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小客车车牌拍卖摇号措施违宪审查


建议对小客车车牌拍卖摇号措施违宪审查

户籍差别摇号购车入户违反《交通安全法》和《宪法》?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依据该规定,北京市户籍居民和外地户口进京5年以上缴纳社保费以及个人所得税的居民、可以通过摇号方式取得小客车登记入户指标。这就意味着没有取得小客车入户指标的购车人在北京市无法办理车辆登记落户手续。此举的目的是为了缓解交通拥堵,合理控制小客车数量增长。

提起北京的交通拥堵,大家都用“首堵”来形容。市内每小时行车速度不超过20公里,挤公交上下班要分别花1-2个小时。因此,北京市普通居民对限制小客车数量和增加小客车停车收费标准、以及实施单双号限行等措施都寄予很高希望,幻想这些措施能够解除北京的交通拥堵状况。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违宪

在缓解交通拥堵的大旗下,民众对提高中心城区停车收费标准和单双号限行都能理解,对限制小客车数量也不敢反对。但是以摇号分配小客车入户指标的做法,尤其是北京市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的不同差别待遇,这不能不引起外籍居民和潜在购车居民的质疑。凡是有权利的地方就可能产生腐败和不公正。入户指标实施控制,这就让买车落户成了一种稀缺资源,指标控制机构就可能暗箱操作和腐败。

对外籍居民提出5年以上居住期限和社保费、个税要求这本身就是一种歧视。为什么地方政府总是要拿外地人开刀?按照北京市逻辑,外地户口5年以上交社保和个税,也应当享有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廉租房的同样待遇。但是,实际上外地户口人员并没有享有本地居民的待遇。《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之上的特权。因此,《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让一些民众丧失了获取汽车财产的市场交易条件和机会造成公民法律地位不平等、对本地居民和外地居民在购车入户指标控制上实施歧视待遇违反《宪法》规定。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违反《交通安全法》

《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入户登记只需要提供:(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这里没有要求提供社保缴费证明和个税证明。社保费是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权限,个税是税务部门审查事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入户登记手续没有权利,也灭有义务审查公民社保和个税缴纳情况。

《机动车登记规定》也没有要求单位和个人要通过摇号分配指标方式办理机动车入户,更没有要求外地户口居民提交社保费和个税缴纳证明。因此,《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作为地方规章违反了上位法《交通安全法》。《立法法》规定,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法律效力大于规章。规章与法律抵触时,规章无效或应当被撤销。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第四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摇号登记。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四)持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

  (五)持本市暂住证且连续五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人员。

小客车车牌竞价拍卖涉嫌行政垄断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机动车车牌拍卖指标控制违反《交通安全法》和《宪法》

机动车登记制度是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单位、个人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购买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方可上路行驶。未经登记不能上路行驶。交通安全法并没有机动车登记指标控制的规定,也没有车牌号拍卖的规定。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机动车数量进行控制,限制车牌登记。上海对机动车车牌实施指标控制并拍卖,这是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同时,车牌数量控制,并拍卖导致一些民众丧失了平等享有购买汽车并落户的登记的权利,人为造成公民法律地位不平等,违反《宪法》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的规定。

  机动车登记制度不是商品买卖行为,车牌拍卖是行政垄断行为,

这里机动车属于财产,但是机动车牌照却不是财产。现在上海、广东、安徽、吉林、黑龙江等地对机动车登记实行竞价拍卖发放拍照。理由是,机动车牌照属于公共资源。把机动车牌照作为资源而后理由行政权利高价拍卖销售实数荒唐之极。本质上,车牌号不是商品没有价值,他只是基于法律制度创设依附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识别符号。车牌号码可以用数字和字母编制出无穷个,但是号牌本身并不具有一般商品属性,车牌号码拍卖销售是由于政府滥用权利把机动车登记制度货币化。如果行政权利可以成为牟利的工具,那么所有的政府管理事项都可以进行拍卖销售,而政府也可以不断的创设性的管理项目或者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商业拍卖销售。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是赤裸裸的打劫民众财富行为,不是什么科学管理行为。权力商品化的结果就是严重的政府腐败行为。

