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问你:“韩国人口不到一千万,对不对?”你会怎样回答呢?众所周知,“韩国”一词是一个多义词,既可以指“战国七雄”之一的韩国,也可以指“南朝鲜”。现在人们提到的“韩国”,一般是指“南朝鲜”。因此,“韩国人口不到一千万”这句话,在一般情况下是错误的,因为现在韩国人口有五千万。但如果一个人刚看完一本战国历史书,问你“韩国人口不到一千万,对不对?”你就应该明白,他所说的“韩国”,是指“战国七雄”之一的韩国,那么“韩国人口不到一千万”这句话就是对的。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有时候,相同的词可以表达不同的含义,例如“韩国”一词可以指不同的国家;而有时候,不同的词又可以表达相同的含义,例如“韩国”和“南朝鲜”都是指同一个国家。因此,我们在讨论任何问题时,都应该明确概念的真正含义。
最近,杨支柱先生发了一条微博说:“家庭计生虽然不直接侵犯人权,但也是计划生育意识形态的一部分,不过把‘山中贼’变成了‘心中贼’而已。家庭计生仍然:1、视人口为包袱,对少生趋势推波助澜,无法维持社会可持续发展;2、意外怀孕怎么办?一律堕掉?”
我不知道杨支柱先生所说的“家庭计生”的确切含义是什么。下面分两种情况来讨论:
第一种情况,杨支柱先生所说的“家庭计生”是指“家庭计划”。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计划的定义是:“个人和夫妇自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生育间隔”。可见,家庭计划就是夫妇自主生育,也可以说是生育自由。从这个定义出发,我们推导不出家庭计划“视人口为包袱”这个结论。关于“人口是负担还是资源”这个问题,我以前在《人口是谁的负担?谁的资源?》一文中已分析过了,在此不再重复。
第二种情况,杨支柱先生所说的“家庭计生”并不是指“家庭计划”,而是指“视人口为包袱”的那种东西,但他并没有对“家庭计生”作出明确的定义。
2009年3月,我在人民网E两会上提交了第2193号提案《“计划生育”应转变为“家庭计划”》,对“家庭计划”一词,我采用了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夫妇自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生育间隔”(我省略了“个人”一词,是考虑到生育是夫妇两人的事,而不仅仅是一个人的事)。然而,后来我发现一些人有意或无意地歪曲“家庭计划”一词,为了避免引起误解,后来我倾向于用“自主生育”一词来代替“家庭计划”一词。因此,2010年和2011年我在人民网提交的E提案,题目用的是“自主生育”一词。自主生育的定义也是“夫妇自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生育间隔”,与家庭计划的定义一样,但不容易引起误解。
那么,家庭计划是不是“对少生趋势推波助澜”?相对于自然生育来说(自然生育是指不采取任何避孕手段,能生多少个孩子就生多少个孩子),家庭计划当然是少生人口。但相对于强制少生政策来说,家庭计划就是多生人口。比方说,现在有一些夫妇想生二胎或三胎,但由于中国实行强制少生的政策,他们如果生二胎或三胎,就要受到重罚,因此他们不敢生二胎或三胎;但如果中国实行的是家庭计划,那么这些夫妇愿意生多少个孩子就生多少个孩子,没有任何部门会处罚他们。另外,对于不孕夫妇来说,家庭计划也是多生人口,因为家庭计划还有一个内容是不孕症的治疗。也就是说,家庭计划的目的,就是帮助育龄夫妇实现生育意愿,让不想要孩子的夫妇有权不要孩子,让想要孩子的夫妇有权要孩子。
12月3日《广州日报》报道:12月1日,兴宁市新圩镇虎洞村42岁村民刘源清和38岁的妻子谢某英争吵后离家出走,做梦都没想到妻子会在他离家后,狠心向年仅10岁、8岁的两个亲生女儿灌食剧毒农药,又将2岁和4岁的另外两个女儿杀死在床上,再服农药自尽。刘源清在惠州博罗打工,靠骑单车下乡收废品为生。案发前2日,他回到家中,妻子谢某英告诉他,她又怀孕了。刘源清与谢某英结婚10年,育有4个女儿,家里一贫如洗。夫妻俩决定不要肚里的孩子。11月30日上午,刘源清陪谢某英来到当地医院,由于手续不完备,医院拒绝给谢某英做手术,两人只好悻悻回到家中。12月1日凌晨时分,刘源清与谢某英为人流的事发生激烈争吵,刘源清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不久便发生了上述的惨剧。
从上面这篇报道可以看出,刘源清夫妇并不打算生5个孩子,但由于不懂得避孕,结果怀上了第五胎。可以设想,如果这对夫妇获得家庭计划的帮助,懂得避孕知识,没有怀上第五胎,这个悲剧可能就不会发生了。
下面谈谈杨支柱先生提到的“意外怀孕怎么办?”这个问题。事实上,家庭计划的一个目的,是减少意外怀孕的发生。但如果意外怀孕了,是否应该堕胎?我以前在《人口政策与犯罪率的关系》一文中表明了我对堕胎的态度:对于三个月以内的胎儿,由孕妇决定是否堕胎(或由夫妇双方协商决定);而三个月以上的胎儿,已经具有人类的基本生命特征了,胎儿的生命权理应得到保护,不能随意堕胎了。
那么,不能随意堕胎与生育自由是否互相矛盾?当然不矛盾。正如言论自由不意味着诽谤自由一样,生育自由也不意味着堕胎自由。众所周知,一个有生育自由的国家,当孩子出生后,父母也无权杀死自己的孩子。同样道理,如果法律认为三个月以上的胎儿已经具有人类的基本生命特征,甚至可以算得上是一个“人”了,那么当然不能把这个“人”堕掉。美国以及一些西欧国家并没有堕胎自由,但我们不能因此而说这些国家没有生育自由。
从“韩国人口不到一千万”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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