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ThinCapitalization是指公司采用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以减少应纳税额。但我国现只对关联企业采取资本弱化避税进行调整,而并不针对其他企业。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已有资本弱化的相关规定,如果纳税人从关联方企业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没有针对关联企业的资本弱化规定,而是对所有企业规定注册资本未投足的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借款)与权益性投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这里所称规定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规定如下: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下面2的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4、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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