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的争论双方都存在误区
盛大林
500份调查问卷,多少人说要杀,多少人希望刀下留人?法官会否按调查问卷的结果来量刑?西安市中级法院就药家鑫一案,向旁听群众发放调查问卷一事备受争议。法律界人士认为,现行刑事法律对于定罪量刑的规定中,没有可以参考“民意”来定罪的规定。有网友认为,故意杀人,死刑,两千多年了都是这样,为什么这次非要把简单的事情搞复杂?因药家鑫案,社会各界甚至展开了一场是否应废除死刑的争论。(据4月14日《北京晚报》)
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个人的干预”。而司法审判不为舆论所左右,也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对西安中院向旁听群众征求量刑意见的做法,专家们认为此举没有法律依据,但西安中院回应称是按照陕西高院的规定做的,以前也这样做过。关于此举的是非曲直,姑且不论。但自此案进入司法程序以来,关于药家鑫是否应该判死刑的争论,有两种代表性观点一再被争议双方所提起——这两种观点听起来都颇有道理,其实都存在误区,但都一直没有得到正面的、有力的回应。
死刑应该废除了!这是主“留”派津津乐道的话题。实际上,关于死刑该不该废除的争论早就有了,但就药家鑫该不该判死刑讨论这个问题,显然是倾向于“刀下留人”,因为如果死刑废除了,药家鑫当然不会判死刑了,而主张废除死刑所依据的人道主义理念,也为留下药家鑫年轻的生命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坦率地说,我是赞成逐步废除死刑的,但这与药家鑫一案没有关系,因为法官判案依据的应该是现行的法律——既然死刑还没有废除,在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情况下,那就应该判处死刑——死刑该不该废除是立法方面的理论问题,药家鑫该不该被判死刑是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这是两个层面的事儿,不能搅和在一起。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是主“杀”派经常引用的一句话。的确,在古代的经典文献中经常会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之类的说法,历朝历代的“王法”中通常也有明确的规定,但那都是封建时代的“老皇历”了。在现代法治社会,“杀人偿命”并不是“天经地义”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有的故意杀人犯可能只需坐3年牢。在司法实践中,“杀人”没有“偿命”的案例不胜枚举。
否认“杀人偿命”,是为药家鑫开脱吗?不是的。像药家鑫这样,为了杀人灭口而连捅八刀,应该算是性质极其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个人认为,依照现行的法律,判处药家鑫死刑应该是比较合适的。
当然,是否判处药家鑫死刑,最终还由法官说了算。作为公众,虽然也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但不管是主“杀”还是主“留”,都应该依法论事。药家鑫案的核心问题是:他的故意杀人行为算不算“情节非常严重”——如果算,那就该“杀”;如果不算,那就该“留”!不管怎么样,拿过时的“老话”或“王法”说事儿是不对的,借不相干的问题把水搅浑也不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