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摊点存在少量违法商品的处理办法


  对摊点存在少量违法商品的处理办法

  2008年9月1日起全国停征市场管理费后,工商部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好市场经济持续履行好市场监督管理责任。然而在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常常遇见的是一些个体业主的摊点中总是难以避免会出现少量的违法违规的商品,如摊点上的过期变质几板娃哈哈、乳饮料或无强制认证的“QS”认证标志的火腿、调味品等见此工商部门在处理时往往会感到头疼其缘由是:按当今唱响的和谐社会来说,如果按简易程序处理,对当事人处罚款或批评教育看来几乎合理但要做到以人为本,保证人身健康那必须就要牵涉到商品的处理,而对违法违规商品的扣留必需按一般程序处理。按一般程序处理,这样不仅程序复杂而且导致行政效率又太低、行政成本直线上升也许会为几元、几十元的少量或极少量违法违规商品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检测,这样来不仅长时间占用时间,而且也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四川省平昌县响滩工商所洪荣所长要求全所干部职工采取以下方案:

  一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认可的材料),要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凭管理者日常监管经验认为在必要的紧要关头时给予“警告”罚款进行处罚;

  二是按简易程序给于必要的罚款(这里一般要求当场收缴罚款,因数额极小,数额不能超过二十元);

  三是在执法人员不宜按一般程序扣留处罚时,立即责令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自行销毁。在履行自行销毁的方法有三种:1、对伪劣、过期、变质商品,必须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场自行销毁处理;2、一些仿冒假冒侵权注册的商品但还有一定的利用价值的,可以采取撤毁包装封口,并要求给当事人签订承诺书进行明示降价处理;3、对不利于降价处理但又有利用价值的,责令自行处置(包括当事人自用),并任然要求当事人签订承诺书即在该商品上作出伪劣商品不准再出售的标记标识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