、淮安夏东明、淮阴王恒旺、倪前锋等人就实在没有佘、赵的“幸运”,也没有梁、冉的英勇,他们是有着血肉之躯的普普通通的人而已。所以他们屈服了,屈服的代价是要背着一身的屈辱。冤情何时能昭雪,还要看我国的法治进程,当然也缺少不了不懈的努力。
就此案而言,一审法院在检方无确凿证据来排除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对刑讯逼供未予认定是一个极大的错误。是否能还原事实真相,还叶余庆一个公道,还有待二审法院公正的判决。
笔者以为刑讯逼供认定并不难,因为有法可依:《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已经推行五六年了。可是此案中侦查机关拒不出示全程录音录像实在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犯罪嫌疑人称侦查期间遭到刑讯逼供,那么在刑事诉讼中就应当举证责任倒置,检方完全可以“请”出全程录音录像予以澄清,看他叶余庆还有何话说?有法可依就要看依不依法,就是考验法律的执行力。法律是讲证据的,仅凭借手中的权力去沉没人民的呼声,必定会适得其反。
难道真如法学博士兰荣杰所说,也许只有当更多中国的警察、检察官、法官或者人大代表都亲身经历刑讯的惨痛,只有当他们经常都在担心自己坐在审讯室的另一端的时候,刑讯逼供才可能真正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