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造成并加深社会不公的三大毒瘤
李国芳
社会不公越来越受到关注和抨击,是与和谐发展相背离的社会丑恶现象。探究起来,窃以为,造成并加深社会不公的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这三大毒瘤,必须在最短时间内下大决心、下狠功夫除掉。
社会主义法制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事求是地评价,共产党执政以来、甚至在创建革命根据地时候,就始终不渝地追求民主法治,而且取得有目共睹的重大成就,特别是在法律建设方面成就巨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涵盖政治经济社会方方面面、日益完备的法律体系,从根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客观地讲,在实现“有法可依”的同时,我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尽人意,特别是在某些方面、某些领域、某些地区和某些机关机构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逐渐演变为造成并加深社会不公、社会不稳的三大毒瘤。
有法不依,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不依,二是变相不依。所谓直接不依,就是法律制定了、实施了,但就是得不到落实,突出例子,就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不实施。本来该法历经艰辛终于出台,然而出台多年却得不到实施,是造成高速公路收费严重腐败的根源,为专家和群众所抨击。所谓变相不依,就是法与法之间打架,既有同一层面的法打架,也有不同层面的法在打架,执法和司法人员就有可能不真正依法办事,而是利用老百姓不懂法寻找借口钻空子去选择对自己或关系人员有利的法。这相对而言比较普遍,而且不易被发觉,例子枚不胜举,突出体现在同一性质的案子,却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和执法机关、不同当事人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
执法不严,突出表现在选人用人领域、经济领域和法律服务领域。在选人用人方面,现在腐败分子层出不穷,贪污贿赂、挪用失职所涉金额越来越大,还不断出现大案要案窝案,一拉一大串、一挖一大圈。这不能不说是在选人用人上不严格按照规定、考察和监督流于形式、书记或者极个别人专制造成的恶果,以至于许多溜须拍马、买官卖官、到处钻营的“病人”选拔到领导、重要和关键岗位上来,案例常见报端;还存在因人设岗、超编设岗、吃空饷等现象,如最近热炒的某市设立近20个副秘书长等相关报道。在经济领域,突出体现在工程超标已成彻头彻尾的妓女牌坊,腐败令人咂舌。如据中国经济周刊,2011年国家审计署《10省区市部分机场建设情况审计调查结果》显示,23个机场项目的359项合同,存在违反招投标程序的问题,涉及金额19.38亿元。又如2010江西萍乡市纪委、监察局通报查处了一起串通操纵投标的窝案串案,涉案标的金额达2亿多元,涉及串通投标公司100余家,共有22名官员涉嫌违纪。个中内幕,既有投标人之间的暗箱操作,也有投标人与中介机构的串通作案,还有招标管理机构有关人员的一手操纵,更有少数领导授意操控。在法律服务领域,一是法律服务所肆意扩大服务领域、层次,包围基层法院设点失控,人员更多来自政法机关及其基层部门,利用原来政法资源办案;二是人情案盛行,一些大案要案案源被极少数人通过各种关系掌控,即便是一些中小案源,也被各种供关系左右。典型案例是东方卫视报道的“重庆首届十佳女律师”胡燕瑜,是重庆市法官学院院长、原重庆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局长乌小青的情妇,不断利用乌的关系和权力办案,仅某银行在重庆高级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的一个标的数亿元案件,乌小青人久拖不执行,当银行变更胡燕瑜作为该执行案的代理律师后,乌积极运作,一个月内便成功执行,胡燕瑜得到律师代理费高达4000万元。一些大案要案,尽管人情、关系引来的代理律师发挥作用,但作用非常有限,实际上是层层反映层层干预的结果,只不过现实中这些律师被贴金、增强名气罢了。一些机关、单位宁愿舍近求远聘请律师代理,看中的往往不是代理水平,而是其背景、关系,或者顶多是其被贴金、被名气大。
违法不究,不是媒体经常有这样的报道吗:一些贪官污吏“带病”提拔重用,多次被举报却不仅未受到查处反而越举报越被提拔重用?这是典型的违法不究。这里另外想说的是法大还是纪大问题。应该说,纪检机关查办腐败行为,成就巨大,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现在对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是先查办违纪再查办违法。一些案子,如果既违纪也违法,但在查办违纪过程中出于治病救人、坦白从宽需要,只要当事人坦白交代或退还赃物赃款后,就有可能只做违纪处理而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了,这样就可能增强了违法违纪者的侥幸心理、降低了违法违纪查处概率、力度和成本。窃以为这不科学,可能是造成贪污腐败现象上升的一个原因,应该完善改进,建议实行先查办违法在查办违纪程序。从权威性来看,法比纪大、更为严肃、严厉;从查办手段看,司法机关更为先进、丰富、科学;从查处力度看,查处违纪弹性太强,而追究法律责任则相对要硬;从定性看,是否违法,纪检机关没有被授权;而司法机关却可以依据行政法律法规判断是否违纪;从震慑力看,对贪官污吏一开始从违法角度查处,震慑力度要大得多,更能消除他们侥幸心理、提高他们腐败成本。在查办违法过程中,如果查出违纪不违法,就可提出司法建议,进行违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