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免征额技术化


个税免征额技术化
陆善民
 
关键字: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基尼系数导火索
 
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每过几年就要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个税免征额,先由财政部提出调整方案,再交全国人大讨论表决。2011年,因为对免征额的讨论扩大到媒体大众,致使全国人大也不敢擅自决定。后来方案交由网民讨论,然后再集中意见。最后的全国人大决议,把工薪所得个税免征额从过去的月收入2000元一下子提高到月收入3500元,超过财政部的方案提高到月收入3000元。全国人大的理由是“顺应民意”。
如此动用社会公共资源讨论提高个税免征额合适吗?笔者认为不合适。理由有以下几条。
1. 不利于社会和谐。开征个人收入所得税,目的是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向高收入者征收个税,收入越高,税率越高,然后将所得税用于公共福利、社会保障,或者直接转移支付给低收入者,从而降低基尼系数,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由于国家税收的强制性、制度性,高收入者即使不情愿也只得服从。而如果鼓励高收入者在媒体上提出过高的个税免征额诉求,在社会比较和谐、基尼系数较低的情况下,问题还不大;而如果在社会贫富差距较大、基尼系数较高的情况下,则很可能造成贫富对立公开化、群体化,从而刺激阶级矛盾,容易构成社会不安定的导火索。
2. 个税免征额的提高完全可以通过技术化处理。个税税制通常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免征额,这是个基础。另外一个是累进税率。累进税率相对固定,并不妨碍个税的调节作用。免征额的调整通常带有质变的性质,有划线的味道。免征额定在月收入3000元,表示月收入高于3000元的个体属于高收入者,月收入低于3000元的个体属于低收入者。由于高收入者需要缴纳个税,所以高收入者不能定得过多(即免征额不能定得过低)。“高收入者”定得太多,可能形成抗税群体。高收入者也不能定得过少(即免征额不能定得过高),那样可能失去调节作用。上下左右权衡,高收入者比例定在38.2%、低收入者比例定在61.8%,将趋于最佳位置。个税累进税率的设计,使得:百分之三十八点二的高收入者占有百分之六十一点八的社会财富、百分之六十一点八的低收入者占有百分之三十八点二的社会财富,这时候的基尼系数大约等于0.33,接近最佳状态,社会和谐稳定,比较理想。具体操作如下:当个税纳税人占全体有收入人群的比例达到40%时,提高个税免征额,使这个比例下降到35%.如此反复,平均而言,占比近似38%
3.现实例子。首先看中国的例子。在中国大陆,原来个税免征额是月收入2000元,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体工薪收入人群的比例是28%。如果考虑到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等等纳税人数目,纳税人人数会增加,但是纳税人占全部有收入人群的比重,可能仍然不足28%,因为存在大量农村低收入人群。20119月,将工薪所得税免征额提高到月收入3500元,纳税人占比下降到8%,远远偏离最佳值38.2%。毫无疑问,这样提高个税免征额,贫富差距将进一步扩大,基尼系数将进一步提高。
再看外国的例子。有的国家,包括个别发达国家,个税纳税人占比长期超过38%,也不合适,没有必要。有的国家为了多征税,决定把个税免征额下降一半,或者把退休年龄延长到67岁,……此等操作,其科学性令人生疑。
个税征管制度的技术指标确定以后,由行政主管部门按时依据统计数据执行就可以了,从而节省社会成本。(201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