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十年以上到两年——刑辩律师手记


 
 
这是我经办的一个刑事案子,之所以记下来,不仅仅是因为案件的最终结果,更重要的是,作为一名律师,从接案到会见到庭审到结案,整个过程,既富于戏剧性,也实实在在地让我积累了许多法律之外的宝贵经验。
    2007年6月23日上午八点。我正在赶去南山另一客户的路上,手机响了,接听后,知道是老家一吕姓邻居打来的。原来,他儿子小吕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关进看守所有一段时间了。老吕是从我父亲那里要到我的电话号码的,前天刚要到今天人已到深圳,心急火燎地央我尽快面谈。考虑到今天的事务安排,我便告诉他下午会尽早去接他。但南山客户处的事务一再延时,一直到晚上六点才完结,轮到我心急火燎地往回赶了。不为别的,人家从老家上千里路赶来,我这边却拖了一整天。偏偏赶上大塞车,一个小时的路程,走到九点多钟才赶到。见了面,我赶紧给老吕赔不是,还好,虽然是我一远房长辈亲戚,老吕却没有太多责难。
    本想先给老吕安排住处和晚餐,老吕却等不得了,在公共汽车站的大马路边就和我谈开了。原来,他儿子小吕本月初在某街道伙同他人四次抢劫,时间分别是6月7日、9日、10日、12日,抢了几百元现金和五部手机。我很奇怪老吕怎么知道得这么详细,一问却问出一个意外的情况。原来老吕上周已委托另外一名律师会见了小吕,现在他手头还有那次会见的笔录复印件呢。但老吕坚持说,他相信我的为人,再说,我们是亲戚,人熟也好办事些。我告诉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可以委托两名律师,但具体情况最好是与前面那位律师做好沟通。老吕当即拿出手机,拨通了那位律师的号码,称已另行委托律师,此前支付的律师费不会找他要回,此后他想解除双方的委托关系,可否?对方律师倒很通融,当即同意。
    于是安顿下来,细谈。从前面那位律师所做的会见笔录中,我还了解到,小吕不仅参加了四次抢劫,而且还携带了水果刀,虽然小吕声称其自始至终并未动手也未出示凶器,但难保其叙述与对侦查机关的供述不存在出入。所以,我反复看过材料,审慎地对老吕说:从现有的材料来看,小吕的涉案情节较严重,如果全部情况查实,则最少也要判处十年以上的徒刑。老吕一听呆了,半晌才缓过神来,哎,作孽呀,这小子是找死呀,怎么做出这么大的事情来呢?
    不过,好在前面那位律师已同他做过类似的分析,他已经有了一些心理准备了。但他突然又说:不管怎样,你要尽全力,只当你自己的兄弟犯事了一样,我相信你会尽力的,但是话说回来,……×律师也能争取到十年的刑期,如果你也只能做到这样,我就没有必要再找你了。看来,他对我的期望值是超出我的能力范围了,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真要提这样的要求我却难以应承。于是,我很费力也很认真地对他说:我当然会尽全力,不要说跟我还是表兄弟,就是其他非亲非故,只要我接了手我都会全力以赴,这没问题。但他到底能判多久,这不是我作为律师现在就能跟你保证的,何况现有的证据材料也根本还没到那个程度。从律师的执业纪律来讲,我也不能同你作这个承诺,如果您一定需要这样的承诺,我只能说,我可能帮不了您,如果有哪位律师能有这份本事我不介意您去找他……他大概明白了我的真意,立马又向我道歉,解释说自己是急糊涂了。我当然明白他爱子心切,也根本不会介意。
