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虚假陈述、欺诈等证券违法行为的良方是加大民事违法赔偿成本


 目前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无论是新股发行造假、券商研报造假、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还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频出,不断曝光的事件时刻考验着广大投资者的神经;针对于此广大研究者也不断献计献策,证券监管机构也不断修正监管规则,例如:429颁布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同时国家的法律特别是《刑法》中对“证券犯罪”的规定也是很全面,刑事处罚规定也很重,但是为何此种证券市场上的“乱象”依然频出,作者认为关键在于证券市场上虚假欺诈行为的违法民事成本实际太低,需要针对此进行分析并找出良策。

我国西汉著名史学家司马迁在《史记 货殖列传》中描写商人“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邓加的名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这两位名人的名言说明了经济利益是商人的最终追求(这无可厚非)其在资本社会就有“异化”的可能。我们对照现实资本市场上的各种“乱象”时刻可以发现这种资本求利“异化”的影子。无论新股发行、还是证券交易,出现种种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行为其中必有通过冒险甚至“以身试法、铤而走险”以博取超额利润的心理,其在操作时根本没有对法律的敬畏,只有“成功的憧憬”。其实,这些违法者作为“理性”经济人也在衡量违法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衡量违法的经济成本、违法犯罪被处罚的概率与冒险收益的对比。

    对于以上“对比”,在任何企业经营者、为证券市场进行中介服务的人在进行证券虚假、欺诈行为前是要进行考量与研究的。对于此种考量与研究的具体模式我们不必仔细追究,我们只是从现实社会中经常频发的证券市场上的虚假陈述、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就可以分析出我们现在所依靠的监管与惩罚措施在其进行决策时的分量。同时从目前我们对证券市场上进行监管与法律规制措施实际运行机制与效果可以分析证券违法行为为何频发的原因:1、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主要方式为警告、行政罚款、市场禁入等,警告只是一种初级的具有警示措施,比道德谴责略高,依靠违法者自觉改正的措施;市场禁入对于法人实际上不起任何作用,对于个人可以通过实际控制等其他方式规避,而且主要针对以后,对现在决策不起任何作用;作为重要的是罚款,我们只要仔细衡量罚款数额与违法行为得到违法利益对比关系,就可以看到其效果,同时,最为重要的是证券监督机构处罚认定程序履行需要时间、需要证据、需要人力物力,我们根据证券监督机构与上市公司、欲上市公司的数量就可以看出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在信息上处于劣势;2、刑事处罚,其需要证券监管机构发现线索向司法机关移送,同时需要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并且需要通过起诉、审判等过程,同时在三大诉讼中,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最严格的,这就决定了通过刑事诉讼制裁证券市场上违法行为的困难。

     在分析以上刑事诉讼与行政处罚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效果后,可以明确对于制裁证券违法行为需要的两个条件,1、需要对证券违法行为的预期收益具有直接减损效果;2、发现证券违法行为的概率,在人力上必须具有优势,也就是说需要证券市场各种行为处于广泛人群的监督之下,根据以上条件我们考虑只有民事诉讼方式,即利用民事赔偿来监督证券市场上的各种行为,才能具有根本作用。因为:民事赔偿具有从证券违法行为者的利益中直接减损的功效,通过民事诉讼取得民事赔偿可以减少证券投资者的直接损失,证券投资者具有经济推动力,可以发动广大证券投资者的力量,特别是在目前电子通讯发达、新媒体不断发展的今天,凝聚广大投资者的智慧、信息、力量用于监督证券市场上证券行为,防止证券违法行为具有天然的优势,但是,我们审视现实证券市场上各种违法行为不断出现的情况,同时对比证券投资者维权的效果就会发现我国证券市场上各种“乱象”频发的原因就是证券民事诉讼面临巨大苦难,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1、立法上缺失,在证券市场基本法《证券法》中对于证券违法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条款,特别是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只要第207条的概略性规定,其他针对证券违法行为的违法处罚中没有具体提到,也就是没有针对各种证券违法行为的特性进行针对性论述,难怪有人评述《证券法》是证券行政管理法。

2、在指导证券民事诉讼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只有针对虚假陈述、期货的司法解释,而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其他证券违法行为民事诉讼尚没有明确司法解释作为审判依据,在有地法院,证券投资者立案就会遇到困难;

3、在证券投资者民事维权的道路上经常遇到的困难还有:不能进行集团诉讼、损害赔偿难以准确计算、维权成本高、民事判决执行难等问题;

面对以上困难我们需要仔细分析与考量证券违法行为的性质并对证券投资者维权困境进行具有针对性制度建构,来破解此难题;

1、  针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主要类型具体分析:

证券违法行为主要分为(1)、虚假陈述,其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当披露四个具体行为,其主要对应的如实披露的法定义务,其对应的是《证券法》第13条(针对发行人及为其服务的人员)、第24条(针对证券公司证券承销行为)第39条(针对财务审计与出具法律意见书得服务机构)5866持续信息公开的义务,另需要执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发行办法、信托产品发行办法等文件的文件要求均有发行人对于披露信息准确、完整、真实的保证,仔细分析信息披露对于证券发行与证券服务相关机构来讲,其既是法定义务,又是由于其公共公司特点对广大社会化股东的承诺,其违反信息披露的规定既是违法行为,也是对广大投资者的违约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违反此义务实质上是违法侵权与违约行为的竞合;(2)、证券市场上禁止行为:主要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散步虚假信息行为、证券欺诈行为;其主要违反《证券法》第67条—77条规定的违法行为;(3)、擅自发行、承销、代理股票、债券行为;(4)、擅自开设证券交易所、擅自成立证券公司、非法买卖证券行为;(5)、其他违法行为;

2、针对以上违法行为类型,特别是虚假陈述行为,要根据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通过具体化发行人与相关服务机构承诺的违约责任,通过示范合同文本的方式将违法主体的经济制裁具体量化,按照投资者买卖证券产品的数额为基数进行百分比或倍数承担违约责任,可以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销售欺诈双倍返还的方法,使得投资者取得赔偿的量化更加简单,同时也对违法者违法预期成本决策的震慑;

3、针对证券市场其他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而进行的诉讼需要在司法解释的制定、诉讼程序简化、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作出针对投资者有利的制度性安排;

4、针对证券市场投资者进行民事诉讼在诉讼费收取、律师费(由对方支付)、允许集团诉讼、财产保全等方面进行具有针对性措施。

总之,面对中国证券市场上违法行为频出的“乱象”,证券市场吸收资金能力不强与社会上游资充裕的矛盾,只有按照证券市场治理的规律,依据各种治理措施的特点,快速补齐证券民事诉讼这块短板,相信依据和谐发展、科学发展的总要求,充分发挥证券市场“投资”与“融资”的两大职能,证券市场一定会为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发挥重要支撑作用,真正成为经济发展的“晴雨表”与“风向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