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维权——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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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观念的更新,年轻人因婚恋观的改变“非婚同居”,也有老年人由于子女反对等原因不领取结婚证的“非婚同居”,一旦同居关系解除,女方可能是最容易被伤害的一方,那么怎样维权呢?

 

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关于赔偿的问题,但从法律权利义务的角度上看,同居关系中的当事人并不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关系,同居中的一方很难能够像夫妻中的配偶一样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一般情况下,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无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但如果同居期间比如身体健康权,财产权等受到侵犯,是可以向对方要求赔偿的,但此时的“赔偿”不以解除同居关系为基础。。

   鉴于法律的滞后性和非婚同居现象的客观性,一般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做出不同的判决。同居怀孕流产是非常常见的,特别是多次怀孕做人流手术,会产生相应的医疗手术等费用,有的甚至患上妇科疾病,女方身体健康也受到一定损害。双方同居是自愿,但损害事实并非一方责任,解除同居关系让一方承担责任,显然不公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对女方的损失,由双方共同分担这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老年人一旦双方自愿解除或因一方去世自然解除,做了多年的免费保姆却被扫地出门,不给一分钱补偿,也有失公平。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也有一定的救济途径。《婚姻法》第12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虽然有一定的救济途径,但最好的办法还是去做婚姻登记毕竟亡羊补牢费力又费神。

  因同居关系在现在社会日益普遍,因此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对同居的当事人来说,通过诉讼解决,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诉讼维权要视具体案情,选择合适的诉讼角度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会产生不同的诉讼结果。从形式上可能都表现为要求给予经济补偿或赔偿,但诉讼角度不同,有的可能获得支持,有的可能得不到支持。

    2、诉讼维权的关键是证据,要注意保留和固定好证据。实际案例中,女方同居怀孕后,做人流手术,有的无法提供其流产的相关证据,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3、通过合法的事前承诺或协议形式,维护自己的权益。目前,法律对于非婚同居的态度是不保护。如果双方在同居前,对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事项进行了约定,或者说做出过类似的协议或承诺,只要是当事人自愿作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法律就予以认可,予以保护。这应该说是同居过程中当事人保护自己的一条途径吧。

 

     在此提醒广大女性朋友,不要因为可以维权就对非婚同居无所谓,毕竟走到维权的时候对心灵和身体都有不同程度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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