    于是约好次日去我的律所办手续。
    次日才八点,老吕就来电催促了。好在我一直以来就是早睡早起型的。于是一同匆匆赶去所律所。签委托合同,交代理费前,我再一次对他说:诉讼的风险您务必考虑清楚,我会全力以赴办案,但最终结果必须由法院依据证据做出判决,可能是十年以上,当然也不排除会有较好的结果,一切都需要靠证据说话。老吕想也没想,说,交给你肯定比交给其他人更放心,就凭我们是亲戚这点,我一百个放心。
    我笑笑,有些许无奈。因为凭经验,我知道这种信赖有时会变成不由分说,极端的信赖弄不好就成了极端地要求。而后来的情况也确实再一次证实了这点,这是后话。
    办完手续,老吕立马就催我去会见。于是当天下午,我们乘车赶往经办此案的某某派出所。看着老吕一脸憔悴,上车就打起了瞌睡,我能体会到他现在的心情,但说实话,刑事案件的办理,从来就不会很顺利的,真不知道后来的形势会怎样发展。
    果不其然,我的第一次会见要求即被拒绝。办案警官给出的理由谈不上充分:你们上周不是刚会见过吗?虽然鬼都晓得相关法律已明确规定:律师会见次数不限。但真要面对侦查机关的这种拒绝,你还真不能硬着来,虽然这里是中国最开放法制也最完备的经济特区。我于是陪尽小心地跟他磨:上周确实有律师会见过小吕,但现在嫌犯家属因为亲戚关系已改委托了我,考虑到每个律师看问题的角度和办案的风格、方式各有不同,我希望通过亲自会见掌握第一手材料。作为律师,维护委托人的权利是这也是我的职责。希望警官能够理解并给予支持。你猜这位警官怎么说:那如果他天天换律师我们岂不是天天都要安排会见?那我们还要不要办事?不晕也快憋死你!交涉无果,我也来气了,径直去找到他们所指导员,把情况一摆,指导员当即打电话给那位警官:律师要求会见是合理合法的要求嘛,……什么?这两天忙?那你就把你的手机留给律师嘛,另外再约个时间嘛……我一听,黄了!但你还能说什么?
    于是,拿到办案警官的手机号码后,我怏怏地从那栋气派得可以和我们县公安局办公楼俾美的大楼里出来,对老吕说,今天恐怕是会见不了了,要不这样,您在这里守着急忙间也等不到什么结果,不如先回去,我这边会跟紧点,一会见到小吕我第一时间告诉您。老吕也是一脸无奈,只好同意。
    两天后,我没等到经办警官的通知,于是拨通了他的手机,答复一如所料:还是很忙,要不下周吧。
    到了下周一,我又“如约”打了他手机,答复不差二样:这周都很忙哦,再等等吧。
    后来又打过三次电话,每次都被软顶回来。有时气起来真想骂娘,但骂娘也解决不了问题。或者再去找他们领导?估计也是老样。我后来还去找了检察院的校友,校反过来劝我:算啦,会见也没什么太大作用,等他们报批之后再看吧。
    其实,我也知道,这样的情况在深圳五千名执业律师办理的无数刑案中,实在只不过是极普通的一次遭遇而已,这还是在深圳,放在内地,情况如何可想而知。只是当事人并不理解。老吕就隔三差五地打来电话催:怎么还会见不了呢?你是不是下了功夫啊?我当然知道他所说的功夫所指为何,但我也无力与他细究,只是劝他,凡事急不来。我会跟紧点的。
    经过多方努力,功夫不负有心人,7月19日,公安机关终于有了回音:材料已经移送到检察机关!
