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商业贿赂呼唤全球合作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如果跨国公司缺乏全球责任必然促使商业腐败在全球泛滥。全球化使得反对商业腐败成为不同社会和不同国家共同的任务。融入全球经济使中国既有了外来的商业腐败资金渠道,也有了国内贪腐资金藏匿于海外的机会。因此有效治理商业贿赂需要全球合作共同行动;需要相互借鉴,相互促进。

  近年来,国际组织和一些发达国家纷纷加大了在全球范围打击商业腐败的力度。在全球化时代,合规反腐也全球化了。

  2000年联合国全球契约刚发布时共9项原则,包括人权、劳工和环境责任等。2004年全球契约增加了第十项原则即反对商业腐败。此后,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成立了第十项原则专家组,每年2次会议推进反对商业贿赂。

  OECD于2010年2月出台了“内控、道德和合规良好行为的指引”。2011年5月修订1976年制定的跨国公司行为准则,主要增加了管理供应商的责任。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美国加大反海外腐败法(FCPA)执法力度,特别鼓励举报告密,导致被处罚企业数量和被罚款额度大增。2009年到今年4月有12家企业被罚,多的5亿美元,少的4000万美元。在法律威慑下,这些企业多数是自己揭露企业问题,然后与执法当局协商缴纳和解金。这一做法迫使企业用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参与竞争,从而净化商业环境。

  2011年7月1日英国实施的反贿赂法比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更严厉。追究责任范围扩大到企业的供应商或合作企业。当供应商出现行贿受贿,只有证明企业已经建立了合规体系的情况下才可以免责或减轻处罚。其立法思想是鼓励企业建立严格的合规反腐体系加强预防措施。

  我国企业应当了解英美等国合规反腐新趋势加以应对和借鉴。

  许迈永受贿来自14家企业,姜人杰受贿来自5家企业。企业行贿官员成为社会腐败资金的主要来源。不切断源头难以真正实现反腐倡廉的目标。借鉴国际合规反腐经验应当不仅打击受贿官员而且严厉追究行贿企业。鼓励告密和举报只是其中一个措施。我们不仅应当追究行贿者的法律责任,而且应当处罚行贿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