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规定”就可以心安理得?


“符合规定”就可以心安理得?

廖保平

 

  850套本应分给困难群众的限价房,却成了浙江省苍南县一些领导干部的桌上菜。九成分给了行政机关干部职工,官员称此举是有规定的。(6月15日 中国广播网)
  苍南县将绝大部分限价房分给机关干部职工,确实不是空口无凭,而是有依有据的。因为苍南县政府针对总投资约3亿,共850套的限价房,且为温州市首个限价商品房项目,出台了专门的规定:“限价商品房销售对象优先考虑属中等收入群体并符合享受房改政策而未享受的对象,其中主要为:苍南县党政机关和其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按照这个规定,限价房主要针对该县党政机关干部职工,所以九成都分给了机关干部职工,正是“符合规定”。如果大分部分给了困难群众,反而不符合规定了。
  这么一说,真有点让人哑口无言。政府或官员的行为,要遵循一个基本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换言之,法若授权方可为。苍南县将绝大部分限价房分给机关干部职工,是有规定的,是有“法”可依的,所以符合行政的基本原则。于是我们看到,苍南县政府办一位官员作坚解释时情绪显得十分稳定;“这批房源比较少,那么先解决我们公职人员。老百姓是属于第二批来解决。”
  利益面前先公职人员,后老百姓,这是从一个号称“将群众利益放在首位”的公仆嘴里说出来的,非但没有什么羞愧,而且情绪稳定,就是因为“有规定”,“符合规定”,所以就淡定从容了。
  其实,这些年屡屡发生行政机关为干部职工“谋福利”,然后说“符合规定”的事,以此作为回应社会舆论的挡箭牌。就拿今年来说,我能想到的就有,宁夏一次性为“四套班子”采购25辆奥迪A6车,每车价值近35万元,回应称“符合规定”;南京一机关为干部职工团购标价3000元、买价1950元的户外运动装备作工作服,其中包括冲锋衣,回应称“符合规定”……凡此种种,都因为“符合规定”,就“合理合法”了,就心安理得了,就大张旗鼓地搞起来了。可再深入想一想,为什么这些规定让行政机关符合,却不让困难群众符合呢?这就不能不说说这规定从何而来。
  行政机关或官员要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法”或重要“规定”须由立法机关来制定,立法机关代表民意立法(前提是立法机关确实能充分代表民意),所以政府或官员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说到底是遵循“民无授权不可为”,政府或官员的行为表面上看要“符合规定”、“依法办法”,本质上是要“符合民意”、“依民意办事”。充分尊重民意之下,当行则行,当止则止,这才是限制权力乱作为、不作为的根本。当然,权力除遵循立法机会所代表的民意之外,还要遵循社会舆论所反映出来的民意,尤其是行政机关自设的一些“规定”,更需要接受舆论检验,亦即接受民意检验,方能确定行或止。
  那么,苍南县将九成的限价房分给政机关和其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的规定,是否经县人大审议通过?照理说,面对涉及如此重大利益分配,事关社会的公平问题,如果没有走这个程序,政府自行定立规定,就很难说符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许可原则,自然也难以代表民意。从目前社会反应和网上舆论来看,这一规定获得了一边倒的反对声,“符合民意”几许可见一斑。就算此规定经苍南县人大审议通过了,也值得推敲,人大是不是在此中充分代表了民意,还是只是做一个橡皮章。必须要强调权力真实地遵循“民无授权不可为”,才能在“符合规定”上站得住脚。不“符合民意”的“规定”,难免被视为权力自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