    几经周折,我终于在7月26日从检察院拿到了久违的“起诉意见书”,更让我喜出望外的,是起诉意见书只认定了小吕一次涉嫌抢劫行为!老实说,那一刻的感觉就象是玩蹦极跳,高,险,紧张,但到后来,却完全是软着陆,有惊无险。
    起诉意见书:“经依法查明:2007年6月12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吕强、龙海伙同张庆(在逃)窜至某某街道到某某工业区75栋附近小道拦住路过的受害人刘军,持刀对刘军实施抢劫,抢走刘军的TCL手机一部。2007年6月13日晚,犯罪嫌疑人吕强、龙海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记录、作案工具等,犯罪嫌疑人吕强、龙海供认不讳。”“附:(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水果刀一把、玩具手枪一支。”
我第一时间将这个消息告诉了老吕。不想,老吕那边压根不理睬这些,只催着我去会见。倒也是情有可原,按他的逻辑,孩子进了“号子”,指不定都打成什么样了呢,见了面才知道实底儿。
    次日下午,我来到关押小吕的看守所,等了一个多小时,总算见到了小吕。因为有前面那位律师的会见笔录,我特别就其中一些细节问题向小吕进行核实。大的情节和第一份笔录差不多,小吕依然是承认参与了四次抢劫,并且都带了水果刀,劫得现金四百余元和手机五部。由于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是6月12日那次抢劫,我于是重点对这次案情进行了询问。
    与起诉意见书有出入的是,小吕坚称自己6月12日晚并未携带水果刀,也并未动手打人。由于仍未看到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也未看到其他证据材料,我也只能先这样泛泛地了解情况了。
    第一次见到小吕,印象却大出所料:瘦,小,而且苍白,很难将这样一个似乎风一吹就倒的小年轻与持刀抢劫的大凶犯联系起来,但听他一开口,你又不由不马上改变你的第一印象:油,滑,对将要面临的刑事处罚似乎一无所谓,“……十多年吧。”想起我爱人在我接手此案的当天说过的话:这种人去帮他辩什么,活该!她在去年遭遇的一次飞车抢夺中被两个骑摩托车的男青年拽倒在地并拖行三四米,脸上、手臂和膝盖都留下了骇人的大片疤痕,因此,提到抢劫抢夺,她有着比一般人更多切身体会的深恶痛绝。
    这次会见之后,考虑到基本事实已明确,我就再也没作第二次会见。只是隔三差五地到检察院和法院探听开庭的情况。
    8月16日,终于从法院看到了检察院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起诉书同样只是认定了一次抢劫事实。于是复印,一元一张,五十张,整好,一手交钱,一手拿材料,但收据就免了,呵呵。
    回来后,一直到次日凌晨两点,都在翻阅案卷,从网上搜集相关信息资料,撰写辩护词,准备辩护方案。
    检察院移送的案卷材料包括: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三名犯罪嫌疑人的各三次讯问笔录和辩认笔录,对受害人的三次询问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辩认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抓获经过,其他材料。查阅案卷较明显的出入点在:随案移送的赃物手机是银白色BIRD翻盖型的,而起诉书中提到的赃物手机则是TCL品牌的,二者完全不符。也就是说,至少,检察机关据以认定小吕涉嫌抢劫的主要证据之一是不真实的。
    那么,现有事实认定为一次,赃物仅手机一部且存疑(未缴获),从上次会见了解到的情况看,小吕并无前科,作案过程中无身体接触,而且被抓获当晚就承认了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多次讯问均自认抢劫四次手机数部现金若干),以此看来,小吕的犯罪情节并不重,估计处罚大概就在三五年了。那,还有没有可以争取的情形存在呢?说白了,就是找到证明小吕从轻或者减轻的关键因素。
    有时候,其实材料都摆在面前,突破口也都摆在那里,但反反复复地审阅中无数次一带而过却始终难以发现它,人眼并不是电子眼,车来车往中无论哪台车稍一超过限速就会即时地定格成影像,案卷材料也不是进入预定程序的数据,只要一符合先定条件立即自行蹦达出来,若不是足够的经验,辅以十二分地耐心,许多机缘可能都会一错而过。
    现在,我又一次面临同样的考验。要想争取小吕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必须有相应的情节以支持。但翻遍案卷,除了小吕一次次地供认连抢四次,和同案犯一次次地指证他多次抢劫,实在找不到能为他争取从轻的蛛丝马迹,更不要说减轻乃至无罪了。
    怎么办?
    其实案子进行到现在这种状况,无论对小吕还是老吕都已经是万分侥幸的了,否则,一旦认定四次抢劫,除非有相应的减轻情节,再怎么样都要判个十年八年的了。但话说回来,从律师的角度来看,只要法院还没有最终判定,那么,争取乃至翻案的机会就总还有。
    凌晨一点多的时候,我再一次随意识地翻看案卷,从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中又看到这段话:“……2007年6月13日22时许,我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三名男子形迹可疑,遂将其带回派出所审查。经审查,该三名男子……均交待曾……多次进行抢劫,共抢得手机五部、现金人民币170元。……”忽然省悟,“巡逻”、“发现”、“审查”、“交待”,是了,小吕等三人是在一般性的巡逻中偶然被抓住的,而且,小吕等三人的第一次讯问笔录均显示,其交待全部作案事实的时间也就是首次讯问的时间是6月13日23时50分至6月14日4时05分,即被抓获的当晚即交待完毕。也就是说,在并无明确证据证明甚至并无线索指引的情况下,小吕等即主动、如实地交待了其全部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据此,小吕是具有自首及坦白情节的!
