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地产(科苑集团,000979)因虚假陈述违法行为已被中国证监会出具的【201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认。根据【201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弘地产(科苑集团,000979)之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第一、自2000年5月发行上市开始,未按规定披露证券投资,累计66005万元,其中有29805万元为募集资金,也未在2000年至2002年的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第二、2000年至2003年间,将未回收的证券投资资金虚构为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累计14965.11万元。第三、2000年至2003年间,未按规定披露银行借款,累计42050万元。第四、2000年至2003年间,将未入账借款利息虚构为在建工程,累计1443.81万元。第五、2004年间,未按照规定披露有关重大担保,累计5700万元。中国证监会对科苑集团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之司法解释,在
特别提醒:根据最高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
目前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中弘地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正在继续接受投资者的委托,需要联系律师的投资者,可以给我打电话,13701612286,办公室为021-56663737转875,经常上网的投资者也可以加我的QQ和MSN进行交流,QQ:408558028,MSN:[email protected],有关本案件的任何不明白,本律师都将给予耐心解答。
征集中弘地产科苑集团股民进行虚假陈述维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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