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北首富”二审叫屈,真屈吗?


  “我只是行贿,为什么判得比受贿还重?”——广东韶关宜达燃料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全国人大代表、“粤北首富”朱思宜案,由广东省高院派员在河源中院二审开庭。庭审中,朱思宜认为一审法院判刑16年过重,恳求改判。(11月27日《京华时报》)

  过去,我们常听一些受贿贪官抱怨“收钱的判刑,送钱的没事”;如今,又有行贿商人抱怨“我只是行贿,为什么判得比受贿还重?”于是,衍生出来一个疑问:行贿与受贿,究竟是鸡生蛋还是蛋生鸡,到底哪个应该比哪个判的重?

  其实,争论行贿受贿是鸡生蛋还是蛋生鸡,本身就是一个伪问题。行贿者既有被动无奈的,也有主动出击的,贪官受贿除了主动索贿,更有一些贪官感叹:行贿的人都是含着眼泪让我把钱收下的,我觉得我不收就对不起他们。至于到了法庭上,行贿受贿双方互相抱怨谁害了谁、谁应该判的更重,根本无所谓鸡与蛋,而是纯粹的“狗咬狗”,为的是给自己卸责减刑。

  在更普遍的现实中,行贿受贿者其实是一对牢固的腐败同盟关系,长期你好我好地一切尽在不言中。直到东窗事发后,这种同盟关系才被打破:行贿者抱怨受贿者“不送钱根本办不成事”,受贿者则抱怨行贿者“啥时候也不会说出去”的承诺根本靠不住。

  在得到查处的数量有限的腐败案件中,“行贿无罪”更是当前一块最大的短板。因此,一些网友对被重判的朱思宜表现出同情,并且揶揄道“受贿者高兴了,看行贿者以后还敢举报”,实则大错特错。人家为减轻罪责互相“狗咬狗”呢,我们激动个什么劲?

  回到朱思宜案,他之所以被重判,其实只是一个专业的法律问题。朱思宜一审被判16年,是因法院认定其犯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而两罪并罚。朱思宜则认为,自己只犯单位行贿者,不犯行贿者,所以判重了。朱思宜将200万元送到公安局长家中,究竟是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交给法院去独立审判即可;但应该看到的是,“单位行贿”事实上已经成为行贿无所顾忌的一块挡箭牌。

  我国刑法规定,犯单位行贿罪,无论数额如何巨大,主要负责人刑期皆在五年以下;而犯行贿罪,则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现实中,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根本不是泾渭分明,很多行贿者正是借着单位行贿的罪名而轻松逃脱法律的严惩:出事的概率本身就不高,出事了还有单位行贿的挡箭牌可用,为私利而行贿焉能不成为一种猖獗现象?于是为了达到目的,即使“含着眼泪”也要把钱送出去。

  严厉打击腐败行为,行贿受贿一个也不能少,他们谁也不值得公众同情。我们既不必纠结于行贿受贿鸡生蛋、蛋生鸡的伪问题,更不必为他们在地狱门前的“狗咬狗”表演而同情心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