    一经找到这个突破口,人顿时豁然开朗,也轻松了许多。辩护词很快完成。
    现有的材料对小吕不利之处在于:同案犯指认小吕为本案提议、策划及主要实施者,可能定为主犯。那么,在争取了自首及坦白之后,下一步就是要排解有关主从犯的情节干扰,而这,还有待进一步地调查核实,包括二次会见。
    案子到了法院,会见就容易了许多。而且,主审法院起码在我所经办的这桩刑事案子的办理上是非常快捷的,八月初提起公诉,8月22日即开庭。最主要的,去主审法院查阅案卷包括此间的复印、查询等,都得到了工作人员细心而周到的接待。在此,理应对相关人员表示敬意和感谢。
    为确保辩护意见得到法庭采纳,8月20日,也就是开庭前两天,我再次来到看守所会见小吕。由于看到了全部案卷,了解了公诉方的证据材料,这次会见就更有针对性。主要是核实“自首”情节,同时对赃物及作案工具等细节进一步核实。这一问居然又问出了新情况。自首是确定的了,赃物也没问题,随案移送的BIRD手机即使确系赃物,但至少并非公诉机关认定本案事实的关键物证。而关于作案工具水果刀,所有材料都显示案发当晚小吕是用它来威胁受害人的,但细究下去,对比三嫌犯的口供及受害人的询问笔录,发现案发当时,光线不足以看清一定距离外的物品(如水果刀),而受害人当时是背对着“持刀人”的,他只是“感觉”被什么东西顶住了,“感觉象刀”,另外,当时三嫌犯到底是怎样对受害人实施包抄如何站位的,当事人谁也回忆不清楚,嫌犯三人均因数次抢劫(四天多达九人次)根本记不清哪次的具体情况,而受害人又因为过于紧张也无法回忆出来,虽然他因为一次偶然的照面记下了小吕的面部特征(右下巴上有颗大黑痣),但这一照面具体是什么时候发生的呢?作案伊始?作案中?还是得手后?无从得知。
    针对这一新情况,从看守所回来,我又专门拟定了法庭提问方案,其目的就是为了明确(至少是从法律上明确)小吕在本案中并未起到主犯(尽管不一定就是从犯)的作用。
    针对被告人小吕:
    “1、你为什么要抢劫?
    2、6月12号晚上的抢劫是谁提议的?怎么提议的?
    3、你们当时是怎么站位、分工的?
    4、你们之间距离有多远?
    5、在你走过去之前,另两同伙对被害人做了哪些事情?
    6、是谁从被害人身上拿走手机的?他还对被害人做了些什么?
    7、你对被害人动手了吗?
    8、你对被害人用刀子或其他别的凶器威胁了吗?
    9、整个过程中你对被害人做了哪些事情?
    10、6月13号你做了些什么事/是如何被抓的?”
 
    针对被告人龙海:
    1、你以前和小吕认识吗?
    2、6月12号你们三人一直在一起吗?(具体是什么时间开始在一起的?)
    3、6月12号晚上这次抢劫是谁提议的?怎么提议的?
    4、提议时三个人在场吗?
    5、抢劫时你们三个人是怎么站位分工的?
    6、你们当时是站着还是蹲着和被害人交涉的?被害人当时是自愿还是被按着蹲下去的?
    7、是你直接从被害人身上拿走他的手机的?(如果不是,那是谁?)
    8、被害人当时戴有工作证厂牌,是你摘下他的厂牌查看的对吗?(如果不是,那是谁?)
