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媒体常常会报道出公共机关一些令人诧异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有悖法理、是非,甚至有悖常理,比如至今仍让人记忆犹新的辽宁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一事,又比如近期引发热议的陕西渭南警察进京“抓作家”一事。
从对“抓作家”这事一面倒的舆论批评来看,渭南警察的行为已经超越了绝大多数人理念可接受的范畴,即使是站在法理的角度,有正常判断力的人也都能够意识到它的荒腔走板。然而,在大多数人眼里是如此荒唐、有悖常理的事情却还是一次又一次的发生在公共机关部门。按理说,作为公共机关(包括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法律的认识不大可能近乎于法盲,而且只要有正常人的思维能力,这些行为的是非对错也并不难以判断,那么导致这些行为发生的原因何在?
我们不妨从当事人的角度,用换位思考的方式来看看这些行为究竟是如何产生的,用科学工具尝试着分析一下当事人的思维路径以及行为准则,这样的分析相信能使我们对这些事件获得由点及面、由此及彼的深层次认识。
按照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人在做出任何行为前都会按照自己的方式对行为的结果进行成本收益分析。通常情况下,人的行为选择所依据的准则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做“正确的事”,二是做“有利的事”。假如正确的事同时也是有利的,那么此时就不存在选择的问题,而只有当“正确的事”与“有利的事”之间不完全等同时,抉择的过程才变得复杂。在公共机关当前的环境下,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绝大多数来自于领导的安排指令,且由于领导在下属的升迁、岗位安排、待遇等等方面都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所以一般来说,“有利”或“无利”基本上可以等同于“听话”或“不听话”。事实上,对那些希望“上进”的公务人员来说,这个抉择过程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
博弈论中有一个著名的案例叫“囚徒困境”,描述的是两个囚徒在交待与不交待之间是如何博弈的,这个过程与人在“正确的事”或“有利的事”之间做选择时是同样的,所以,渭南警方陷入的其实也是一个“囚徒困境”的博弈。
我们先来看看这个博弈的收益矩阵,如前文所述,当领导发出正确的指令时,听从指令属于既正确又有利的状况,这时不存在选择的问题,又鉴于“有利”和“不利”与“听话”、“不听话”之间的高度相关性,所以我们在这里假设博弈的过程是两个都希望“上进”的公务人员A和B,他们分别在“听话”与“不听话”之间做出选择,同时假设领导手中握有可以分配给下属的资源数为2。
1,A听话B不听话;几乎可以肯定B将从此失去领导信任,这是对每一个渴望“上进”的人来说都非常惧怕的代价,不仅提升无望,还很有可能会以某个名义被调职,变成有职无权的闲人,一不留神被撤职也不是不可能,而工作中小鞋不断那自然是不在话下,环境的变化甚至有可能让整个家庭无法在当地继续生活下去,除非领导倒台,否则将永无出头之日。退一步说,即使领导倒台,也未必就能翻身,新领导的信任同样得不到,因为没有人会喜欢不听话的下属,“不听领导话”——将会成为B一个沉重的、背负一生的官场“恶名”。
所以,对A来说,由于B的不听话,“听话”的A会获得领导分配的全部资源,而对B来说,“不听话”的他将会受到惩罚而获得负收益,此负收益的大小通常不会小于“听话”而获得的正收益,因此,这个选项的收益分配是A“+2”,B“-2”。
2,A不听话B听话;同1,收益分配是A“-2”,B“+2”。
3,A听话B也听话;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表现一样,大家一视同仁,领导会在听话者之间平均分配他手中握有的资源。
这时的收益分配是A“+1”,B“+1”。
4,A不听话B也不听话;这时有可能出现的状况是,现任领导失去所有下属的信任,其发出的指令无人执行,因此无法继续履行领导职责而被撤换,当合适的新领导上任后,A、B都将执行新领导的正确指令,那么他们仍将平均分配新领导所握有的全部资源。
此时的收益分配是A“+1”,B“+1”。
以下是整个博弈的收益矩阵: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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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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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听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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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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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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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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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听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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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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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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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A选择听话时,他获得的收益是+1(B也听话)和+2(B不听话)。
当A选择不听话时,他获得的收益是+1(B也不听话)和-2(B听话)。
由此可见,对A来说,当他选择“听话”时,不管B选择“听话”还是“不听话”,A都将得到正收益(B“听话”时为+1,B“不听话”时为+2);反之选择“不听话”,则得到的收益有可能是+1(B也“不听话”),也有可能是-2(B“听话”)。显然,在不知道B会作何选择的前提下,A的最佳选择只能是“听话”,因为选择“听话”的最小收益不低于选择“不听话”时的最大收益,而“不听话”还有可能承担获得收益为-2的风险。同理,B的选择同样是这样一个过程,所以他的最优选择也是“听话”。由此,这个博弈就得到了一个优势策略均衡,这就是A听话,B也听话。
通过以上博弈过程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一般情况下,公共机关的工作人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可得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他们对领导下达的指令通常会不分对错的照单全收。所以,渭南警方在多数人眼里愚不可及的行为,其实是一个经过了理性抉择的结果。尽管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从理性角度做出有利于己的选择,对一个正走向完全商业化的社会来说似乎无可厚非,但这样的“理性”,让人感到的却是一种发自内心的、“拔凉拔凉”的寒意。
在一个健康的社会里,基于普遍的价值观而设立的完善机制,会保障人们在选择做正确的事情时得到有利的结果,这也就是俗话说的“善有善报”。倘若人们做正确的事情得不到回报,反而是做不正确的事情却能得到有利的回报,那就意味着社会的运行机制出现了不健康的元素,它在人们行为的成本、收益分配上产生了偏差与失衡,这种失衡的具体表现就是:做正确事情的成本太高、收益太小,而做不正确的事情却成本很低,相对收益反而很大。
要改变这种失衡状况,就必须改革社会的运行机制,通过制度的变革来尽可能的降低做正确事情的成本、提高其收益,同时尽可能的提高做不正确事情的成本、降低其收益,从行为学的观点来看,让那些不以是非标准作为行为准则的人付出更高的成本,可以达到更佳的效果。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运行机制才能尽快地回到健康的轨道上来。
然而,即使是再完善的机制也不免百密一疏。一个真正有着健康机理的社会,除了有机制的约束与引导外,还需要有理想与信念的感召。它需要有这样一批人的存在,尤其是在公共机关,这些人有着基于人类普世价值的理想与信念,并以这种理想与信念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他们有着坚持信念、不计个人眼前得失的勇气,即使不利,也坚持做自己认为正确的事。他们的理性,不是物质意义上的效用理性,而是人性与人格意义上的价值理性。他们是高尚的、纯粹的人。这样的人在我们的社会里曾经有过,一如当年的雷锋、焦裕禄,可如今却已是凤毛麟角。
而这种人的存在与不断壮大,无疑是我们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的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