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二晚上的论证与辩论分析课讲到谬误分析。在正式讲课开始之前,我请同学们针对近日法英美等多国联军打击利比亚现政权表达不同的观点并提供理由——实际上安排了一个论证练习的环节。我知道,如果事先不加控制,这个环节势必将发展成为一整堂课的辩论,这样,课就没法讲了。所以,我把程序和时间都设定好了——
在沉默了一两分钟之后,同学们纷纷举手发言,果然已近辩论之势。只是由于时间的限制,没有充分交火。
有同学在发言中指出,这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但不是一个可以说服的话题,因为它太取决于不同的价值观了。如果大家都接受一个价值观的话,那么,说服才是可能的。
还有同学说:这个辨题中的“正当”本身就存在争议:正当的标准是什么?不同价值观的人,对“正当”的看法是不一样的。所以这位女同学建议:辨题应当改为:“中国是否应当支持多国联军打击利比亚现政权?”
我理解这位女同学的意思:与其抽象地讨论正当性,不如探讨中国政府现实的策略选择问题更为实际。此外,这个辩题选择的背后,恐怕还有一层深意,那就是,试图回避价值观——判断标准的分歧,给辩论结果限定一个更为确定的空间,因为“中国的选择”这个具体的限定条件,实际上限定了“什么样的选择对于中国才是好的选择”这样一个以中国作为价值归宿的条件,因为至少讨论这一话题的中国人,在这一点上应当是相同的。
但我仍然怀疑这样的辨题能否回避价值分歧。因为,正是在当下的中国,价值观已经多元。只要看一看我后来让同学们选择作为分析练习的网络论争,就不难理解这一点。
实际上,在确定这个辩题和简单陈述事实时(有同学要求简单介绍一下事实,我先请一位关注新闻的同学简单陈述,然后我做补充),我就清醒地意识到自己价值观的介入,并力图尽可能在陈述事实和辩题中排除掉倾向性暗示。所以,我选择了“正当”这样一个可能更普遍的概念,它本来就是是一个道德伦理的基本概念。没想到“正当”本身还是受到了质疑。
面对那位女同学的质疑,我说:“正当”,应当是一个普遍的标准,而不是某一个特定主体的利益。但是,你如果认为利比亚人民自己的安全、幸福和自由是正当性标准优先考虑的因素的话,并且能够说服他人接受这个标准的话(其实,他人很难否定这个标准),那么,这个“特定群体”的利益,就上升为正当性的普遍标准。所以,虽然“正当性”的标准可能存在争议,而且不能避免争议,但是,它还是可能通过争议取得共识的。
我对那位女同学说:虽然你不接受这个辩题,但如果它是一场辩论赛的辩题的话,那么,你就只能接受它,然后在“正当性”的标准问题上与对手交火——这也是辩论赛中最常见的情形。
此外,在设计这个辩题中我斟酌再三的还有如何表述被打击的对象:我使用的是“利比亚现政权”这个概念,可能是有倾向性的。即这种目标的“限定性表述”,有利于支持“打击”的立场。因为也完全可以认为:这就是在打击一个“国家”,而不只是“现政权”。因为,如果对任何一个国家的打击,都可以被表述为打击一个“现政权”的话,那么,什么才是对一个“国家”的打击呢?但是,我如果把辩题中打击的目标设定为“利比亚”,那么,则是有利于另一方的暗示:它暗示的是:利比亚是同仇敌忾的。同时已经暗示了“打击”的非正义性。
所以我在程序的设置中才写道:“也许,我应当换一种表述方式?”。
因为,说实在的,对待这个问题本身,我不能避免自己的价值观。
事实上,我厌恶那个当了那么多年国家领导人,又说自己“不是总统,因此没有什么职可辞”的人,希望他早早下台。但是,在好几个西方强国以“吊民于水火”的名义对一个国家发动打击的时候,我也感到不安,因为:谁来保障他们的行为是正当的、无私的呢?他们的行为,与上一个世界之初打入北京的“八国联军”有什么不同呢?与更早时候火烧了圆明园的英法联军有什么不同呢?这都需要论证。因为,当时的中国人民,也是生活在清王朝专制统治的“水火”之中啊!如果我们接受当下西方多国联军打击利比亚“现政权”的正当性的话,那么,我们,作为中国人,能够接受一百多年前八国联军、英法联军打入北京的正当性吗?我们会认为,当年的“联军”只是在打击一个“现政权”,而不是在侵略我们的国家吗?
也就是说,当我们对“他人打击他人”的正当性进行评价的时候,我们自己难道真的不在其中吗?
在凯迪社区“猫眼看人”论坛上一篇题为《无耻霸道竟然以联合国名义侵略小国家》的主帖后面的论争中,在那些相互咒骂的口水之间,只有这两个对立的帖子给我较深的触动,其一是:
卡扎非无论对与错,是利比亚人民内部事情
那希特勒搞集中营,也是德国内部的事情。
其二是
回忆八国联军侵略我们国家,不也是打着联合国名义吗?那时我们的人民没有支持他的啊,和现在的利比亚人民不是一样的吗
它们正是对立的价值观、对立的价值标准。尽管后一个帖子有明显的史实错误。(那时候还没有联合国呢)
当然,不仅辩论背后有价值观。论证背后也有价值观。比如上一节课我讲到论证力的分析评价时,讲义中有一句话:
“人们对不同事物的价值排序、价值观隐然存在于论证的后面,影响着论证的强弱。”
这句话可能没有说明白。我在课后又增加了一个案例,这次课上做了补充。它引自张天蔚最近博客上的《交警是干什么的》一文对南京彭宇案中法官推理的分析:
彭宇案引发社会强烈不满的根本原因,在于主审法官在其判词中所作的诸如“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之类的“推理”。在如此“零度情感”的推理中,法官笔下的“社会情理”,就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自利之理,依此“情理”,不仅否定了彭宇救人的事实,而且从根本上否定了见义勇为等利他行为存在的可能。彭宇案作为“划时代”的判决,每每成为“见死不救”者的自辩理由,其核心的原因并不仅仅由于彭宇的败诉,而更多地缘于这个荒唐的推理。
南京彭宇案中法官的推理之所以是弱的论证,正在于他的价值观不能为社会所接受。这种价值观低于社会提倡的价值观,尽管它可能基于某些生活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