 
    另外还针对被害人也拟定了提问方案。
    基本的庭前准备工作到此告一段落。不过我有一个习惯,不管写什么,文学作品也好,理论作品也好,每次写完,我总会给自己一段时间冷处理,搁上几天后再反复斟酌,直到完全满意为止。辩护词及法庭提问方案也是这样反复修改过多次。但最终判决结果到底如何,只有法官知道,而且一定是到了他的判决书写完上报批准后才知道。
    8月22日,是小吕涉嫌抢劫案的庭审日子。
    在此之前,老吕差不多隔天就有一个电话,开庭前一天,老吕一大早就从千里之外的老家赶来深圳,而且,还带了三位亲戚(小舅子和两位连襟),声势浩荡地准备迎接庭审。弄得我要接待都花了好一番心思。而小吕的老舅一句话叫我横竖入不了耳:“你要争取给他减刑,最好弄个无罪,要是还判个三两年的那就等于没做事。”好象这法院该是他家开的才是!
    22日下午14:30,庭审开始时间,但指定的第六审判庭却有另一案件在审理中。而且这时间一拖又是半小时,弄得老吕四人忐忑不安。我问了几个工作人员,知道确实就在第六庭。将近三点钟,来了一位高挑个的女法官,法袍加身,别有一番风韵。但向她求证庭审是否就在第六庭,回答时的傲岸与冰寒十米之外都能感受到。于是不再废话,一行人紧随其进入法庭。
    庭审开始,除了老吕,其他人等一律被拒之门外。同案龙海因系未成年人,法院为其指定了一名法援律师。
    待到我发言,我基本上按提前拟好的提纲宣读和发问,而两被告的回答也基本证实了我的推测,即小吕并非本案提议、策划、主要实施者,亦即并非本案主犯。由于被害人并未到庭,我精心准备好的针对其的发问也就没等到展现的机会,否则,应该更有说服力些,呵呵。
    本来,庭审基本顺利,形势也朝着有利于小吕的方向逐步发展,谁知在核对赃物时,小吕当庭否认:这部手机不是我抢的,是我自己花钱买的二手手机!不仅是法官与检察官,就连我都给懵了。不对呀,小吕在此前三次会见尤其是前天的会见中都承认这部手机的确是抢来的呀。这样当庭翻供性质可非同一般了。我心里着急,法庭的气氛也一下子格外紧张起来。而在随后对龙海的讯问中,他也异口同声地证明那部手机确实是小吕买的。
    时间在焦虑中一点点过去,整个庭审,不过一个半小时,但那一刻,我感觉时间特别长。
    16:40,审判长当庭并未做出任何结论,休庭!
    老吕等人傻了,他满指望会当庭宣判的,不管判多重,知道了结果,这悬着的心也就放下来了。家里还有几亩棉花等着摘呢,这事不了结,干活也没心思呀。
    但法庭不判,着急也没用。
    于是,从法院出来,老吕当下就带着三位亲戚登上了回家的长途汽车。
    次日,与主审法官通电话,得知本案不会有二次开庭,并且月底前后就会有判决了。
    再次日,我又去看守所会见小吕。一见面,我就批评他,这么重要的情况为什么不早告诉我呢?边说我自己先轻松地笑了。庭审前的那次会见,我告诉他,有什么情况如果不放心对我说,那么庭审将是他的最后自救机会,如果隐瞒了什么情况,由此导致判决的轻重,一切后果都由他自负。看来,经过思想斗争,他还是鼓起勇气把之前不敢说的真相说了出来,这对他自己是一个机会,而对我辩护律师,也是一份解脱。
    老天!你知道这家伙听了我的责问后他怎么说吗?“那部手机确实是我抢的!”找死!我当时只差脱口而出地怒骂了。我现在不是在想他该怎么办,而是我该怎么办了。我问他为什么要这么说,龙海又怎么这么说呢?这家伙笑笑,龙海是我跟他讲好的,当初刚进来时我确实挨了许多打,没办法只好招了,但我想这个事如果说假瞒过去了,我的刑期会短一些的,弄不好法官会调查,到时我就可以如实说话,我确实是苦打成招的。
    娘的!活该!
