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悉一起儿子要求生父支付十八年抚养费的民事案件,看完整个案情和最后的裁判结果,笔者赞同最后的结果,但对于其中的裁判观点却存在不同意见。
{案件情况和裁判结果}
该案的情况是这样: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一对男女未婚生育一男孩,因双方家庭的反对,二人最终没有走到一起,女方带着小孩与他人结婚。由于小孩私生子的身份,从小便遭受不少的白眼和歧视,小孩的心理蒙受了巨大的阴影,曾经有过服毒自杀的行为。而小孩的生父从未履行过做父亲的法定职责。2009年,已成年的小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生父支付其十八周岁以前的抚养费。
法院认为;任何债务都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本案中的抚养之债也不例外,但抚养之债是一种连续性的债务,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原告年满十八周岁之时开始起算。原告的起诉尚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被告“过期作废”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支持了原告关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问题聚焦}
抚养费债务请求权能否受到《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
{法理分析}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这个案子当中,小孩父亲负有支付小孩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其自小孩出生至年满十八周岁,均没有履行义务支付抚养费,小孩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按照上述诉讼时效的规定,小孩母亲就应当在小孩父亲未支付抚养费之日起二年内代理小孩向法院起诉,而小孩母亲并没有代理小孩行使诉权。现在,已成年的小孩起诉主张给付十八年的抚养费,那么,对于已经超过二年的抚养费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保护。对小孩的请求,法院最多可以保护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少量抚养费。
诉讼时效所指向的对象,法学理论明确为债权请求权,只有债权请求权方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而本案中小孩的抚养费请求,则是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财产利益请求与当事人之间的身份亲属关系密切相关,其中虽有债权的内容,但判断这类财产利益身份权请求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必须以是否涉及公序良俗为标准。抚养费,关系到人的生存,义务人不支付抚养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影响社会正常的公序良俗。生存权系基本人权,在生存权受到影响的情况下,权利人行使的请求权是一种维持生存权利的救济性请求权,该种请求权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笔者不赞同法院将小孩的抚养费请求权完全视为系连续性债务的观点。
{律师提示}
值得注意的是,要求支付抚养费等涉及身份权的请求权,必须在双方存在的抚养等法律关系的存续期间而行使,只要被抚养人尚处于被抚养期间,即便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期,法律仍应当保护抚养费的请求;
但在双方的抚养关系不再存续的情况下,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如被抚养人已年满十八周岁,已不具备被抚养条件,要求支付其十八周岁以前的抚养费的,诉讼时效从不具备抚养条件之日起算。本案中的小孩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但其起诉时并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对其诉讼请求依法应当给予支持。
(完成于2010年4月15日)
杨 洋 专业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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