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妨害作证罪不是所有律师的归宿?
据媒体消息,李庄漏罪案将于本月19日在重庆江北区法院开庭,李庄此次被起诉的罪名是妨害作证罪。随着重庆司法机关再次高调对原律师李庄提起公诉、追究其妨害作证罪法律责任,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担心李庄的今天会不会成为自己的明天。按照李庄妨害作证罪案件定罪逻辑,只要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改变口供、翻供,都可能面临检方或者公安机关指控妨害作证罪。又或者犯罪嫌疑人为了立功脱罪,故意歪曲事实想司法机关举报律师指示诱导其翻供等,辩护律师便可能因妨害作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律师李庄案的典型样本。在此,律师都会担心步李庄案的后尘。
2009年律师李庄因在重庆打黑案件中为黑社会老大龚刚模辩护,被黑老大举报换取立功机会免死。重庆江北法院在2010年1月8日对李庄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一审宣判后,李庄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在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李庄案。7天后,重庆市一中院对律师李庄伪证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一审判决有期徒刑2年半的量刑部分,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李庄不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判刑的第一位律师,也不是最后一位。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刑法》第306条专门针对辩护律师制定的,这是悬在所有刑事辩护律师头上的利剑,只要稍有不甚,参与刑事辩护的律师就可能被指控犯罪锒铛入狱。如果律师因为其他的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律师界没有异议。但是妨害作证罪却不能让律师心悦诚服。在此,律师只能机械的就公安机关取得的证据、口供作认罪服法式辩解。
由此以来,辩护律师的作用就成了花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寻求律师帮助的积极性就消失了。冤家错案就难以避免。媒体披露的重大冤家错案都与司法机关的专断和刑讯逼供有关,而辩护律师的缺乏和意见不被尊重是主要原因之一。
辩护律师制度的存在不是替犯罪分子开脱罪责,而是监督和制约司法机关,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讯逼供、被滥用权利追究刑事责任。当然,由于很多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伤害极深,容易引起民众公愤,所以一旦一个人被关进监狱追究刑事责任,民众都会千夫所指。但往往会因为不理性不客观的证据和判断造成冤家错案。而民众的激愤往往是不承担法律后果的。
传统习惯的影响,一些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中“重口供轻证据”,或者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办案,少数案件刑讯逼供就产生了。刑讯逼供就会造成少数案件中被屈打成招造成冤假错案的情形。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口供先后不一致已成为司法惯例。
为什么呢?一是刑讯逼供多数发生在公安机关,就算没有刑讯逼供,多数惯犯、恶性犯罪嫌疑人惧怕公安机关也会说的多一些;二是法院都是质询式审案不存在刑讯逼供,被告人身心放松改变侦察阶段供述逃避、减轻罪责成为必然。辩护律师参不参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存在改变供述、翻供可能。但是由此针对辩护律师设立一项罪名实在是荒唐至极。
不可否认,少数辩护律师存在为减轻被告人罪行诱导其庭审供述情形,但是如果是一个刑事犯罪案件客观证据充分,口供如何不影响罪名成立。现实的情况是,刑事案件过分依赖口供定案导致没有口供或者被告人翻供难以定案,这是审判不客观不科学的表现。过分依赖口供的结果就是容易因为客观事实的出现,彻底否决案件判决结果。赵作海案件就是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律师界对李庄案件的质疑在于黑社会老大龚刚模的举报是否是为了洗脱罪责栽赃陷害,其次,龚刚模案件并没有开庭所谓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行为并没有形成。完全是龚刚模片面之词说辩护律师使眼色诱导其改变供述。这里简直是无稽之谈。笔者认为,任何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证证实辩护律师诱导其改变证言的说辞都不能成立,因为被告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其反复无常说辞不能排除其扰乱视听逃避法律责任的嫌疑。而刑事案件是否有律师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会反复改变口供,尤其是黑社会犯罪分子。
不久前,有个农民问笔者他们的行为是否违法:他们村50名村民联合起来推选代表、向上级机关反映当地政府违法行政滥用职权征用土地的问题,结果被当地以非法机会惩罚。笔者说这是合法行为。《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数众多情况下推选代表人行驶民事权利。地方政府将村民联合起来推选代表权益维护行为定位非法集会很荒唐,如此以来同学聚会、电影院看电影都是非法集会了?这个例子说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滥用权利就可以随便的追究公民的法律责任。律师妨害作证罪不过是为司法机关滥用权利制裁律师创造了便易条件而已。
刑讯逼供可以是犯罪分子改变供述;法庭审问促使被告人翻供;辩护律师讲解量刑情节和罪名刑罚的轻重关系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改变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次犯罪或者接受惩戒熟悉司法程序规律,也促使其改变供述;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犯罪后、羁押后会从多种渠道获取司法程序规律,在侦察机构和审判机构形成不同供述。
看守所是个鱼龙混杂的地方,很多犯罪嫌疑人是惯犯具备相当的刑事法律知识,初犯在看守所很容易被惯犯传授脱罪辩解方式方法导致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审判做出不同供述。犯罪分子的文化知识不断提高,也是其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不同供述的原因。这些不用律师诱导。如此种种,为何刑讯逼供不受法律责任追究,被告人反复改变供述不会增加罪名,唯独辩护律师多了一项罪名呢?在此,司法制度上设立律师制度岂不成了摆设?
李庄这个鸟人很多人恨死他了。司法机关恨李庄是因为李庄贪财、在司法机关搅局不听?重庆当地民众恨李庄是因为李庄给黑社会老大辩护脱罪;一些律师恨李庄是因为其业务行为不检点给律师形象抹黑。似乎李庄是众怒难犯不惩戒都不行。但是李庄如果是因为其他犯罪行为被追责,律师界无话可话,因为妨害作证罪被追责律师界就不敢苟同了。
律师权益难以保障,公民权益就难以有效维护。司法公正任重道远,法治社会面临艰巨挑战。笔者认为,在《刑法》没有公平设立司法机关人员刑讯逼供妨害司法公正罪设立之前,任何旨在专门针对辩护律师妨害作证罪的司法活动都是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侵犯和践踏,也是对律师制度的亵渎,违背《宪法》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的原则。
现在,一些民众因为落马律师为黑社会老大辩护而千夫所指,甚至极端的表示对整个律师队伍不满,这是法治社会不应当有的现象。民众对司法不公现象的愤怒不能由手无缚鸡之力律师来承担。这说明国家的普法教育和公民文明程度还不够。另一方面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
重庆官方高调再次对李庄提起公诉体现的是司法机构对辩护律师权利挤压;律师代理和辩护没能改变司法不公现象导致部分民众对律师李庄落井下石;司法机关刑讯逼供不是犯罪,被告法庭翻供辩护律师就可能被追妨害作证罪?辩护律师和经常从事公益法律活动的律师都在担忧李庄是不是自己的归宿。惩戒一个行为不端律师不要紧,关键是要树立公众对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的信心。相信在胡锦涛总书记“严格依法行政弘扬法治精神”的指引下,中国的法治社会进程将取得新的飞跃发展,李庄不是所有律师的归宿。www.fazh.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