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岗位制度


  AB岗位制度

  1、在股室现有人员配置基础上,每项工作的主办人为A岗,同时确定一名协办人为B岗。

  2、正常情况下,由A岗负责日常工作;A岗临时不在岗时,由B岗接替A岗负责。

  3、无论因何事由,凡A岗离岗二日以上的,要把全部办件向B岗移交,确保所负责工作的正常进行。

  4、B岗负责期间,要充分履行A岗职责,不得以A岗不在为由拒绝为办事人提供服务和承办事项。

  5、B岗履行A岗职责期间所办理事项,在B岗到岗后要立即向A岗报告。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①、A岗离岗前没有向B岗移交的,由A岗承担责任;

  ②、A岗移交后B岗未能充分履行职责的,由B岗承担责任;

  ③、B岗所办事项没有向A岗报告的,由B岗承担责任。

  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八被诉待岗制度

  被诉待岗制度

  一、被诉对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被诉对象:

  1、群众举报投诉的;

  2、相关部门检查通报的;

  3、上级机关批转的;

  4、局领导发现的。

  二、待岗规定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视程度给予一周、两周、一月、两月及以上的待岗。待岗期间按以下规定办理。

  1、停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

  2、在全体会议上进行书面检查;

  3、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或不称职;

  4、对所在股室通报批评。

  三、工作程序

  1、待岗、复岗决定由局党组研究作出;

  2、主管领导负责具体落实;

  3、纪检股负责督促检查和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