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监管风暴来袭


                         /李保华 

              本文原载《大众理财顾问 11年第12期      

  

  下半年以来,银监会屡出重拳整肃理财产品市场。6月末,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整个销售流程进行规范和控制。7月初,又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叫停6类理财产品,一定程度上放缓了几类高收益产品的发行速度,并将理财资产池中涉及委托贷款、信贷资产转让等六项行为列为违规模式,要求银行进行自查和整改。109日,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销售环节规范银行理财市场。

  理财新规实施之后,备受国人青睐的银行理财将会发生几大变化,随之对热衷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客户产生重大影响。

  收益波动性风险加大

  今年以来,理财市场竞争火爆,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也在节节攀升。上半年,银行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4%6%,部分银行甚至推出了收益率超过20%的理财产品。

  新出台的《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教授赵锡军表示,银行只是代客理财,并不能决定到期收益。理财产品不同于存款,有达不到收益的风险,销售人员应该在推销产品时明确告知客户。

  由于银监会要求清理理财产品资金池,目前绝大多数银行新发的理财产品都已明确投资方向,不像原来的投资方向是个大池子。业内人士称,清理过后,理财产品收益很可能出现震荡。

  据悉,这一整改被要求在30天内完成,不按期完成的将被罚暂停发行和销售新的理财产品。数据统计也显示,10月份以来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锐减,《办法》发布后1周同比降幅超过30%

  原来不少银行的理财产品都是设置资金池,这个池子里既有不同的产品,如票据、信托、信贷资产;也有不同期限的产品,如7天的票据、3个月和6个月的票据等。现在银行既发了3个月的理财产品,也发了6个月的理财产品,假设6个月的产品到期亏损了,而3个月的理财产品已经提前实现收益拿走了收益,那亏损是不是要全由6个月的理财产品来承担?业内人士表示,由于池子里的产品期限不同、风险等级不同,如果其中一个产品出现风险,哪些产品承担损失、承担多大损失就容易出现纠纷。

  也有银行业人士称,规范之后,现在绝大多数发行的理财产品都已经是一一对应的产品了,比如7天理财对应的就是7天的票据,3个月理财对应的就是3个月的票据。虽然投资方向很明确,但单个理财产品收益可能出现震荡。这位人士表示,原来有池子平抑收益的波动,对应后,投资对象收益如何,客户就拿多少收益。比如原计划理财产品收益5%,但1个月后如果市场资金价格发生变化,收益就有可能降到4%

  理财产品将分级销售

  《办法》规定,今后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需对理财产品实行分级管理,此举将帮助投资者避免误入高风险雷区

  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同时,首次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均需由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在此次颁布的《办法》中还规定,如果客户超过1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还需接受二次评估。据了解,目前大多数银行对客户的风险评估仍采取的是一劳永逸式的一次性评估。

  现在部分银行出于适应行业监管新规的要求,已经开始进行理财产品分级管理。如在招行网站上,所发售的理财产品均注明风险等级,从极低、低、中等、较高至高依次分为5级。而民生银行则采用数字分级,15级风险逐渐递增。该行同时规定,网行可购买的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为12级,风险等级为35级理财产品需要到营业网点办理购买手续。

  超短期、高收益理财产品难再现

  今年以来,央行5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银行流动性压力加剧。中信银行理财分析人士认为,与去年相比,今年银行理财产品呈现出两大特点。一是产品短期化,二是短期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较中长期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出现倒挂。

  相关人士认为,出现这些特点与银行利用理财产品对冲时点密切相关,有些银行为了月末冲点,出售短期理财产品,通过技术处理,将这部分钱留在账户上作为存款。《办法》对此提出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风险揭示更加充分和全面

  《办法》从3个方面对风险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风险揭示书,内容至少应包括风险提示语句、产品类型、产品风险评级及适合购买的客户评级、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和结果、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等。二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内容至少应包括办理理财产品的业务流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商业银行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内容。三是要求商业银行按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

  高风险产品销售门槛提高

  银行猛发理财产品的势头可能会随着新规实施而刹车。按照《办法》规定,风险评级为12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34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风险评级为5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一位银行业内人士则表示,在目前较大的揽储压力之下,银行势必要继续保持理财产品发行规模,有可能增加低风险利率产品所占比重。

  对于低风险的产品,目前几乎所有银行的理财产品早已经实行了门槛5万元的准入标准。其中最大的一个变化在于对一些中等风险以上的产品来说,门槛较以前将有所提高。比如某银行的部分理财产品,如果按照《办法》执行,风险评级为中等风险,那么起售门槛就要提高至10万元。这样,一些资产规模较小的客户可能会被挡在门外。

  不少业内人士也认为,目前发售的货币和债券市场型的银行理财产品,风险都是非常低的,不少银行都将其归为低风险或极低风险,所以,《办法》带来的影响可能极其有限。

  需要提醒的是,《办法》规定银行自主对产品风险进行分级,这个规定从明年11日开始执行,银行也会根据这种情况来调整风险评级,将会有更多适合低净值客户的产品发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