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之间不需要“垫片”
盛大林
政府给公民信用打分并分为四个等级,信用评估级别较高的个人,将获得更多优先照顾和机会,比如个人信用评估为A级的,在入学、就业、低保、社会救助等方面可优先照顾。江苏省睢宁县的这一做法,受到了媒体的质疑。针对政府权力越位的批评,睢宁县征信办主任朱品武代表官方回应称,“社会管理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目前我国主要是法律约束和道德规范,但是法律本身是滞后于社会实践的,在有些社会管理中法不能‘束’起来,德又‘规’不住,那么能不能在法的螺栓和德的螺母之间加上一个垫片,让法与德无缝对接呢?这个垫片我们认为就是政府的行政手段。”(据3月29日《人民日报》)
法“束”不了,德“规”不住;法的“螺栓”,德的“螺母”,还有“垫片”……乍一听,睢宁县征信办朱品武主任的说法既形象又生动,但缺乏的却是准确和贴切。如此一来,就经不起推敲了——
法律与道德之间是“螺栓”与“螺母”的关系吗?我不以为然。法律和道德是约束人的行为、保障社会有序运行的两种行为准则。道德的标准较高,而法律的标准较低。但凡违反公序良俗、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都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但只有上述行为严重到了一定的程度才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违反法律的行为肯定是违反道德的,既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也要受到道德的谴责;但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违反法律,有的只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不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也就是说,道德约束的范围比法律更大,法律管不着的必然归道德,二者之间本来就是“无缝”的,根本就不存在“对接”的问题,何须什么“垫片”呢?
更重要的是,睢宁县强行插入的这一“垫片”侵害了公民的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比如平等、自由、人权,都具有天赋的性质,是应该无条件保障的。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就业权应该是平等的,这些权利不应该与公民的信用水平挂钩;而低保及社会救助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这些人权更不能因为道德水平而予取予夺。而且,入学问题还涉及到未成年人——如果因为父母的信用等级不高而影响到他们入学,那就是“大人犯病,小孩吃药”了——这岂不是更加荒谬吗?
朱主任称,他们之所以使用行政手段这一“垫片”,是因为有些行为“法不能‘束’起来,德又‘规’不住”。那么,信用评级就能管得住吗?朱主任对政府的行政手段未免太自负了。历史经验证明,行政介入道德或者权力干预法律,结果都是非常糟糕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有这“两手”就够了,根本不需要政府伸出“第三只手”。
诚然,在社会建设方面,政府也不是无可作为。为了提高整个社会的信用及道德水平,政府不仅可以而且应该做一些引导或倡导性的工作,比如评选道德模范、奖励见义勇为等。但政府的行为应该着眼于正面的引导,而不应该着眼于负面的矫治,而且引导应该是借助道德的力量,而不是动手行政的手段,更不能拿公民权利作为条件。
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在这二者之间,政府还是别植入什么“垫片”了!