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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上海离婚咨询律师关于军婚中“重大过错”的理解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在1980年婚姻法规定了现役军人的配偶要与现役军人离婚需征得军人的同意,在此次修改婚姻法时,很多人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是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限制了对方的离婚自由,对军人进行特殊保护是应该的,但也应该有例外,即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上海离婚咨询律师
对重大过错,婚姻法并没有列举,可以理解为军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婚外同居,还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这都应该算重大过错。如果军人有这些情形之一的,他(她)的配偶提出离婚,就不需要征得军人的同意。这就进一步贯彻了离婚自由的原则。但原则上还是应该对军人实施特殊保护,只是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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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系某部队军官,和范某结婚十年,起初对范某和子女还好,每年都会回家探亲,平时也会寄些钱回家作家用,但随着职位的升迁,逐渐 瞧不上家里的黄脸婆,和部队年轻漂亮的个体户华某好上了,不但不回家也不寄钱回家,还和华某在外又生了一个孩子。此案中的范某如果起诉离婚就不用受须征得军人同意条款的限制了,因为军人已经存在重大过错。上海离婚咨询律师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 解析:我国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殊的保护政策,但也不是无条件的,现役军人也须遵守相关规定才能享有此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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