当然,上海,广州、深圳等地进行机动车牌照竞价拍卖的借口是,为了缓解交通拥堵、减少环境污染等。这个借口不过是掩耳盗铃。实践中,上海的小客车牌照拍卖实施了十几年,小客车数量一直在增长,交通拥堵状况并没有因为车牌拍卖而好转。每年40-50亿元的牌照拍卖收入并没有减少公共交通乘车费用。在上海车牌拍卖巨额政府收益感召下,广东省、安徽、吉林等积极模仿。毫无疑问,机动车牌照拍卖登记入户是地方政府滥用职权增加购车人负担的垄断性暴利乱收费项目。

《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禁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利强迫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在机动车车牌竞价拍卖过程中,地方政府委托拍卖公司或者产权交易机构,对机动车号码进行竞价拍卖,强迫购车人以竞价方式购买,否则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最终,购车人不得不高价接受购买政府机构指定的拍卖公司的机动车号码牌。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本市对车辆号牌的发放实行总量调控。据此规定经过上海市政府批准,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委托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对机动车牌照进行竞价拍卖销售。而在广州则是设在广州市财政局的 广州市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公告,委托广州市产权交易所进行的。为此2008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每次竞价发放的小型汽车号牌号码应当从预留号牌中按顺序提取,最低不少于50个,广州、深圳、佛山和东莞市最多不超过500个,其他市最多不超过300个。当然,上海市所有机动车牌照都必须拍卖取得,而广东、吉林等地是部分号牌竞价销售,多数号码牌是无偿随机获取的。相比较而言,上海市的车牌拍卖制度属于典型行政垄断强迫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同时,上海市政府授权交通管理机关就机动车车牌委托国际拍卖公司拍卖,把不具有商品属性的车辆登记牌号变成商品,竞价拍卖,导致消费者不得不高价购买车牌号登记。这是强迫企业实施垄断经营的垄断高价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36条和17条规定。

摇号控制车牌或者拍卖车牌违反《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机动车登记制度是行政机关对购车人发放牌照允许其车辆上路行驶的行政许可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登记制度中并没有对机动车牌照数量进行人为限定,也没有对购车人车牌登记提出更多限制。

对小客车车牌号进行摇号指标控制或者竞价拍卖车牌号是对公民、法人等获取机动车登记权利义务限制,是在机动车登记许可制度之下增加的行政许可事项,它增加的公民和法人等的义务,超越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范围。地方政府额外规定,摇号或者拍卖取得机动车车牌号码,违反《行政许可法》第14 规定,属于擅自设立新的行政许可项目,即买车人先取得车辆号牌控制指标才能购车登记入户。地方政府无权超越《交通安全法》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的附加条件、摇号或者车牌号拍卖等,限制购车人登记入户数量和户籍对象等。

小客车车牌摇号或者车牌拍卖获取指标属于行政垄断下的垄断协议

公平交易的汽车买卖行为,消费者可以自由的选择骑车买卖时间和自主的选择车牌号码登记入户。但是,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权利控制汽车车牌号码,就会人为的造成车牌号码有限,使一部分消费者丧失自由、公平汽车买卖市场交易机会。在指标控制区域内的消费者由于无法取得汽车牌照,将无法与汽车经销商进行市场交易。客观上,在行政权利作用下,不同品牌区域汽车经销商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协议,就是不与没有取得汽车牌照指标的消费者进行市场交易,另一方面区域内消费者必须持有摇号、或者拍卖取得的小汽车指标才能与汽车经销商进行市场交易。

《反垄断法》规定,禁止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联合抵制交易、分割市场。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市场交易中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对交易对象实施歧视性差别待遇。北京摇号取得车牌指标和上海拍卖取得车牌指标才能购车落户的做法就是典型的行政权利作用下的垄断协议抵制交易行为,或者说是行政权利背景下下汽车经销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尔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垄断行为。户籍差别不应当成为享有不平等待遇的合法理由。

