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一方隐瞒了夫妻共同房产的,可否要求分割?


案情:
     孙女士与方先生在2001年结婚,男方在知名企业任职,收入较高。双方因性格不和在2007年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汽车一辆)归方先生所有,方先生按照所有财产的市场价300万元的一半补偿给孙女士。然而孙女士在离婚后3年左右,无意中听说方先生多年来购买了3套房屋,最近将房屋全部出售的消息。孙女士各方打听,并查询了房地产登记信息,发现方先生在2006年私自购买了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并于近日出售。,请问可否通过律师起诉要求分割该住房的房价款?
 
      上海律师事务所评析: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孙女士可以起诉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方先生已经将该房屋出售,孙女士可通过律师查询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出售价格要求方先生支付一半的房价给孙女士,并且可以以方先生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对该房价款多分。这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起算点是从当事人发现时起计算,因此孙女士的诉讼也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本文由上海专业离婚律师张浩律师编辑,咨询电话:15800797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