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7日,我应歙县纪委之约,于这一天的上午九时到达歙县政府大楼某会议室。当时在座的有:歙县纪委某负责人、歙县公安局一个副局长、歙县财政局的工作人员、歙县文物局的工作人员、歙县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歙县法院行政庭的某庭长,歙县政府的律师。
主持人开门见山的说道:约我主要谈两件事,一件是歙县国土局已经作出了没收徽商大宅院的决定,想听听我的意见;另一件是就四年前黄山纪委查封的古董考虑到安全问题,现在由他们“代保管”听听我们的意见。因为我是公司的律师,故而约我来谈。
对于第一件事,我回答道:歙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没收徽商大宅院的决定,从程序到实体都是错误的。我们将按法律规定坚决维权到底。
对于此事我有两点始终不解:1、要问我这一问题,完全可以在国土资源局,由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询问即可。况且,我前一天就在歙县国土局。为什么要由歙县纪委专门召集会议进行询问。2、为什么歙县法院行政庭的法官也来参加这么一个会议?是他们提前介入了?(因为按法律规定,我接下来打行政官司,就是在歙县法院行政庭)可是我还没有起诉呢!抑或是想暗示我什么?
对于第二件事,我首先是拿出徐普来案的判决书,我说道,我们都是识字的,我们应该先看看判决书,应该先搞清楚这些古董是否是涉案资产。如果是涉案资产,那么就不是是否要代保管的问题了,直接就应该由法院执行进国库了。如果不是涉案资产,那就是徐普来的合法财产,应该由他们家人自己保管。同时我再三强调:根据判决书,这些古董不是涉案资产,公司无权“代保管”他人的合法财产,因此公司不可能在所谓的安全责任书上盖章的。应该有徐普来的家人自己作出决定。
对于此事,我也始终疑惑:案发时由黄山市纪委查封的财产,怎么就没有随案移送检察院和法院?现在法院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了,这部分古董如果是涉案资产,理应由法院予以执行,怎么还是由纪委来处理?根据判决书,这些古董根本就不是涉案资产,为什么结案已一年有余了,还不予以退还当事人?还要予以“代保管”?
记得当时,我问了主持人:是否在歙县只要老百姓家存在安全问题,政府都是采取对老百姓家的财产予以代保管?
看来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这只是我们的“理想”。当“法律”遇到了“权力”,只能是一个结果,那就是梁山泊上的智多星——无用。
法大乎?权大乎?—— 一个永远绕不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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