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本协议在我国为何实施进展缓慢


经过2008年的制度准备和2009年的政策测试,2010年起我国商业银行正式进入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接轨阶段。自2008年以来,银监会已多次发布各项相关规范、指引文件,以确保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如期实施。然而在风险管理机制、工具等多个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推进全面风险管理的进程。对此,笔者将对我国商业银行在资本金、系统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并从辩证的角度分析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我国出现水土不服的可能原因。

 

补充资本金问题依然形势严峻

当前,利用传统的比率、限额和目标,结合压力测试,是我国商业银行控制风险的主要途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及银监会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对风险资产的权重设计原则进行了重大修改,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后国内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会产生一定程度的下降,因此补充资本金以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成为国内商业银行面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采取的首要举措。

数据显示,2009年全年新增人民币贷款9.59万亿元,对于促进经济复苏、拉动经济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信贷增量的喷发态势也使商业银行面临的资本金问题更加严峻。商业银行一般通过政府注资、引进战略投资者、上市融资、交叉持有次级债和利润留存等途径补充资本金。新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将银行间大量交叉持有的次级债券从附属资本中扣除,促使商业银行发债成本增加,进而迫使商业银行采取定向增发等其他方式优化补充资本金途径。然而,无论是内部积累还是外部筹集,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仍面临较大挑战。

首先,内部积累是补充资本金最基础也是最根本的途径。但是信贷规模的迅速扩张使得所需数额不断增加,短期内利用商业银行的利润留存完全缓解商业银行的融资压力不甚现实。据报道,2009年工、中、建、交、农行净利润分别达到1296亿、808亿、1068亿、301亿以及650亿,而已获批的工行700亿、中行1000亿、建行750亿、交行420亿的融资规模以及农行巨大的上市融资已令市场骇然,其中中行、农行和交行的净利润尚且不能满足融资需要。

其次,对于外部筹集来说,各种途径受限,也使得自2009年下半年以来再融资问题一直困扰着国内商业银行及其投资者。国家注资仅限于国有商业银行,无法惠及其他商业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既能在不对资本市场造成较大冲击的情况下实现长期融资,又能有效补充核心资本金,可以很好地起到一石多鸟的作用,但是目前国内银行在上市前多数已引入战略投资者,再次向战略投资者定向增发进行融资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至于商业银行向资本市场伸手要钱,单是传闻就已经使市场多次受惊。在资本压力下,3月份招行A+H配股融资实施后,交行、浦发、华夏、深发、中信……各大银行的融资计划鱼贯而出,成为原本脆弱的A股市场的不能承受之重。

根本上说,转变战略模式才是改变我国商业银行规模扩张与资本限制窘境的王道。尽管去年商业银行的信贷增量迅猛增长,受息差收窄的影响,传统的利息收入出现下滑,而中间业务收入依旧保持了快速增长的总体趋势。单从这一点来看,改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高扩张、高消耗的经营模式,通过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等高收益、低资本消耗的业务调整业务结构,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

 

“有形无神”的系统建设严重掣肘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进程

经过股份制改革,商业银行确立了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入世以来,国内国际银行业受利益驱使及竞争日趋激烈的影响,对风险管理愈加重视。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模式沿袭了国际通行的做法,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充分利用风险管理技术和工具,加上人才、IT等内外部软硬件支撑,籍以实现有效的风险管理。然而,无论是在风险管理机制,风险管理技术和工具,还是人才和IT建设等方面,国内商业银行照着葫芦画出来的瓢都存在“有形无神”的弊病,外部评级亦没有形成有效的制约。

目前我国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均已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包括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建立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设定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等。但是,在我国商业银行建立风险管理机制的过程中,内部管理体系僵化,权责尚不明晰,相关条文模棱两可,审批机制决策链长且相关文件过于冗繁,以致延误相关风险管理甚至丢掉整单业务而又无法界定责任的例子不胜枚举。数据统计方法存在缺陷、数据不足等,往往造成无法得到风险管理模型相关影响因素的精确取值,致使无法对风险进行准确计量甚或无法对其进行测算,使得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构建的风险管理技术和工具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客观来看,从定量角度管理风险还需国内商业银行进行突破性的努力。

其他软硬件支撑方面,从根本上补给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专业人才需要国内金融学科培养模式的转变以及银行业加强风险管理相关培训的配合,使风险管理人才真正扮演好“现代企业的稳定器”的角色;同时,IT系统建设并非引入一套IT系统了事,作为操作风险的一部分,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银行等直接的网上电子交易业务的增加等都令IT风险日渐加剧,亦需相关部门加以高度重视。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出的内部评级法(IRB法),无疑是解决风险管理机制和系统存在的种种问题的良方。虽然内部评级同样要接受机制、模型方法、人才等方面的挑战,但是随着银监会对高级法等计量方法规定的进一步明确,我国商业银行已有清晰的内部评级思路,在统一的监管标准下,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同时,由于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远不能达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外部评级机构也缺乏足够的动力和信息以更为深入地分析其风险状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内部评级也是应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透明度低造成外部评级可信度不高的重要举措。

 

辩证看待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风险管理既是科学,又是艺术。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看重“艺术”,遵从中医“辨证施治”的药方,而西方商业银行侧重“科学”,讲究“精确病灶”。可以看到,在积极准备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过程中,在文化上、制度上以及管理上的一些方面,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某种程度上都存在难以融入我国商业银行的情况。也可以说,作为舶来品。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我国遭遇了水土不服的窘境。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将出现这种情况的责任都归结于我国的商业银行,实为不负责任的表现。撇开我国商业银行内在机制等方面的不足不谈,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进行辩证的分析仍然非常必要。

从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来看,在凸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必要性的同时,也将其存在的一些重大缺陷暴露无遗。首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从征求意见第一稿到正式在全球范围内推广用了8年的时间,过于漫长的实施周期使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未能跟上金融创新不断加快的速度而显得相对落伍,对复杂的金融产品的风险估计不足令其监管的有效性也随即大为降低;其次,只寄希望于历史数据进行缺乏前瞻性、未考虑极端情况下的系统性风险的计量模型显得过于自负,风险管理终究还是要靠人来完成,定性管理的作用不容忽视;再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监管框架促进了繁荣时期泡沫的积累以及衰退时期的信贷紧缩和投资不振,反而加剧了周期性的波动,摒弃了监管部门本应遵循的熨平周期的原则;最后,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已不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更加重视涵盖金融业各个领域以及重视国际协调的监管方式应成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未来改进的重要方向之一。

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是实现我国商业银行跻身世界优秀银行之列的重要保障。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我国商业银行推广尚需二者磨合。对于我国的商业银行来说,既要引进先进的风险管理体制机制方法经验,又要考虑我国的客观情况,一方面要针对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加以分析,对症下药,高效解决,另一方面还要一分为二地看待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发展进程来看,虽然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总体上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既是挑战,亦是通过自身的不断完善增强核心竞争力的一次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