    还有什么话好说?我头一件想到的就是拨通老吕的电话,告诉他实情,电话那头,老吕也是沉静半晌,然后说,“这小子找死啊,随他去吧。“
    那就随他去吧。但我既已知道这一曲情,那我该怎么做?告诉法官?还是……
    由于庭长出差,主审法官的判决书虽早已写好,但等不到庭长的审批也就宣判不了。也真是奇怪,不是说法官独立断案吗?敢情法律所规定的法院独立办案并非针对法官而是就法院整体而言?这也是中国特色吧。那就再等吧。
    漫长地等待终于过去。9月5日上午,正在搜集整理新法律资讯,主审法院的法官助理小刀来电话了:过来拿判决书吧。谢天谢地,总算出来了。匆匆赶去,来不及核对,看最后的结果:两年!这心总算放下来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强、龙海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当场使用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查,两名被告人持刀抢劫的事实有被告人本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可;另查,被告人吕强、龙海均作出了稳定的有罪供述,但两名被告人关于犯罪施行时具体行为的描述有出入,且相关细节无法从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得到映证,同时结合两名被告人均分赃款这一事实,认定被告人吕强、龙海在犯罪过程中直到辅助作用的证据不足,对被告人吕强、龙海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简单的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故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支持。关于缴获的水果刀、玩具手枪,用以证明是本次抢劫所使用的作案工具证据不足,但根据吕强和龙海的供述,均是为实施抢劫而准备的工具,具有非法性,应予以没收。关于缴获的波导手机一部,因所有者权属不明,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龙海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吕强、龙海因形迹可疑被相关司法机关盘查后,主动交代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庭在此亦告诫被告人龙海,作为涉世不深的未成年人,应当依靠自己的勤奋劳动在社会上立足,妄想不劳而获,以身试法,只会令自己身陷囹圄,应以此为戒,好好改造,做一个诚实守法的合格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龙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缴获的波导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情理并茂,语重心长,这样的判决,看了心服,这样的法官,打过交道至少是让人佩服。感谢本案主审法官喻潇潇,我从最初的不存奢望到后来的狐疑满腹,再到现在的敬佩有加,这绝不是因为判决结果有利于我的委托人,我觉得我更是从同案的未成年犯龙海的角度来评判喻法官的。也正因此,我感觉心上压力更大了许多。我拿着判决书,匆匆走出法院,似乎生怕法院来一个电话,将一切都改变过来。奇怪,怎么感觉自己做了见不得人的事似的。可怕啥来啥,刚上车,手机响了,一看号码,坏了,还真是法院的。硬着头皮接过,是法官助理小刀:管律师,麻烦您把判决书拿回来一下……什么?我一听急了,有什么不妥吗?哦,是这样,我忘了盖“与原件核对无异”章了。哎,虚惊一场。可我还真不愿又掉头回去,那就挨两天吧。
    没忘了第一时间给老吕打电话,也算是向他报个平安吧。一上午他至少已给我打了十来个电话了。又有意吓他一下开个玩笑,于是说:判决下来了,四年。电话那头立即哑了,半晌,老吕总算开口了,再等一下不吱声我都要打120了。他说啥,那还有什么用,白忙活了。得,这老干部连个谢字也没有,还言下之意请错我了我啥也没干。算了,本来还想聊两句,啥心情也没了,我直接告诉他,只判了两年。等了一会,电话那头响了声:哦。就此了结。连我催问他约定的剩余律师费怎么结算也没了下文。
    放下电话,我无言。两个多月的忙活,总算没白干,结果也基本达到预定目标。但事办完了,人也就“凉“了,我倒不是一定要求得当事人的一声谢谢,何况还是自家亲戚,只是……哎!
    这之后,再也没接到老吕一个电话,之前他天天催着磨着要赶过来看儿子,如何牵挂如何放心不下,判决下来了,好象儿子不是自己的了。真是!(管铁流2007/10/13)
 
 
 
管铁流,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0684015,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4103室,邮编518007,联系电话:13715200303/0755-25154884,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博客:http://blog.sina.com.cn/gtlsz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