当然,有人会说,北京和上海的消费者可以买车后,上外地车牌,一个经常在北京或上海居住的人,去外地上车牌。这对购车人来说很不方便,一个在外地没有常住场所的人如何异地上户?除非造假?也不利于交通安全监管。更为重要的是,北京或上海对外地拍照北京行使还作了严格的限制和管制。总之,个别北京或上海本地居民规避,车牌指标控制异地上车牌改变不了车牌摇号或拍卖的行政垄断、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本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五)联合抵制交易;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缓解交通拥堵关键是提到车辆行驶成本,不是剥夺公民拥有汽车财产的机会

交通拥堵的根源是道路行驶车辆在一些时间短过多。汽车不上路行驶不会造成交通拥堵。公民和法人等购买车辆除了上路行驶,还是作为静态资产财富的体现。用行政手段限制公民购买汽车,等于剥夺了一些公民拥有汽车财产的权利和机会。这也是破坏市场交易自由的行政行为。不同地区采取限制车辆牌照的做法,还会导致汽车销售和产业的地区分割,行政不公平竞争和垄断。摇号或拍卖取得汽车牌照还容易产生腐败行为。

解决交通拥堵关键是解决道路行驶车辆集中过多的问题,而不是剥夺公民、法人购买汽车登记入户的权利。解决交通拥堵问题不是限制小客车数量的科学理由和依据。公民购买车辆不一定要上路行驶,或者集中在特定时间短上路行驶,而是作为财产或者长途旅行的代步工具。只要采取措施增加特定时间、特定路段车辆通行的成本,让更多的有车人选择不开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就可以减少交通拥堵。因此,过多的限制小汽车拍照数量将危害汽车产业发展。既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也剥夺了公民平等享有拥有汽车财产的权利机会。

北京为了缓解交通拥堵采取要号方式控制车牌号码数量,但是对外地户口人员设置了5年居住期限门槛和社保、个税交费证明苛刻条件,这是人为增加公民义务和负担的滥用行政权利行为,也是对外地户口人员的户籍歧视,人为制造公民身份地位不平等。虽然北京、上海等地实施小客车数量控制的动机很好,但是其行为却损害了公民的市场自由和财产权益、平等权利,违反《宪法》、《交通安全法》、《反垄断法》和《行政许可法》等。

上海市通过机动车牌拍卖入户的方式控制小客车数量增长和缓解交通拥堵,状况并不理想,不过是行政权力商品化,政府获取了一些号牌拍卖暴利。目前北京市机动车数量500万辆,个人小客车增长的数量将在一定程度饱和如果控制好公务用车和企事业单位用车数量增长,增加市内道路拥堵通行成本,增加廉价公交通行能力,让有车一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可以很好的缓解交通拥堵。

综上所述:正如居民有钱不一定要全部划掉,可以储蓄、可以消费。有车不一定天天开,可以开车,可以放在家里作为财产。限制公民买车等于机械的将车辆开成全部上路行驶的工具,排除了可以放在家里不开的因素。这就剥夺了公民平等购买拥有车辆的机会。

通过提高市区中心停车收费标准和开通廉价公共交通、限制公务车数量、提高市内道路通行成本、运用车船税等措施,可以缓解交通拥堵,不需摇号或者车牌拍卖方式控制车辆入户数量和外地人购车入户。法律上,就算是摇号分配指标,外地户口和本地户口居民应当享有同等条件,不应当歧视外地户口居民。汽车不仅仅是交通工具,还是公民财富的象征。居民购买汽车出了通行还有财富效应,只有汽车更多的发挥财富效应,较少通行功能,交通拥堵问题就可以消除。

汽车作为静态的财富不应当成为少数人的专利,不应当限制公民平等的购买拥有汽车财富的权利。平等权是《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而北京市《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限制和剥夺公民平等购买拥有汽车财产的权利机会,这是严重违反《宪法》的行为,同时,它也违反了《反垄断法》、《行政许可法》等。

     为了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捍卫《宪法》和《交通安全法》、《反垄断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尊严,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杜绝行政权力商品化,依据《立法法》第90条规定,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依法对《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开展违宪违法审查,撤销其中控制小汽车数量的规定,责令北京市纠正摇号分配汽车车排指标的做法,责令上海市立即停止汽车车牌拍卖做法。www.fazh.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